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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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启示
郑彩莲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近代西方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分权制衡思想是系统而全面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两个部分。他的思想对资本主义民
主政治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其分权制衡思想并不
是完美无缺的,它是时代的产物,有本身的局限性。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三权分立;司法独立
一、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来源
孟德斯鸠(1689年 1755年),原名查理 路易 德 色贡达,是十八世纪法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伟大的启蒙运动者。任何思想家都是他们所处的时代的产儿,孟德斯鸠也不例外,所以我们研究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必须回顾其生活的时代背景。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初的法兰西,正值法国极端腐朽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年代,国王政府腐朽而专制,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一切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而包括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工人、农民的第三等级完全被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法国人米涅记到:从路易十四到革命爆发,法国的政体不仅仅是专制的而且是很横暴的,因为君王有权做的事要比他们通常做的事要多得多。对于滥施淫威的遏制力量是薄弱的。![1]7他们残暴专断,用密札!随意监禁或流放任何人,用充公的办法处置任何财产,用税捐征收任何人的收入,对于一切反抗都无情的镇压,这就是法兰西当时的统治现实。孟德斯鸠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2]17,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孟德斯鸠决心设计出一套理想的、完善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实现政治自由和社会进步。
分权制衡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早在远古时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波利比阿就曾研究过分权学说,并且形成了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成果,这使他们成为了分权学说研究的先驱。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或者说三个因素,相应的应有三种机构,三种机构齐全、三种职能健全,城邦的组织就完备。![3]189亚里士多德所构想的分权是在古代城邦国内,并且这些古代的城邦国与现代社会的国家也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是其分权的形式与现代社会的分权形式无异,都采用了三分法!。波利比阿发展了这一思想,他把罗马人之所以成功归因于君主制、贵族制、民族制因素相混合,使这三种因素互相精确修正,并处于恰好的平衡状态,从而能够防止国家制度的腐败退化,跳出循环轮回[4]67。波里比阿还指出:执政官、元老院、民众会议诸权力互相配合制衡的政制是罗马强盛的主要原因。他认为罗马人使这三种权力虽然有所分工,但又互相牵制、彼此配合
收稿日期:2010-01-21
作者简介:郑彩莲,女,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原理与中国宪政实践。
维持平衡,以具有最大的稳定性。三种权力互相均衡制约,维持一种稳定的平衡局势[5]52-53。可以看出,波里比阿的分权思想已经超出了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分工的范畴,他认为分权是政治利益的外化,强调分权的政治意义,将分权与制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权当作是权力制约的有效方式,互相牵制才是分权的真正目的,这是最初的制衡原理,标志着制衡学说的初步形成,为后人探索分权制衡理论奠定了基础[6]26。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主张,其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其中立法权的地位最高,三权必须是分立的,但同时必须是相互制约和协同工作的。与此相适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他主张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该属于国王,联盟权也应由国王行使[7]83-93。所以,洛克所说的三权实际上是两权,因为他认为对外权是从属于行政权的,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因此,洛克的分权论还是有缺陷的,不完善的,尽管如此,洛克的贡献仍功不可没,他提出分权理论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论提供了思想基础,孟德斯鸠正是在批判的继承了洛克分权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更系统、更科学地阐释其思想的。
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及成就
(一)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孟德斯鸠作为近代西方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分权制衡思想是系统而全面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两个部分。首先,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把第二项简称为行政权!,而把第三项简称为司法权!。他认为:依据立法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司法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2]155而且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但是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因此,孟德斯鸠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并直接领导军队,规定召集立法机关会议的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和洛克相比,孟德斯鸠关于国家权力的划分更为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其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是相互制约的。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154因此,要保证国家和公民的政治自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从而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是有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便都完了。![2]155因为独揽一切权力的个人或机构既可以用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又可以用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那么,人民群众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就将就处于毫无保障的地位。
(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所取得的成就。列宁曾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8]220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关于分权的思想和理论,其优越之处笔者在此仅介绍如下三个方面:
1.孟德斯鸠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从而把洛克的两权分立论!发展为三权分立论!。在洛克的思想中,司法独立!的概念模糊且不彻底,认为司法权是执行权的一部分。这实质上是权力的混合!,并没有分立,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孟德斯鸠强调:如果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