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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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继承先辈们分权理论和权利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和需要,创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突出了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对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完善以及对当今的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本文通过对洛克分权学说的阐述,论述了洛克提出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洛克分权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它的局限性。

标签:洛克;分权学说分权理论与权利制衡的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和波里比阿提出的权利制衡,这些观点都为后来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时,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是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学说的。

洛克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

洛克在书中第一次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的三权学说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它是一种平和、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着在理性支配下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渐渐显露出来,并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让渡出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组建国家。

洛克认为,契约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他说:“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2]立法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利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最高权利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摘要:伴随着工业革命隆隆的机器声,人类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

新生的资产阶级经济实力日渐强大,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势力矛盾激化,资产阶级领导发起了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

处于那个变革时代的政治思想家也在苦苦思索,以一种怎样的原则去组建国家,如何设计权利归属与应用。

对此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洛克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而十八世纪启蒙时期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法国的孟德斯鸠被认为是正式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第一人,那么二者理论的异同在哪里呢?关键词:三权分立权力分立与制衡洛克孟德斯鸠正文:一、所处时代背景的对比洛克的一生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

海外殖民掠夺、国内“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促进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

资产阶级和从封建贵族内部分化出来的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经济实力日益强大,动摇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阶级为挽救其统治地位,推行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政策。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

但由于作为领导阶级之一的新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封建统治势力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型。

由于领导阶级的保守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局是建立了限制王权的君主立宪制。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其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政治思想,不仅具有革命性,还具有保守型的倾向。

而孟德斯鸠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国,正是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时代。

包括贵族和僧侣的封建统治阶级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包括资产阶级、工人、农民的第三等级长期被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

封建统治阶级对广大人们的压榨极尽其能。

在这时,法国爆发了反封建、反神学,为资产阶级革命创造者制造舆论的启蒙运动。

启蒙思想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大旗,高呼“自由”、“平等”向腐朽的封建统治吹响了战斗的号角。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现实意义孟德斯鸠(1689—175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一)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17 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他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二)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来源按照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获得了迅速发展。

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

1729-1731 年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考察,并仔细对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加以研究。

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把经验升华为理论,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

