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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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3)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 (3)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来源 (4)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内容 (4)

(一)立法权 (4)

(二)行政权 (5)

(三)司法权 (6)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 (6)

(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6)

(二)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 (6)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7)

(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 (7)

四、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8)

(一)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 (8)

(二)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 (9)

(三)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 (9)

致谢 (11)

注释 (11)

参考文献 (11)

试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受到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影响,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他重新铸造了三权分立学说,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来源、内容、意义、启示等方面着重论述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孟德斯鸠(1689—175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在书中系统地研究了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素质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和原则,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大力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积极宣传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灭亡。其中分权学说的影响最大,在理论上,这成为近代宪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实际上,也影响了后来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思想界的重要位置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再到波利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到了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主张权利分立,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分权。当然,这还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却为后世的分权学说提供了理论准备。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

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来源

按照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获得了迅速发展。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1729-1731 年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考察,并仔细对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加以研究。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把经验升华为理论,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①按照他的说法三种权力必须分立,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垄断的权力,因为法官也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着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议权,则一切便都完了”。②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③这就必须在制度上把不同的权利分开掌握、分开使用。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一)立法权

总结了古希腊、罗马政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虽然在理论上说来,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是,像古希腊、罗马那种大众式直接民主不仅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即使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和弊端。他说,即使在古希腊罗马,由由全体公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们参与政治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能力的。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情达理。”④他认为代议制的好处在于,代表的人数不太多,但有能力讨论事情,而全体人民聚集在一起,事实上不能讨论事情。

由于当时英国事实上存在着两院制度,法国还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因此,孟德斯鸠也赞成不同的阶级在一个国家中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有所不同,否则,占人口比例很少的贵族、特权阶级的利益将被侵害。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不同的阶级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例”⑤

虽然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彻底推翻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他的两院相互制衡、共同拥有立法权的主张却被美国所接受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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