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1)

合集下载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其中有一方的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引起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和公众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来探讨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一、定义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其中一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而其他参与者对于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多人合作犯罪时,由于某个人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其他参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

二、构成要件1、多人共同参与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必须有多名人员参与,其中主要参与者和从犯在实践中往往没有明显的界限,通常根据各自实施犯罪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分别划分为主犯和从犯,而多名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共同犯罪、串通犯罪或者是从属犯罪。

2、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共同过失犯罪需要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作为其基础,这个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在取得共同结果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比如,在投掷烟花的过程中,一名参与者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备,导致烟花爆炸,造成他人受伤,那么他就是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罪犯之一。

3、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责任是指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因自身的过错或疏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有些参与者可能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从而会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三、案例分析1、云南邀请聘用美籍外教悲剧事件2014年12月,云南曲靖市一所中学为其学生邀请聘用一名美籍外教,但是在该外教向学生展示他收藏的信刀时造成了一名学生的死亡。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

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1、共同过失实行犯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

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

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

是使被教唆者在其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

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作者:邹兵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一句话导读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它只需要对过失实行行为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即可,应当基于这一意思联络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不敢直接运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来处理,但有悄悄运用的情况。

在理论上,对于应否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争议很大。

持否定说者的最大理由是:共同犯罪应当以主体间有意思联络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行为人间的相互认识、促进、配合,从而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处理;而共同犯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一个整体而发生作用,所以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但事实上,任何行为都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只要在自由意志之下出现“合作”、“促进”,只要就导致法益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过失实行行为本身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就足以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和发挥作用,从而可以“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予以归责。

本文拟通过我国两个判例对此予以探讨。

一、以“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被告人蒋勇、李刚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

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

徐维勤见状,即冲上前拦在苏B-A2629的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

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刚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

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箱。

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

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窗里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

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20 9。9( ) 0
{占 ▲ I 乎金 ; J
我 国 是 否 应 该 承 认 共 同 过 犯 罪