”。

这就必须在制度上把不同的权利分开掌握、分开使用。

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较


开来 的。 洛克 说 : “ 由于那 些 一 时 和短期 内制 定 的 法律 具 有 经常 持续 的效 力 ,并 且需 要 加 以执 行 和 注 意 ,因此需 要 一个 经常存 在 的 权力 ,负 责执 行 被制 定 和继 续 有效 的法 律 ,所 以立 法权 和执行 权 往 往是 分立 的。 ” 所 谓 对外 权 ,包 括 战争 与 和平 、联合 与联 盟 以 及 其他 涉 外权 力 。 洛克认 为对 外权 是 每 个 国家 拥 有 的另一 种 权力 ,这 种权 力称 之 为 “ 自然 的权 力 ,因 为 它 与加 入社 会 以 前人 人基 于 自然 所 享 有 的权 力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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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 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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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近代 西方 政 治哲 学 中 ,洛 克最 早 提 出权力 分 立 思想 ,盂 德斯 鸠 在研 究 洛克 的权力 分 立思 想 的基 础 上 ,为 了反对 法 国封 建 专制 制 度 ,保证 人 民享 有 政 治 自 由 ,提 出 了完 整 的 三 权 分 立 和制 衡 原 则 思 想 。那 么 ,洛 克和 孟德 斯 鸠 的分 权理 论 的 内容 是什 么呢 ?有 什 么区别 呢 ? 洛克 的权 力分 立原 则 洛克 将权 力分 为 立法 权 、行 政权 和对外 权 ( 联 盟权 ) ,他 没有把 司法 权单 独分 出来 。 何 为 立 法 权 ?洛 克认 为 立 法 权 是 国家 最 高 权 力 。它是 指享 有权 力 来指 导 如何 运 用 国家 力量 ,以 保 障这个 社会 及其 成 员 的存 在 与利 益 。一 个 国家 的 成员 是通 过立 法机 关 才联 合 并 团结 成一 个 有机 整体 的 。立法 机 关给予 国家 以形 态 ,给生命 以统一 的灵 魂 ,分散 的成员 因此 才 发生 相 互影 响 和联 系 。正 因 为立 法机 关拥 有最 高 权 力 ,其 他 国家机 关 ( 尤 其 是 行政 机 关 )应视 为立 法 机关 的派生 机 关 。其他 机关 的权 力 都是 根据 法律 而获 得 的 ,当立 法机 关认 为 有 必要 时 ,有 权 收 回 自己 的授 权 ,或者 处罚 任何 违 法 的不 良行 为 。 由 于 立 法 权 对 国 家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为 避免 立法 机 关 堕落 为专 制 机关 ,必 须 把立 法 权 与执 行权 区分开 来 ,即实行 “ 权力 分立 ” ;不 使 立 法机 关 成为 常设 机关 ;限定 立 法权 的范 围 ,让 其 为 保护公 众福 利外 别无 其他 目的。 所 谓行 政 权 ,是 指 以君 主为 首 的 内阁 的法 律执 行 权 ,执行 权 是 为 了 “ 执 行 被制 定 和继 续 有效 的法 律 ”而设 立 的 。按 照 洛 克 的意思 ,行 政 权 实质 上包 括 国家 的全 部治 理 和司 法 大权 。它 是 与立 法权 分割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1.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1.1.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作者:蹇昶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洛克与孟德斯鸠两位先哲对国家分权理论的论述构成了现今资本主义国家基本政治架构的理论基础,本文从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处之时代背景入手,以此展示二者理论的异同点。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出身英国商人家庭,受家庭熏陶和在牛津大学求学时的影响,接受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经过1642年至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宣布成立共和国,期间复辟与反复辟斗争不断,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英国历时5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完成,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笔者注意到,洛克的一生和英国革命是同步的,由此他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都有最直接的观察,也正因此,他在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罗的分权学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权学说。

他在《政府论》第十二章对此作了论述,认为“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者定期集会,法律制定后分散并且自身也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

法律制定之后需要被执行,因此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利”,洛克称其为执行权,他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之所以应该被分开,就在于如果一批人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人性的弱点会使这些人趋利避害和选择性执法,不利于社会公益。

洛克还提出了对外权,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出身法国贵族世家,他担任过波尔多议会议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得益于此他可以周游列国,积累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國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也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几十年。

这时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农民阶级饱受压迫却无力单独推翻封建专制,资产阶级虽受压迫却没有革命动力。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学说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 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2】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除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影响外,他旅居在英国期间的所见所闻对他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只享有名誉上的权力,代表人民的议会控制着实质上的权力。

而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各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

孟德斯鸠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十分不满,他不仅在《波斯人信札》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还希望能够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理论比较洛克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孟德斯理论比较分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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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孟德 斯 鸠 三权 分 立 理 论 比较
刘 丹
( 南京 师 范大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09 ) 10 7

要 :一般 认 为 ,孟 德 斯 鸠 的 “ 权 分 立 ”学 说 奠 定 了资产 阶 级 民主 法 治 的 基 石 。其 为 资产 阶级 设 计 的一 套 系统 的 方 三
的, 在一切场合 , “ 只要政府存 在 , 立法权是最高的权 力 , 因 为谁 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 他之上 。 且 , 而 立 法权之所 以是社 会的立法权 , 因为既然 它有权 为社会的一 是 切部分和每 个成 员制定法律 , 定他们的行为的准 则,并在 制 法律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 , 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 , 社 会的 任何成 员或社会 的任 何部分 所有的其他一切权 力 , 都是 从 它获得和隶属 于它的” 执 行权与对外权来源于立 法权 , 。 没 有法律 的授 权 , 执行权与对外 权就 缺乏合法的依据 。在法律 授 权之后 ,执行权与对外权 的行使不能超 越法律应有之 义。 这是洛克 的分权 理论 与孟德斯鸠 “ 三权分立 ”的一个重要的

