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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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夏卫挺071350728

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

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

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一)三权的划分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开,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专制权力会毁灭每一个公民。因此孟德斯鸠指出三种权力分开行使。立法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以有助于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务。司法权应由法院行使,其成员来自民众中有头衔的人,持续时间长短视需要而定。

(三)权力间的相互制约

孟德斯鸠强调三种权力应该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首先是立法机关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里总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如果让他们与普通平民一样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力,那么“共同的自由就会成为对他们的束缚”,因此他主张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有各自的议会。

其次,孟德斯鸠讨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立法机关有权监督和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行政权根据需要,规定立法机关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如果行政机构无权制止立法机构的侵权行为,立法机构就会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所想象到

的一切权力都归于自己,而毁掉其余一切权力。”但立法机构不应对等地钳制行政权,也无权审判行政官员本身及其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最后,司法权必须独立。司法权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时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一个法院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应该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联合。但在例外情况下,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而且司法权不像立法权和行政权那样由一个固定的机构行使,而是由选举产生的民众定期行使。所以,孟德斯鸠又认为“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不存在的”。

三、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评价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它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现实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首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司法权独立出来,真正成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形式。根据洛克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对独立的。然而,高等法院执行议会决议,受议会的监督,因此那时的“司法独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彻底的。孟德斯鸠主张的是真正的“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

其次,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以政治自由为目的。这种政治自由也正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孟德斯鸠明确指出,“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为了保证自由,必须使权力分开掌握,分开使用。否则,自由就不复存在。

最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克服了以往分权学说的弊端,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美国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都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可以说它深深影响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三权分立思想至今仍是西方国家政权组织的普遍原则。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存在的局限

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因此,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首先,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机关分为众议院和贵族院,众议院的立法成员由经过选举的人民组成,而贵族院的立法成员不经选举而由世袭产生。在司法权上,孟德斯鸠认为,贵族容易遭人妒忌,如果由平民组成的法院来审判,就要陷入危险的境地。因此,贵族应该在贵族院受审,而不应该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另外,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前后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比如,他给予贵族世袭的立法和司法特权,再后来竟说“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存在的”。另外,孟德斯鸠虽然主张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但又主张给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他说道,“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参谋在身边的话,他是不会把事办坏的”。这与以前他所说的,“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论断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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