摘 要

本文在介绍并评析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结合立法与审判实践 , 就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
( ) 定说 二 否
从世界 范 围来 看 。 否认共 同过失犯罪之 存在 目前 仍然是 一种 传统 而通 行的观 点 。究其原 因, 乃是认为 承认共 同过 失犯罪 , 就
必然背离刑 法中共 同犯罪 的理 论, 走上 “ 观归罪” 有 客 道路之嫌 疑。 ( ) 三 限定 的肯定说 此 说认 为一般 不成 立共 同过 失犯罪, 当各共 同行为 人负有 但 法 律规 定的共 同注 意义 务并 共同违 反了该义 务时, 应 当肯定过 就 失的共 同正 犯 。 二、 观点 评析 笔者 以为, 同过 失犯罪 是否成立 共 同犯 罪 , 共 与共 同过 失犯 罪是 否存 在 , 该是两 个不 同的问题 。我 们知道 , 实 生活 中的 应 现 犯罪 现象 是纷繁 复杂 的 。 实践中 , 因二人 以上 的共 同过 失而 导致 发生 一定危害 结果从 而分别构成刑 法分则所规 定 的犯 罪的情 况, 并非 不可 能存在 。 如 甲乙二 人在 山顶共 同将 巨石 推落 , 例 因疏 忽 迫性 。 大意 而将行 人 丙砸死 。事实 上,仔 细探 究行为 人的 主观心 理状 刑 法 中的共 同犯 罪制度 不过 是共 同犯罪之 客观 现象在 法律 态, 便可 发现存 有二种形态 : 一是共 同的疏 忽大 意, 即各行 为人都 上 的反映 。 反映 于法 律 的共 同犯 罪制度 的范 围, 当取 决于社 而 应 是应 当预 见 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 因为疏 忽大意 会 上存在 的共 同犯 罪现 象 以及处 理共 同犯罪 的司法 实践 的客观 而 没有 预见 , 以致 发生这 种结果 。二是共 同 的过 于 自信 的过失 , 要求 。 从历史 演变 的角度 讲 , 同犯 罪的范 围呈现 出一种 日渐缩 共 即各 行 为人都 是 已经预 见到 自己的行 为可 能发生 危害 社会 的结 小的趋势 , 其构 成 日益受 到限制 。 这也 使共 同犯罪制度 得 以朝着 果, 因为轻 信 能够避 免, 以致 发生这种 结果 。 可见 , 同过失 犯罪 更加 科学 与合理 的方 向发 展 。 共 在共 同犯罪发 展与完善 过程 中, 一 同共 同 ( 故意) 犯罪 一样 , 是一种 客观存在 的犯 罪现 象 。事 实 些与 共 同犯罪密 切关 联 的犯 罪行 为逐步被 从共 同犯罪 中排 除出 也 上 , 国 19 年刑法第 2 条第 2 二 人 以上共 同过 失犯罪 , 我 97 5 款“ 不 来 , 为共 同犯罪 的 附属 形态 , 共 同过失犯 罪无疑就 属于此 种 成 而 以共 同犯罪 论处 ” 规定 , 是建立在承 认共 同过 失犯 罪客观 存 情形 。 之 正 在共 同犯罪 的情 况 下, 各共 同犯罪 人的行 为共 同导致危 害 在的基 础之 上的 。 社会 的结果 发生 , 们之 间在法 律上 应具有 连带 的刑事责任 , 他 从 那 么 , 同过失犯 罪是 否成立共 同犯罪 昵 ?笔 者认 为 , 同 而应对 共 同犯 罪人 共 同定罪 。 共 共 在共 同过 失犯罪之情 况下 , 虽然各 犯 罪应 该有 事实 上 的共 同犯 罪与法 律上 的共 同犯罪 之分 。事 实 主体 的行 为共 同造 成 了某一危 害社会之 结果, 由于他 们之 间缺 但 上 的共 同犯 罪应该 包括共 同故意犯罪与共 同过失犯 罪 , 就如 同 乏犯意 联络 , 仍应对 各行 为人 分别定 罪 , 这 故 即为共 同过失犯 罪 的 犯 罪分 为故 意犯 罪和过 失犯罪 一样 。而法 律上 的共 同犯罪 则是 分别定 罪原则 。 对事 实上 的共 同犯罪 的一种法律 确认 , 范围应 当取 决于 客观存 其 四、 结论 在 的共 同犯罪 现象 以及 惩治共 同犯罪 的司法 实务 的 需要 。根据 如前所 述 , 同过失 犯罪在 客观 、 共 主观等 几个方面均 有别于 我 国的实际状 况 , 目前 刑事立法把法 律上 的共 同犯罪 限定 为共同 共 同犯罪 , 这也 决定 了从 实质意义 上讲 。 同过 失犯罪 已不属于 共 故意 犯罪 是恰 当 的。但我 们却不 能够一 方面把 事 实上 的共 同犯 共 同犯罪之 范畴 。实践 中 , 于共 同过 失犯罪人 我们通过对 其分 对 和对 罪中的共 同故 意犯罪 以刑 事立法予 以确认 , 而升格 为法律 上的 别定罪 处罚 , 各共 同过 失犯罪人之 间根据其 过失程度极 其危 从 共 同犯 罪, 另一 方面又把 升格为法律 上的共 同犯罪 的共 同故 意犯 害行 为对危 害 结果 的原 因力 的大 小来确 定其罪 责大小 分别视 不 是完全 可 以做到对共 同过失 犯罪 罪 的特 征、 构成 要件用 以衡 量共 同过 失犯罪 . 从而 得 出其 不成 立 同情况 而处 以轻 重有 别的刑 罚 , 共 同犯 罪之 结论 , 而否认 其存在 。其实 , 只能 说 明共 同过 失 人的合理处 罚的, 进 这 而不应 该通 过重构我 国的共犯理 论体 系来解决 。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

本文在辨析了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条件和范围,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必要性;成立范围;刑事责任一、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辨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法条已经明确提出了共同过失犯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因此,在现有的立法状况下,在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中再提出共同过失这个论题就似乎显得有些多余。

