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论的价值与局限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论的价值与局限作者:张宁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孟德斯鸠是分权制衡理论的系统阐述者,他分析了权力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容易扩张和滥用的特性,指出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并且在此基础上,他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为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对现在各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代议制作者简介:张宁宁,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4-02分权制衡理论是代议制政府内部相互关系运行的机制,他要求代议制政府內部形成既分工合作又相互牵制的平衡状态,从而避免了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由于过分集权而导致的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因所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被公认为是‘司法独立的第一人’。
”①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分为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分开、彼此独立。
正如他在《论法的精神》里所说的,“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②一、分权制衡论的主要内容一种新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他的时代背景,都有丰富的思想文化内涵。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受到了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法国黑暗的君主专制统治的深刻影响,当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已发展到顶峰并要快速走向没落。
国王政府专制而腐朽,君王的权力很大,且统治非常残暴,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处事随心所欲。
“孟德斯鸠在思考祖国的命运时,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③1729—1731年孟德斯鸠在英国期间,实地考察了英国的政体。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起了立宪政体,他非常赞赏英国的议会制度。
他认为英国政府实现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封建王权已被大大限制,公民权利有了保障。
所以他在对英国的政体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究之后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从而为整个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其主要作品是《法政论》,这部作品成为进一步推动法国大革命的重要因素之一。
孟德斯鸠在该作品中论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独立的部门,从而实现权力的制衡和保障个人自由。
本文将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分析探讨。
1.权力的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是围绕政治权力的分立展开的。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门,确保这三个部门是彼此独立的,并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避免一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导致政治体系崩溃。
2.权力的制衡孟德斯鸠认为,这三个部门的权力应该相互制衡,通过相互制衡可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避免滥用政治权力。
他具体提出,立法权通过立法法律来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行使,行政权通过行政管理来限制立法和司法权的权力行使,司法权则通过审判来限制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行使。
这种制衡机制使政治权力的管理更加公正、透明,并且避免了滥用政治权力的现象的发生。
3.个人自由的保障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避免政治权力对个人的滥用。
他认为,政治权力的滥用会导致人们的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得到自由的发挥和施展。
而三权分立可以限制各个权力部门的权力行使,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不被剥夺。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在欧洲和美国成为创造现代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思想,对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欧洲,英国对三权分立的理解与实践,成为欧洲现代民主体制的楷模。
英国的议会制度,明确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使英国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家。
在美国,三权分立理论成为美国政治体系的根基,它确立了美国政府特别代表自由的价值观。
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在美国实现了权力的平衡和制衡,确保了民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与全球历史的发展息息相关。
它启示人们,政治权力的分配、制衡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
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
”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
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
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
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现代性价值及其局限
第3卷第4期 经济与社会发展 VOL.3.No.4 2005年4月 ECONOM I C AND S OC I A L DEVELOP MENT APR.2005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现代性价值及其局限张钦朋(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孟德斯鸠是西方近代分权制衡思想的系统阐发者。
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其分权制衡思想的核心价值追求;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其实现分权制衡的根本路径。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对现代各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具有相当的启示性价值。
这一思想的根本局限在于以权力约束权力本身,而忽视了人民群众在权力制约中的作用。
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重视发挥公民权利的作用,即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现代性价值;局限[中图分类号]D0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5)04-0035-03 一、分权制衡思想的提出及其基本内容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提出,是与其在英国的旅居经历分不开的。
1729年11月到1731年4月大约一年半的时间,孟德斯鸠完成了他出国游历中时间最长、影响最深远的英国之行。
当时英国已经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孟德斯鸠旅英期间重点考察了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
旅英经历和洛克的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提出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理论渊源。
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目的。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对政治制度如何设计才是合理的问题进行了考察,提出了系统的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
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立法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依据第二种权力(行政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
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作者:肖毅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5期【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并非按照权力的性质或权力作用的领域来进行划分,并非指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性质的权力之间实行分割,也并非指总统、国会、联邦法院三个权力主体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下,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大小并非自始至终都维持不变,而是随时间发展不断调整和变动。
【关键词】思想起源;理论超越;实践意义一、“三权分立”的由来及演变“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国家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因此势必会由于利益差别而导致对立,为了防止某一利益群体的势力过于膨胀,从而给其他群体造成威胁和侵犯,必须对这种对立的倾向加以制约,使之形成一种均衡。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并在对一百五十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了一切政体都必须具备的三种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并认为这三种机能应该分别由三个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实现。
后来波利比阿在对古罗马政体的考察过程中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在《罗马史》中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力机关必须在分权基础之上相互牵制以保持政体平衡的主张。
这为后来“三权分立”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渊源。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演绎着“三权分立”原则的丰富内涵,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
孟德斯鸠将“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行政权,将“有关民政法律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司法权。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就要求在构建各项政治制度时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卫政治自由的合法性和整个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因此,不仅必须把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划分,而且还必须使相互分立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从而实现政治民主和自由。
