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法律规范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 徒、流四刑均折换 成臀杖和脊杖。 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 等刑差太大,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 。 凌迟:始于五代,是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 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 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 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
思考题:
1.简述宋代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2.简述元代的“四等人”制度。
回顾2:简述宋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宋刑统》 2.编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 罚方面 。 编敕,是将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 法过程。 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条法事类:南宋,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 形成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4.例: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 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1.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 主要有关民事、行政、财政 2.断例: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以临时颁发的 政令和以判例为主,与划一的法规时相差异,使其法律内容很不规范。元 代司法主要依此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回顾1:简述《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1)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共30卷,12篇, 502条。 (2)宋刑统沿袭了唐《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分门的传统, 在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12篇共分213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间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 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义》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 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 为“恭”字。 (5)《宋刑统》在刑制上,增设了“折杖法”,即除死刑 外,其他刑均可折杖行刑。
“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肆行“恩宥” :大赦、曲赦、德音,统称贷雪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十恶”、“四杀(劫杀、谋杀、故杀、斗杀)” 严惩贪墨之罪 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重法地法》:统治者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 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 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 。 《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 《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 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 重惩处。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3.婚姻法规 婚龄:男15岁,女13岁。违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出“制度,但也有少许变 通。例如: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 是,“妻擅走徒3年,因改嫁者流3000里,妾各减一等”。 (07年考) 4.继承法规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 同样的继承权。 ”。(07年考) 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凡“夫亡而妻在”, 立 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 “命继”。 5.禁榷律法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3)三司 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 长官为三司使、副使,地位待遇与二府长官同,被称为计 相。 2. 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沿唐制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分台院、殿院、察院 门下省设谏院。谏官是分数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 司谏、正言。 中央司法机关初为大理寺与刑部,太宗时在宫中增设审刑 院。元丰改制恢复大理寺、刑部旧制。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四、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将“审”、 “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 昭雪等。神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 审刑院: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 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构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地方死刑案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一)辽代法制沿革
辽太祖时诏令制定法律而编成最早一部法典《决狱法》,奉行 “以国法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制度 《重熙新定条制》 (二)辽代法制的特点:反映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传统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一)金代法制沿革:《皇统新制》《大定重修制条》 (二)金代法制的特点 民族压迫政策 司法中留有许多民族传统刑罚手段
1.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 2.刑罚适用中多带有民族传统内容。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变化 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疑案的复审和死刑复 核、录囚等职。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成为蒙古王公垄断的 中央审判机构。 御史台实为中央分立的司法监督与审判机关。 宣政院是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 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 特殊司法体系。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确立诉讼官吏亲嫌回避的法律,并明文禁止审判官吏私自抄没 人家,摘录私书以文致人罪。 规定有代诉制度,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不予收押。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土地所有权: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 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 的合法性。 物权、典权: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 押等形式,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向官府纳税,取得官府承认。 典权 。严禁“一物两典”,违者“准盗论”。在典卖活动中以 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 2.债法与契约关系的发展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绝卖为一般买卖。 “活卖”又称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 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一)元代主要的法律
1.《至元新格》:元代首部成文法典 2.《风宪宏纲》: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 3.《大元通制》:仿唐、宋旧律篇目,修订而成,其内容由诏制、条格、断 例组成,也成为元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4.《元典章》 5.《至正条格》
(二)元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本讲主要内容: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制度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元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1)中书 宋代最高行政机关:中书门下,简称中书。 取旨、审议、施行三权尽归中书省。 “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事。 有权对下级发布命令;下级直接向其汇报工作。 宰相实权一分为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三司使,行政权因奏请皇帝而 大受限制。反衬出皇权的加强。 (2)枢密院 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下设副使、知枢密院事等。 有发兵权。掌兵权分属三衙: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 宋宁宗时,以宰相兼枢密使成定制。 长官为当然的副宰相。 中书、枢密院号称“二府”,互相牵制,便于皇帝分别控制。弊端:“所言两不 相知,以故多成疑贰”,影响军务的统一执行与相互配合。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宋初地方分州、县两级,后又于州上设路。路的权力一分为四,称 帅司(经略安抚使)、宪司(提点刑狱使)、漕司(转运使)和仓 司(提举常平使),分管一路军政、司法、财赋与边防,以及监察、 赈灾或专卖等政务。四司之间互不隶属,彼此监督,直接对皇帝负 责。 宪、漕、仓,“监司巡检”制。 有宋一代,地方官任免由皇帝直接控制,且将州县的行政权、财权、 司法权尽收朝廷。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四、宋代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翻异别勘”:因犯人翻供,所关情 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 则叫“别移”。 3.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审判监督制度的特点
1.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 理大案。 2.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为后世巡按制渊源。 3.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 “理雪制度”与“推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