但是由于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决定了对犯罪的形式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本部分将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进行一定的辨析。

1、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理论之争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

对于其是否成立,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个学说:(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某种犯罪的成立,只要有数人的共同行为,即使主观上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①。

持肯定说的学者人多是行为共同说的支持者,他们将共犯的本质求诸于数人以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认为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如果一方出于故意,另一方出于过失,或者双方均出于过失也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此外,也有少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学者认为过失共同正犯能够成立。

如日本学者福田平教授就提出,既然存在着所谓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危险的实行行为,而在对此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并对该事实能够认识的情况下,是能够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为要件,而过失犯罪不具备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因而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②。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前提:基于因果共犯论和犯罪支配理论在研究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适用范围时,不应当仅指共同正犯,而应当作为共犯的全体问题来考察,即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一是犯罪共同说。

其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1、完全犯罪共同说:一是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故意。

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犯罪事实,且行为性质是由主观故意内容确定的。

三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共同行为。

2、部分犯罪共同说:为了克服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提出来的,这种学说使案件得到比较公平的处理,但和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本质一脉相承。

有所差别的是,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是行为共同说。

指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理论有助于解决片面共犯、共犯与身份、承继共犯、共犯的处罚根据等传统刑法没有厘清的理论问题,彻底贯彻个人原则,还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成立共犯以及过失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及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罪名相同的复杂问题。

问:怎样理解数人一罪与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相矛盾?数人应数罪是行为共同说的特点,该说认为共同犯罪就是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

即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因而扩大自己行为因果关系影响范围的一种形式,完全属于共犯人相互之间的个别利用关系。

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责任内容相同或犯罪同一。

换言之,成立共犯,在行为方面只要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了,不必须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了,不必须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1、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

代表日本牧野英一博士。

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恶性的征表,因而成立共犯无需以同一构成要件为前提,只要共同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自然行为就能成立共犯。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论文开题报告模板》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一)题目:中国高技术产业地理集中度的实证研究学院:学号:学生姓名: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和文章的创新点1、选题目的本文选题目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系统了解产业地理集中的相关理论和高技术产业的相关知识;第二,将产业地理集中的相关理论运用于高技术产业;第三,对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出对策和区域政策。

2、选题意义国内外学术界对产业地理集中度的研究比较充分,对地理集中度的测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但是,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传统的制造业上,很少有学者将产业地理集中的相关理论应用到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上。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全球化、信息化、工业化的不断渗透,高技术产业已经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源泉,对高技术产业布局特征及规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将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重点。

本文的写作希望能通过对中国高技术产业及其子产业的地理集中进行实证研究,以全国及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97年—20XX年高技术产业及其子产业数据为样本,对该时间跨度内我国高技术产业及其子产业的区位基尼系数和CR指数进行测算,范文TOP100借此分析我国十余年来高技术产业地理集中度的时空变化趋势,并提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和区域政策。

3、本文的创新点将地理集中度应用与高技术产业领域,此类研究在国内还极为少见;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创新性的利用协方差来计算区域基尼系数;此外,本文还采用了空间变化趋势和时间变化趋势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1、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在国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产业地理集中研的究成果丰硕。

Krugman(1991)采用区位基尼系数测量了美国106个三位数的地理集中度,发现低技术产业在空间上更为集中。

Ellison和Glaeser(1997)设计了测度产业地理集中的的指标EG指数,并计算了1987年美国两位数、三位数和四位数产业在州、县等空间单元的EG指数,来测度这些产业的地理集中程度,最全面的写作站发现几乎所有产业都有一定程度的地理集中,对给定的空间尺度,产业分类越细,产业在空间上越集聚;对同一类产业而言,空间尺度越大,集聚态势越显著。

《刑法学》(1)平时作业(一)

《刑法学》(1)平时作业(一)