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逻辑线索及评价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西方政治思想史(小论文)学号:********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学生姓名:***任课教师:***2009年11月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逻辑线索及评价贺红超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摘要:孟德斯鸠深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影响,他的三权分立思想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但是孟德斯鸠重新铸造了三权分立学说,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产生了深远影响。
实际上,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了后来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对后世特别是资产阶级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逻辑线索评价本文着重讨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形成的逻辑线索,并对孟氏的分权思想进行评价。
孟氏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和实践来源:有人认为,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曾经有过分权制衡的思想。
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既有它的理论来源,也有它的实践来源。
理论来源就是英国约翰洛克的分权思想,实践来源就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
在《政府论》中,洛克第一次系统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做了经典性的论述:人们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组建政府。
政府有两个功能:制定法律和运用社会力量来执行法律。
实际上,这也是政府根据社会契约所拥有的两项权利,当然制订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利不能由一批人同时拥有。
如果一批人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就会在制订和执行法律的时候谋求自己的利益,也就侵害了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而违反了国家和政府的目的。
因此约翰洛克极力强调制订法律的权利和执行法律的权利的分离和相互制约,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对抗专制制度,保障国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英国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英国社会生产力、科技文化等的快速发展。
洛克分权思想在英国的实践就成为了后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说建立的现实来源。
孟德斯鸠在英国居住过两年,研究了英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民俗风情,参加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利划分与制约,收集了大量资料,对英国的政治自由颇为赞赏,并把英国的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为理想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
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
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政治框架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
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用权利约束权利”。
本文通过对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以及之前已经存在的分权思想进行分析,在全面理解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实质和理论贡献及其实践的基础上,从中获得启示,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作者简介:徐闪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07-02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恩格斯曾深刻指出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生活本身所产生的。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形成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国王腐朽而专制。
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而作为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工人、农民被完全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
官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
孟德斯鸠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豍,因此决心设计出一套理想的、完善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实现政治自由和社会进步。
二、孟德斯鸠之前的分权思想分权制衡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或者说三个因素,相应的应有三种机构(审议部门、行政长官、司法系统),三种机构齐全、三种职能健全,城邦的组织就完备”�豎。
古罗马哲学家波利比阿认为罗马之所以强大,是因为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平衡,而且各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豏。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奠基人之一。
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质。
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西方国家的政体及其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三权分立论法的精神政体“三权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基本思想理论。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统阐述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
通过研读该著作,对全面系统的探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深刻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准确把握其对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此外还与洛克的分权学说一脉相承,是洛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
只有这三种机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
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洛克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叫司法权;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订约等权力。
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他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应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而也交由君主来行使。
这更加接近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即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而把国家权力集中在内阁。
在孟德斯鸠眼中,英国人所实行的这种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优良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小事问首长,大事问群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可见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实际上是虚设君主,实质上是一个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着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
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
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
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
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
局限性
1.依然没有突破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 局限; 2.“五权分立”思想中也有许多欠科 学、甚至自相冲突的方面 ; 3.对于考试权的认识也存在着问题 。
两 者 比 较
不同 方面 分权 模式
分权的目的
三权 分立
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为出 发点的,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 猜疑的体系。它是消极地防止滥 用权力的原理,而不是积极地增 进效率的原理,其目的不是为了 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想通 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它们协 调地前进。
(三)权衡利弊
进步性
1. 考 试 制 度 “ 最 为 公 允 ” , 可 避 免 “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 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 “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 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2. 体 现 了 “ 权 能 区 分 ” 学 说 , 即 是 “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3. “ 机 关 分 立 ” , “ 相 待 而 行 ” , “无伤于统一”,实现了权力的制衡。
把国家政治权力与能之分割, 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而且 也设立民权机关。
治权被一分为五之后,五权 之上仍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 进行统领。
比 较 的 结 果 :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只不过是摄取了三权分立的某些形式而已,但在精 神实质上,两者可谓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三权分立学说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发展, 乃至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在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只是想说明:孙中 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站在驾乎欧美之上的高度,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所 创造出来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国方案。
何为“五权”?
