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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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

篇一: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 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又社会经济

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觉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家庭法

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

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

2、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概述。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候为小宗,诸候在本国内为太宗,卿、大夫为小宗。每一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天子起到士止,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

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社会,从国到家,实行的都是家长制统治。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主”。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同样处于无权地位,甚至连身体、性命等,也可以由父

亲来处置。二、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推翻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从革命政权建立开始,就运用法律武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1927年以后,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许多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有关解放妇女、改革家庭制度的决议和命令。1931年,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现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利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三条,后来总结了实践经验,于193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

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

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1939年、1944年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等。从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两个特点:1、它是苏区婚姻立法的发展。2、具有灵活性和时代的特点。所谓灵活性,是指从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法定婚龄作了略有差别的规定。所谓时代性,是指基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

(一)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1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二)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

(三)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不仅有些条文作了重大的修改,而且增加了新的章节。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作了较

大的修改,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 4、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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