《刑法学》(1)平时作业(一)一、单项选择题: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a.宪法b.民法c.行政法d.人民法院组织法2.广义的刑法就是指()a.《刑法》b.刑法和刑事诉讼法c.《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决定、规定d.《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同意、规定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3.我国刑法中,抒发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就是()a.章b.节c.条d.款4.下列那一种情况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行为地在我国,而结果地不在我国b.行为地在我国领域之外,结果地也在我国领域之外,但被害人是中国公民c.行为地不在我国,但结果在我国d.行为地和结果都在我国5.以下诸特征中,哪一个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主观恶性d.应予惩罚性6.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是指()a.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b.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c.犯罪行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d.犯罪主体、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客体7.某甲盗窃正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某乙盗窃放在仓库里的电话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对甲、乙定性不同的原因在于()a.实行犯罪行为的地点相同b.犯罪数额大小相同c.犯罪对象所彰显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8.区分同类客体相同的犯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a.客体b.客观要件c.主体d.主观要件9.以下各罪中,哪一种就可以由不能做为方式形成()a.故意杀人罪b.偷税罪c.遗弃罪d.过错爆炸罪10.我国刑法规定已经开始正数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就是()a.14岁b.16岁c.18岁d.已八十14岁反感16岁11.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击,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射杀行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a.轻易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12.丈夫甲为了杀掉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导入毒药,所为小丙可能将因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无心而罔顾孩子的非要,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的分别就是()a.均为直接故意b.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c.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d.轻易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错13.冬季某日,爆炸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是他同事的饭盒,把它放在炉上烤,以致发生爆炸事故,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的主观方面是()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错c.过于自信的过错d.意外事件14.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马路中间的一塑料布上驶过,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结果压死了塑料布下睡着的一个精神病人,司机对精神病人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为()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错c.过于自信的过错d.意外事故15.犯罪目的存有于()a.故意犯罪中b.直接故意犯罪中c.间接故意犯罪中d.故意犯罪以及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16.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错犯罪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形成过失犯罪()a.造成危害结果的b.导致较重危害结果的c.导致通常危害结果的d.导致严重危害的结果的17.对正在进行中的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a.殴打行为b.诽谤行为c.诬告陷害行为d.贪污行为18.甲上开着一辆抢来的油车向正在驶进去的一列客车跳回去,乙见状用步枪将甲射杀,油车因无人驾驶而滑出路边小河核爆焚毁,乙的犯罪行为就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19.某甲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走回家,经其父、兄劝告,某甲悔过,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把彩电送到原处,甲的犯罪行为就是()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不当作犯罪处理20.医生甲疏忽大意走错药方,司药乙没特别注意检查,误照错方李丽静,并致婴儿服药后丧生,对甲、乙的犯罪行为()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b.分别处理c.属于意外事故21.甲要盗窃部队的枪支弹药库,用刀胁迫掌控库房钥匙的乙逼使其取回钥匙,甲用钥匙关上枪支弹药库,抢走了一些枪支弹药,乙属()a.从犯b.胁从犯c.不构成犯罪22.甲为逼使债务人乙偿还债务,将乙关在地下室超过一个星期,甲的犯罪行为属()a.连续犯b.继续犯c.徐行犯d.结合犯23.甲为枪杀乙,将炸药包放到乙睡觉的床下,并在夜晚点燃炸药包,以致乙被击毙,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被摧毁,对甲应当()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b.从一重罪行政处罚、手段犯罪行为与目的犯罪行为的株连c.从一重罪行政处罚、想象竞合犯下24.甲意图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乙吃了该食物后平安无事,甲的行为是()a.故意杀人密谋b.故意杀人trainedc.意外事件二、多项选择:1.按《刑法》溯大连友谊的从旧并任从轻原则,以下哪种情况,《刑法》有溯大连友谊()a.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b.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c.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指出就是犯罪,并且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处死比刑法重d.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处刑比刑法重2.意外事件就是由于()引发的。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共同错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后果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承担的情况。

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主犯:在共同错误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2)从犯:在共同错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连带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2)按份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共同错误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共同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人共同承担。

(2)分别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共同错误法律后果的认定1. 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认定,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作者:高海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观点述评(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为理论基础。