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司法权: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行动的权力 监察权:赋予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指挥权和支配权 考试权:主考官在接受中央委派的时候,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人才选拔独立权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一)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二)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些情况都为孟德斯鸠的思想产生了特别显著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对于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三权分立的概念及由来三权分立,顾名思义,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分立和制衡。
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著作《论政治制度》。
同时,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美国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者也将三权分立视为核心原则。
然而,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于三权分立做出了更为深刻的阐述和论述,从而使得这一概念被更加广泛地认知与使用。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制度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确立清晰、明确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从而避免强权的威胁和侵犯。
他提出了以下的三权分立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例如,行政权应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司法权应归司法机构管理,立法权则应该由议会专职执掌,以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利益交叉和冲突。
任何一个政治机构获得太多的权力都会导致其滥用,因此三个机构之间必须互相制衡,以保持相对平衡的状态。
例如,行政部门的决策可以被立法机构否决,法院可以监督和审查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决策合法性。
3、权力合理化原则权力合理化是指权力必须在规定的程序和合法规格下行使,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利益,例如,法律必须要经过公开、公正和公认的程序来制定和执行,以便保证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三、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与现实应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所提出的制衡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进而保护个人自由和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
这一思想对于发展现代民主制度、促进政治体系改革、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在实际应用上,三权分立原则需要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积极推动政治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给我们启示,即权力必须分散、制衡和合理化,并且需要在现实中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以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西方政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之我见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300多年来,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在政权组织上都采用分权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彼此制约,既是西方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也是西方民主制的重要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防治封建实力复辟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地位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它对防止个人专断,保持政局稳定,保证政府权力的顺利转换和接替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提出“分权制约”的思想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二、三权分立思想的基本内容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权力都可以划分为三种:(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
且要保证国家和公民的政治自由,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进步性首先,孟德斯鸠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无数历史事实都告诉我们,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尤其是当你还不能确定我们的君主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统治者的时候。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通过分权的方法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专制统治、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其次,孟德斯鸠明确强调司法独立。
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就不会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司法权不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不会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管辖,就不会出现像我国这样——贪官污吏只要坐上高位,司法部门就拿他没办法——的现象。
同时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公平公正地解决争端,确保纠纷双方处于一个平等地位。
四、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局限性第一,他忽视了人民对权力的约束作用。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的相互制衡,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专制主义,确立资本主义的宪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
他论述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独立原则亦值得我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借鉴。
本文主要阐述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取得的成就及其局限性,分析了分权制衡思想对当今中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标签: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总统共和制还是议会共和制国家,其政治组织原则都遵循着一条,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立,由掌握着不同职权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议会议员不能兼任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务,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职员也不能兼任立法会议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人员亦不能互相兼任,三个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牵制,分权制衡,又称“三权分立”。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阐述这一思想的人,他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
这一理论在欧洲各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过程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民主革命的理论基础和革命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对中国的民主革命也曾有过积极的影响,并对当今中国的政权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由权力划分和权力制约两部分组成。
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事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项简称为“行政权”,第三项简称为“司法权”。
他认为:“依据立法权力,制定永久性的法律或暂时性的法令,修改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利益,与外国交往,派遣或接受使节,防止侵略;依据司法权力,裁决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审理刑事犯罪案件。
”①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由人民享有,但人人参与立法是不现实的,应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对政治体制的探讨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代表作品《法国精神》和《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对后世政治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展开研究,分析其思想内涵及其对当代政治体制的启示。
我们来看一下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理解。
孟德斯鸠认为,政权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应当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他主张,这三个权力不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手中,而是应当相互制约,以保障统治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这种三权分立的观念对于18世纪的封建专制体制而言是一种颠覆,同时也对后世政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启发。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立法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行政权代表了国家的执行力,司法权代表了国家的公正和制衡。
这三者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以此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孟德斯鸠强调,三权分立需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确保政府的运行不会脱离法制,从而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公正。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体现了对于权力和自由的重视,他认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能保证市民的自由和权益得到保障。
