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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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
一、纯公司法
【大题1】(2017年)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

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答案】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

【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问题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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