行为共同说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

目的行为论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不注意的目的行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否定说否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联络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这种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说限制肯定说认为从过失犯罪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论评析应当肯定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的肯定说和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对理论产生的时代里解决共同过失犯罪问题都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刑法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学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肯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对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二)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 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一节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 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 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其一,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其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骨干成员 其三,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出发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征: (1)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从对象上讲,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009年9月第22卷 第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 f Shanx i Po litics and L a w Institute f o r A d m i n i stratorsSept.,2009V o.l22 N o.3刑事法学论坛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李向阳(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 要∀ 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

共同过失犯罪根据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键词∀ 共同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F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9)03-0041-03我国刑法理论以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为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由于行为人缺乏彼此的意思联络,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所以难以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在一些分工精细、相互依赖程度高的工作中,存在着行为人需要共同遵守的注意义务,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共同的主意义务而造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理论和立法上的滞后,导致一些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正确处罚。

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把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罚的判例。

应该讲,我国刑法界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还很不深入,与德国、日本等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还有相当的差距。

确立我国的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体系。

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一)现行刑法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之缺陷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可见,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遵循的是各共同过失犯罪人分别定罪、分别处罚原则。

研究生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_开题报告

研究生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_开题报告

研究生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_开题报告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

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选题的意义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

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

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

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最新_开题报告对品德课程本质特征研究(1) 20世纪80年代以来,品德课程改革取得的成就以及新进展(2) 现阶段品德课程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3) 适合我国国情的品德课程的构建方式小学品德教材编写研究(1) 教材内容的选择与组织方式的研究(2) 教材的形式问题研究(3) 教材综合资源体系的开发与实施研究小学品德教材实施研究(1) 课堂教学改革研究:新教材与生活性特质的品德教学研究新教材与主动参与、自主建构的品德教学研究新教材与完全生命投入、完整心理结构参与的品德教学研究新教材与民主参与的品德教学研究(2) 教材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教材应用于课堂教学的实际状况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对教材的评价学生对教材的评价不同实验区对教材的评价评价研究(1) 品德评价的理论研究:品德评价的本质研究品德评价的基本理念研究品德评价的功能研究(2)品德评价实施工作的研究:明确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标准收集和分析数据与证据设计评价工具明确改进要点并制定改进计划品德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新课程非常重视教师的课程参与,教师成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本课题将探索有效师资培养和培训的内容、途径,提升教师的品德课程开发参与意识,确保培养培训工作与新教材开发实施的同步进行。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刑法学模拟试题(一)(本卷参考时间12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共20分)1.下列刑法解释中属于无权解释。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C.学理解释 D.司法解释2.美国公民从日本劫持新加坡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中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

A.保护管辖原则B.普通管辖原则C.属地管辖原则D.折中管辖原则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

A.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B.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C.犯罪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D.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的评价4.一切犯罪构成均需具备的主观要件是。

A.故意B.过失C.放任D.罪过5.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A.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B.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C.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D.明知自己的行为6.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

A.应当B.可以C.法律有规定的才D.必须7.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A.遗弃罪B.故意杀人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抢劫罪8.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以下哪一种状态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A.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B.不能辨认而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C.不能完会辨认自己的行为D.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9.在我国,下列那一类人员不适用死刑。

A.盲人B.聋人C.哑人D.孕妇10.驾车有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11.王某意图杀死仇人甲,向甲所在地方打了一枪,结果把在甲旁的乙打死,又将甲打伤,则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A.构成杀人罪和伤害罪两种犯罪B.构成过失致死罪和伤害罪两种犯罪C.属想像竞合犯,按杀人罪处理D.属牵连犯,按杀人罪处理12.某乙因盗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若对其缓行,其缓刑考验期应为。

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行为,又称共同违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行为现象日益增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共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我国刑事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

在刑法中,共同行为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和共同侵权。

(1)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①犯罪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犯罪行为。

④犯罪客体: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共同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①侵权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侵权行为:实施了侵权行为。

③侵权后果:造成他人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规范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民法通则中,共同行为主要包括共同债务和共同共有。

