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生平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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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1689年1月18日,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了。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父亲是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经过刻苦钻研,他十九岁就获法学学士的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本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

1728年,孟德斯鸠花了3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来很高的声誉。

但是,真正使孟德斯鸠成为举世闻名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是《论法的精神》。

在自然法学派中,孟德斯鸠主张限制君主权力,实行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他认为,权力的运用有两种可能,依法行政属于正常,而一切掌握权力的个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为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

评价孟德斯鸠: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影响孟德斯鸠在分权思想史上的贡献之一,是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

从而把洛克的“两权分立论”发展为“三权分立论”。他强调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由两权分立向三权分立的演进,基本动因是要进一步确立与资产阶级多元社会相协调的多元政府。而孟德斯鸠提出“司

法独立”的命题,一方面是他的以法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向实践领域合乎逻辑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对英国政治实践的理论总结。

在分权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又一贡献是首先提出和论证了“权力制约”原则。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所以他非常重视权力分配,提倡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滥用权力。他认为,英格兰政制的基本特点就在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控制,二者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分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司法权归法院执行,使这三种权力、三个机关互相制约。他认为三权分立原则可以避免并防止封建专制制度祸害作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分权”、“制约”原则,虽然未讲主权属于谁并为谁服务的问题,把政府机关的分工与主权的分割混同起来,表现了理论上的局限与政治上的妥协性,但是其关于政体的分工原则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代替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提供了理论根据,并且为法国一七九一年宪法所肯定。宪法明确规定“无权利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一原则成为防止资产阶级民主制蜕化为君主独裁制的法律武器,成为资产阶级各国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是政治哲学、法哲学史上的光辉一页,其理论意义深远。首先,孟德斯鸠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孟德斯鸠明确断定,“任何无限制的权力,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权力决不可能有合法的根源”,如果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平衡,权力受到牵制。这种权力制约权力,一方面突出了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突出了政府内部自我制约的良好机制,通过诉诸于社会的自我调控、自我协调,保障人民的自由,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这种立场比洛克那种诉诸于激进的以暴治暴的方式要更为可取一些。因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深化了社会的自我调控机制,找到了在政府内部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的有效方法。

第二,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的现实意义,在于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而不蜕变为实行专制制度的国家。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孟德斯鸠用分权这种近现代法治原则来重构社会的根基,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说明他是具有现实感的思想家。

第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给予后人以种种启迪,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人们从中能够感悟到许多有益的道理,如一位研究者所指出:孟德斯鸠理论告诉我们,“尽管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国家内部机构的职能却可以划分,而且不能不划分,否定一个机构,甚至一个人独揽全权,难免决策失误,毫无回旋的余地,这就会产生弊端,造成恶果,一直到现在为止,他们这个学说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活动中仍然得到体现,显示出一定的生命力,只要注意权力不宜过于集中这个问题,就可以审视这个在职能划分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分权理论仍然具有现实性。

总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建构是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法律文化史上的一次重大的思想建构,它引导人们积极探讨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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