克把 国家等 同于 自然状态的一个个体 ,并认为认为 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 无缺 的 自由状态 , 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 在这种状 “ 态 中,一切权 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 一个人享 有多于 别人的权 力。极 为明显 ,同种和 同等 的人们 既毫 无差别地 生 来就享有 自然 的一切 同样的有利条件 ,不存 在从 属或受制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

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

492017.01 / 党史博采理论园地17世纪至18世纪是欧洲社会剧烈动荡的时代,封建主义逐渐没落而资本主义迅速发展,随着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他们夺取政权的决心愈来愈强烈。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需要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来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力。

这时,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迎合了资产阶级的需要,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就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初提议者和典型代表。

他们认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他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一、洛克分权理论近代思想史上,洛克首次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洛克的分权思想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认识而提出的。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极不安全的,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断侵犯和威胁,人们难以自保,财产更无法得到维护。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公共的法律和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以及执行这种裁决的权力。

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类通过契约建立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

每一个人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利益所需要的程度加以处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

因此国家必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立法机关的权力超出了公众福利需要的范围。

虽然国家的产生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但是如果不对国家的政治权力加以限制,这种权力就会无限膨胀,成为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 一个力大无比的巨兽。

到那时,国家不仅不能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驾护航,甚至会沦为侵犯和压制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罪魁祸首。

为了捍卫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洛克首次设计了一套权力分配方案,这就是分权学说,即三权分立的最初版本。

在这个方案中,国家权力由相互独立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对社会内部所有成员实施和执行国内法,对外权处理有关公共的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明 喻(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摘要]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的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顺应历史的要求提出了分权学说。

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

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
( ) 克 分 权 理 论 的 独 特 之 处 二 洛
们 的渊源 , 和立法 者 的 目的 , 以及 和作 为法 律 建立 的基 础 的事物 的秩序 也有 关 系 。应 该 从所 有 的这 些 观点去 考察法 律 。 因此 , ” 笔者认 为 : 任何 一 种 法 律制度 均 具 有 国别 性 , 洛克 分 权 理 论 虽 不 同于 孟 德斯鸠 “ 权分 立 ” 论 , 并 不 能 说 明其 不 完 三 理 但 备, 究其 根源 应 在 于 英 国 法律 传 统 与 政 治 制 度 的
的 一 切 人 士 和 社 会 进 行 一 切 事 务 的 权 力 ” 。 而 孟 德 斯 鸠 的 “ 权 分 立 ” 论 则 是 : 法 权 、 政 三 理 立 行
权 与 司法权 , 者 有着 明显 的 区别 。 这种 区别 并 二 不是孰 优孰 劣 的 区别 , 是 由洛 克 分 权 理论 的 独 而 到之 处所决 定 的 。
近代欧 洲 , 艺复兴 与 宗教 改革 过 后 , 法律 文 在 思想领 域 , 随 而来 的是 古 典 自然 法 的兴 起 。古 伴 典 自然 法学 家 应 世 而 出 , 担起 欧洲 资产 阶级 民 承 族 国家 法 治建 设 的重 任 。在 众 人 眼 中 , 国孟 德 法 斯鸠 的“ 三权 分立 ” 学说 成 了奠定资 产 阶级 国家 民
( ) 克 分 权 理 论 的 基 本 内 容 一 洛
主法 治的基 石 。孟 德斯 鸠 为资产 阶级 政治 制 度设
计 了一 套 系统 的方 案 , 后 世 的 资 产 阶级 国家 影 对 响 巨大 。 各 个 国家 及 学 者 对 孟 德 斯 鸠 “ 权 分 三 立” 的崇 尚与溢美 并无 过错 , 但是 对 洛克 分权 理 论 误读 却有 失偏颇 。孟德 斯鸠 的 “ 权分 立 ” 难 直 三 很 接 与洛克 的 分权 理 论 比较 孰 优 孰 劣 , 因在 于 不 原 同的 国情 产生 的思想 脱离 具体 的国情 则 不具 有 可