(1)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分担。

”这一条款明确了共同债务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如下:①债务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债务内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2)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这一条款明确了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共有的构成要件如下:①共有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共有财产:依法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范我国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2015年一专一第14题)A.放火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私放在押人员罪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正确答案:B解析: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题目中只有B选项属于结果犯,放火罪属于危险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故答案为B。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2014年一法专一第5题)A.甲违章驾驶运土车,不慎撞上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2人死亡B.乙购买货值金额30万元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3万余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C.丙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D.丁趁为他人搬运行李之机,将他人背包(内有价值3万元的相机)放在一隐蔽地点,当丁回头取包时,背包已不见踪影正确答案:D解析: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说.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选项A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既遂。

选项B,法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才构成犯罪既遂:选项C是犯罪未遂:选项D,行为人在将他人的背包放到隐蔽地点时,犯罪即已既遂。

行为人后来没能找到背包,不影响前面的犯罪既遂。

故,只有选项D是犯罪既遂。

知识模块:刑法学3.某日深夜,甲从乙身后突然用仿真手枪顶住其头部,大喊一声:“交出钱来!”乙慌忙将钱包交给了甲。

这时,甲、乙都发现彼此是熟人,甲随即将钱包还给乙,并道歉说:“对不起,没认出你来!”甲的行为( )(2013年一法专一第5题)A.不构成犯罪B.构成抢劫罪中止C.构成抢劫罪未遂D.构成抢劫罪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抢劫罪系结果犯,本题中甲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全部行为,劫得了财物,已经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事后返还财物的行为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成立。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是夫妻,但封建思想严重,在乙产下一女婴后,二人商定趁凌晨无人之机将女婴送至福利院门口后逃脱,女婴因被护士发现而幸免于死。

因甲、乙二人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将女婴抛弃,故不属于不作为犯罪B.丙为某国有大型企业董事长,丙在代表本企业赴美国贸易谈判中接受大量高档物品,归国后丙将之直接带回家中隐藏,丙不属于不作为的贪污罪C.丁系某特大恐怖、故意杀人犯罪唯一的目击证人,由于丁担心遭恐怖组织报复拒绝作证导致案件无法起诉,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戊为某大型宾馆锅炉工,某日适逢家中来客陪酒过量,当晚,戊在值班期间独自一人值守时睡着而未及时加水,导致锅炉爆炸,戊构成不作为的过失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属于不作为犯罪,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选项B,错误,从事公务活动时接收的物品应当上交而没有上交,丙属于不作为的贪污罪。

选项C,错误,在我国现阶段,证人不出庭作证,不构成犯罪。

选项D,正确,职务、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没有履行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知识模块:刑法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尚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疑难复杂问题。

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切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又使得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本文中,笔者介绍并评析当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并考察了我国关于过失共犯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在此基础上结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分析对共同过失犯罪给予刑罚评价的理论依据与政策依据,并提出应当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概说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否定说目前居于通说地位。

(一)否定说。

否定说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认为不论新旧刑法均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且最为关键的是,“作为共同犯罪应该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只有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行为人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这一点,共同过失犯罪恰恰是不具有的。

”[1]
(二)肯定说。

肯定说的支持者针对以上论点提出质疑:在过失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沟通,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这种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从而必然地而非巧合地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由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各行为人违反其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所以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2].有的肯定论者依据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认为“在过失共同行为中,认定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最重要因素是过失行为的共同,而不考虑行为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意思联络。

”[3].还有论者认为,“过失行为之共同,是不注意之目的性行为之共同。

”[4]犯罪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因此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但是过失行为本身是缺乏目的性的行为;但过失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了本来应该给予重视的必要行为的目的,因而可以追究责任。

过失共同犯罪是过失地共同违反了共同目的的行为之共同,因此给予肯定。

二、对上述理论的评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较之单独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各参与人往往事先策划,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案后互相包庇,采取种种手段消灭罪证,逃避侦查 [5],因此各国刑法在规定单独犯罪之外,无一例外地对共同犯罪给予特别评价。

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一方面在于解释当数个人对侵害对象进行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对侵害对象的危害负责,也就是是否需要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另一个方面,便是要将那些数人犯罪行为虽然针对同一对象同时发生,但却不能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共犯之外,仅成立为单独犯罪的同时犯。

