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古桥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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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古桥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古桥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古桥,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的一切现存古桥,或建于1911年至1949年间、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桥梁。
建国前后建造,具有特殊的地域风格或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桥梁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古桥保护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绍兴市文物局负责古桥保护及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在确定的职责范围实施对古桥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古桥保护责任书。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古桥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桥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桥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汇报、检举、揭发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古桥保护工作,对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的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古桥保护专项经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用于保护古桥的社会捐助,开辟多种古桥保护的资金来源。
古桥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古桥保护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古桥是社会公共财产,按等级列入文物保护。古桥按价值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桥、文物保护点古桥和一般古桥三类。一般古桥的价值有待认识,有的可能会升格为文物保护单位。所有古桥均应定性为文物。
(一)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古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按照级别报经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古桥维修技术规程》实施。国家文物局会同交通部负责制定《古桥维修技术规程》。古桥保护范围为古桥实体和古桥周围100米以上的环境。
(二)列入市、县级文物保护点古桥的修缮,必须报绍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文物局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的修缮,应当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指导、监督下实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古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中应做好古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由相应的文物部门办理。
经批准拆除的古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古桥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按照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古桥普查,建立档案,并根据古桥价值分别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同时向当地政府上报一般古桥的保护名单。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桥应设置标志碑或标志牌。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地古桥进行巡查,并根据古桥现存状况编制古桥保护规划或维修计划,提交当地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古桥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出现损毁危险时,古桥所在地文物部门应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航道管理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在主要航道上设置古桥保护警示标志或防护栏,尽量避免和减少因往来船舶撞击致古桥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古桥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并可作为参观游览景点。古桥不能通行现代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严禁下列损毁、破坏古桥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古桥构件及在桥身上刻划、涂污等;非法移建和拆毁古桥。
(二)在桥身上凿孔、挂线、砌浆等;
(三)在桥面及桥侧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等;
(四)在古桥周围进行可能影响古桥安全的爆破;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古桥保护标志;
(六)在古桥周围实施危及古桥安全的士建设工程。
(七)其他损坏古桥的行为。
第十六条由当地文物部门落实清理古桥上的植物、古桥边的植物等有损古桥安全的日常古桥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严禁偷盗古桥构件。严禁非法买卖古桥或古桥构件。
第十八条严禁在古桥桥基附近进行采石、采沙、挖掘等有损桥基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的条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尽到古桥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当地政府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