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

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

局限性
1.依然没有突破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 局限; 2.“五权分立”思想中也有许多欠科 学、甚至自相冲突的方面 ; 3.对于考试权的认识也存在着问题 。
两 者 比 较
不同 方面 分权 模式
分权的目的
三权 分立
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为出 发点的,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 猜疑的体系。它是消极地防止滥 用权力的原理,而不是积极地增 进效率的原理,其目的不是为了 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想通 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它们协 调地前进。
(三)权衡利弊
进步性
1. 考 试 制 度 “ 最 为 公 允 ” , 可 避 免 “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 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 “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 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2. 体 现 了 “ 权 能 区 分 ” 学 说 , 即 是 “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3. “ 机 关 分 立 ” , “ 相 待 而 行 ” , “无伤于统一”,实现了权力的制衡。
把国家政治权力与能之分割, 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而且 也设立民权机关。
治权被一分为五之后,五权 之上仍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 进行统领。
比 较 的 结 果 :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只不过是摄取了三权分立的某些形式而已,但在精 神实质上,两者可谓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三权分立学说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发展, 乃至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在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只是想说明:孙中 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站在驾乎欧美之上的高度,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所 创造出来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国方案。
何为“五权”?
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司法权: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行动的权力 监察权:赋予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指挥权和支配权 考试权:主考官在接受中央委派的时候,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人才选拔独立权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互相制衡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孟德斯坞的分权制衡论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它对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建设,功不可没;至今这一理论仍被西方国家奉为政权建设的普遍原则。

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恩格斯曾经深刻指出,“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生活本身所产生的。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形成,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从思想渊源来看,早在远古时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波利比阿就曾研究过分权学说。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代表作《政治学》中就提出了城邦机构的分权构想,他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这在形式上为以后的分权设想和分权学说确立了基本框架。

波利比阿则关注了政治力量的混合与平衡,这种混合与平衡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中的制衡是有逻辑联系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成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中的制衡思想。

到了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主张权利分立,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分权。

当然,这还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却为后世的分权学说提供了理论准备。

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其次,从时代背景来看,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法国君王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快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盂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 1.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1. 1.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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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

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

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

……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

”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

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

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

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

再则,对外权和执行权的分立。

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

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区别。

但是“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也就是说,洛克虽然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立了,但是就其执行来说,他还是认为让这两种权力同时掌握在同一些人的手里比较妥当。

在这里他对于权力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虑又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

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权力分立理论才出现了弊端。

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是在当时英国当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下的产物,虽然存在一些纰漏,但是毕竟他指出了一条限制权力的方式,对于后来的西方政治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后来的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又对于这他的理论进行了发展,为美国以及一些国家的发展提供很大的制度支持。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洛克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者说专制权力的出现,保证个人的自由即“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孟德斯鸠明确的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

也就是他和洛克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开来的同时,又和洛克有所不同,他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换分开来成为政府的第三个权力机关。

其实,行政权与对外权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

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

按照孟德斯鸠的界定,如果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权就是一种“被动”的权力了。

因为行政权力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日常中出现的各种事务,它是主动的,但是司法权却不能凭借自己的愿望主动地执行各种法律,“告诉才受理”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针对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种权力的必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他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一会制定的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立法权不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的话,将会对于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的话,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的,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死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全完了。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于将政府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的阐述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历史上很多例子可以证明他的想法是多么的正确。

如果你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仅仅是将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的话,那就错了。

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

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在他对于政府机构的设计表现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权分为两个部分,即贵族院和平民院,前者是世袭的,后者则由选举产生。

两个院的来源不同将会对国务的看法产生不同。

这两个部门都可以独立立法,又可以相互行使否决权,两个院在立法的过程中都会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力,达到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权力。

其次,行政机关虽然是立法权的执行机关,但是仍然可以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因为它不但可以对立法权行使否决权,而且可以决定立法机关的开会和休会的时间。

这就实现了行政权对于立法权的制约了。

第三个就是从立法机关来说,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

最后,司法权则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

孟德斯鸠的这些制度设计在后来的美国的宪法中都得到了具体的反映。

具体表现为,美国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可以看出,美国的政治制度完全符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精神。

三、二者对比可以看出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

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

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

但是,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不过其中的差异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

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

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

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

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再者,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

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

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

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

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最后,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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