暂时抛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如果仅从逻辑上理解共同犯罪,我们可以自然地推导出这么一个结论:由于犯罪在主观方面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共同犯罪自然也应当分为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

虽然这一推论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就此意味着我国刑法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应进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着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被推翻。

刑法是针对人之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最为严厉的法律,对于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或者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共同犯罪,以及其他种种,自然都不是随意为之,必然有其特别之考虑。

正如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论者指出的,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数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行为”、“分工协作”等,他们的犯罪行为因此结为一体,应负共同责任;他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此特征,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偶然结合在一起导致危害结果,因此采取独立责任原则,按照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但笔者注意到,我国共犯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共同故意犯罪基础之上的,以共同故意之主观状态作为考察评价对象,以此得出共犯人主观
上进行沟通、联络,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结为一个整体是自然的结论,以此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并不能让人信服。

正如一个属概念有两个子概念,仅以其中一个子概念的特征来概括属概念的特征,难免有片面之嫌。

针对否定论者,也形成了多种角度的论证思路,笔者认为其中也存在缺陷之处。

如以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的思路单纯依靠行为的共同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与否,容易走入混淆过失共犯与同时犯的误区,如某a某b恰巧同时到某户盗窃(假设两人并无意思联络,也未发现对方),由于某a已将破门而入,某b得以顺利进行屋子,而某b又恰好将连接保险柜的防盗器关掉,使得某a顺利开启保险柜。

若依照行为共同的理论,似乎某a某b可以按共同犯罪论,但实际上两人的行为只是同时犯,仅仅由于巧合而互相补充支持,按共同正犯对待并不正确。

又如目的行为共同说更是让人难以理解——既然过失是一种缺乏目的的行为,那么缺乏目的的行为在何种基点上能够成其为共同呢?相比较而言,共同的注意义务说较为合理,它将视角由内部转向外部,注意到共同过失犯罪可能存在于特定场合职务、业务、法律范围内负有特别注意事项的行为人之间,指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或是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不仅负有对自己职务、职业本身活动的注意义务,同时,对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的行为内容也负有协作、关注的义务”[6],即所谓共同注意义务,这一“共同”之责任基础与意思联络、行为共同均有较大区别,较好地解释了共同过失犯罪区别与共同故意犯罪之处,以及过失共犯成立的可能性问题,但也有论者对该学说提出疑问——是否所有的过失共同犯罪都是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也就是说是否有区别于职务、业务、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共同过失犯罪的其他依据值得研究。

三、我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刑法典及理论通说对过失共犯持否定态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一样的声音。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

有论者认为这一情形只能是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教唆行为,而教唆仅限于故意犯。

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主观心态与驾驶员的主观心态是相同的,即他们对违反交通规则是明知的故意的,但对于交通肇事的后果却是过失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否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处以相应的故意犯罪;此外,构成教唆罪需要教唆人教唆的是犯罪行为,而非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认为该司法解释中的情形属刑法中的教唆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审判实践中也有承认过失共犯的案例。

重庆市九龙区法院审理的雷某、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9米左右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

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余米附近,将行人龙某打死。

虽然不能查明被害人子弹由谁所发,但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分别判处4年有期造徒刑[7].我国香港地区也曾有关于过失共犯的判例:一公司负责人明知一辆汽车失灵,派遣一个知道这种情况的雇员驾驶汽车从英格兰到苏格兰,由于机件失灵,造成了撞人致死的事故,这就可以认为雇主明知机件失灵而命令雇员驾驶,雇员也明知机件失灵而去驾驶,雇主和雇员因而构成共犯[8].
刑法理论来源于对司法实践之总结,又服务于司法实践,审判活动应依据刑事法律及理论对具体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传统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不同声音,或许也正暗示着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以及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刑法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原因在于确有给予刑法评价的必要性。

因此笔者
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具有刑法评价之必要?或者说,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并依共犯理论予以处罚的法理依据与政策依据何在?下文笔者将对此进行论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