而这在当今的许多国家政治体制中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民主国家,三权分立被视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项有效制度,它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使得政府不能任意滥用权力。
孟德斯鸠还强调了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他认为,这三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此来防止某一个部门过度扩张权力,导致了政治的不稳定和腐败的产生。
他认为,这种相互制衡和监督是政治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当代,许多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也有了较好的落实。
在美国,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的三权分立正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种制度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运行,也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三权分立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个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开和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均衡和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
下面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
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他认为,权力是有害的,会导致滥用和专权的产生。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使各个机构可以互相制约和监督。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孟德斯鸠还提出了相互制约的原则。
他认为,权力的分立必须以相互制约为前提,各个权力机构应该相互制约和监督,以防止滥用和专权的产生。
他提出了一种制度设计,即通过设立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来实现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产生。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民主制度中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分别对应着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专制的产生。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并成为维护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原则。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并探讨其在现代法治中的现实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首先回顾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和演变。
随后,本文将深入探讨三权分立理论在现代法治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提出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现代反思,旨在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2.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诞生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高潮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深刻质疑以及新兴资产阶级对理性、自由和平等理念的热烈追求。
孟德斯鸠深受当时社会变革及前人思想的影响,尤其是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在其著作中首先提出了政府权力应当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为限制绝对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框架。
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分权理论,他认为,为了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人或一部分人手中所可能带来的暴政与滥用权力,有必要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基本功能。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体现普遍意志行政权执行法律,处理日常国家事务而司法权则通过独立审判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并且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吸收了早期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力分立的理念,更是在考察各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理论精华。
它不仅是对封建集权统治的一种有力批判,也是对未来国家构建蓝图的积极探索,对后世特别是美国宪法及其联邦体制的形成产生了直接而显著的影响,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构建分权制衡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石。
3.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现代法治和政治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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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
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
”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
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
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
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
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君主掌握,司法权归法院执行,分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互不干涉,彼此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是许多国家政权组织的依据。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的分权学说,一定程度克服了以往分权学说的弊端,更便于实际操作,对许多国家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权分立思想在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都有所体现,可以说它不仅深深影响了美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发展,还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产生了广泛影响。
另外,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启蒙思想家西周,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和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也都受到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原则的深刻影响。
时至今日,三权分立思想仍是许多国家政权组织的普遍原则。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即使像孟德斯鸠这样伟大的学者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忽视公民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作用。
孟德斯鸠试图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但是,他却忽视了“以权利制约权力”这另一种至关重要的途径。
三权分立学说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但是,在对权力进行制约时,孟德斯鸠却没有给公民权利留有足够的空间,反而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对人民群众抱有极大的偏见。
对人民群众的这种偏见使孟德斯鸠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国家权力来说,人民群众(或说公民)的权利根本无法对其形成制约作用,这也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这与他生活的时代及阶级利益分不开,毕竟当时的社会是资本主义建立初期,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这一根本目的决定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根本不可能给予人民群众以真正的权利。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以反对封建专制和确立资产阶级统治秩序为目的。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刚刚发展起来,封建专制势力和封建统治阶级对这一新兴经济形式横征暴敛,大肆摧残,破坏了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利益,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满和反抗。
同时,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统治时期,是法国封建专制的顶峰时代,国家拒绝和排斥资产阶级贵族进入管理层,这又破坏了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利益。
孟德斯鸠出身贵族,代表了资产阶级化贵族的利益,理所当然地成为资产阶级化贵族代言人,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政治纲领,充分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要求参与政治的强烈愿望,是对封建统治秩序的公开挑战。
此后,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为了实践先前的诺言,更重要的是巩固政权的需要,资产阶级将三权分立制度正式纳入宪法,从此,三权分立学说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尽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身存在着些许弊端,但不能因此否认这个学说的巨大进步性,更不能因此拒绝借鉴三权分立学说。
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问题,通过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存在的局限性来审视我们现今的制度,是否存在同样的问题。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原文地址:/1/view-56919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