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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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

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

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再则,对外权和执行权的分立。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区别。但是“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也就是说,洛克虽然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立了,但是就其执行来说,他还是认为让这两种权力同时掌握在同一些人的手里比较妥当。在这里他对于权力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虑又占据了主要的地位。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权力分立理论才出现了弊端。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是在当时英国当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下的产物,虽然存在一些纰漏,但是毕竟他指出了一条限制权力的方式,对于后来的西方政治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来的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又对于这他的理论进行了发展,为美国以及一些国家的发展提供很大的制度支持。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洛克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者说专制权力的出现,保证个人的自由即“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孟德斯鸠明确的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也就是他和洛克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开来的同时,又和洛克有所不同,他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换分开来成为政府的第三个权力机关。其实,行政权与对外权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按照孟德斯鸠的界定,如果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权就是一种“被动”的权力了。因为行政权力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日常中出现的各种事务,它是主动的,但是司法权却不能凭借自己的愿望主动地执行各种法律,“告诉才受理”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针对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种权力的必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他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一会制定的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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