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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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教
【发文字号】司发[1992]012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2.09.22
【实施日期】1992.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
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22日司发[199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全国劳教场所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第一次评选工作中,对已经具备部级劳动教养学校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评选部级劳动教养学校,按照评选规定中规定的程序上报。
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提高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质量,根据《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应坚持严格标准、讲究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是在已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基础上评选;未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条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分为省级劳动教养学校和部级劳动教养学校两个等级。
第五条劳动教养学校根据考核指标评定等级。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考核指标和专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省级劳动教养学校应当具备以下五项基本考核指标:
(一)基本上实现了“六三”制;
(二)有一个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事业心强遵守法纪的干警队伍,未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现象;
(三)未发生劳动教养人员重大恶性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逃跑率控制在0.5%以内,无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集体逃跑事件;
(四)有固定的劳动生产项目,经济效益较好;
(五)生活卫生达到《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省级劳动教养学校专项考核指标应当达到90分以上。
专项考核指标为以下10项,每项10分;
(一)场所有健全的教育机构。
所设教育科(股)。
劳动教养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场所教育科(股)内设政治、文化、技术研究室。
劳动教养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场所教育科(股)内设专人负责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大中队设专职教育干事。
教育工作的制度完整配套,落实较好。
(二)建立了以干警为主体的师资队伍。
教师总数占劳动教养人员的5%,其中,政治教师占2%,文化、技术教师占3%,干警专(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80%以上。
教育工作基础资料(教案、课堂教学记录、劳教人员学籍档案、谈话记录等)完备无缺。
(三)劳动教养人员政治教育入学率达100%,文化教育入学率达95%,技术教育入学率达85%。
(四)政治教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考,及格率达95%以上,文化教育获证率达7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60%。
(五)建立了出入所教育队(班),出入所教育时间分别达到20天和一个月。
(六)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同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每月不少于15人次,且有统一的谈话记录。
(七)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80%,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达85%。
(八)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办学需要,教育经费有确实保证,达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元,并做到专款专用。
(九)场所设图书室,中队有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板报。
场所办有一份劳动教养工作
小报。
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文体比赛活动。
(十)帮教落实率达60%。
第八条部级劳动教养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且专项考核指标达到95分以上;
(二)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省级劳动教养学校;
(三)在全国劳动教养系统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第七条专项考核指标中,劳动教养人员文化教育获证率达到8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到70%;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到85%;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达到90%;帮教落实率达到70%。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上等级评选条件确定参加上等级考核单位的资格。
第十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