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制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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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煤制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入厂煤的煤样制备工作,加强入厂煤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样制备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样制备基本要求
第三条煤样制备的目的要明确,它是将采集到的煤样,经过破碎混合和缩分等程序制备成有代表性的试验煤样。
第四条煤样制备方案(含制备步骤)的设计要合理,使其最终能获得足够小的制样方差和较少的留样量。
第五条对需要检验与制样设备精密度有关的设备和制备程序,要及时进行试验并加以确认。
第三章制样室、存样间及设备要求
第六条制样室要宽大敞亮,不受风雨及外来灰尘和有害气体的影响;制样室应为水泥地面。堆掺缩分区,还需要在水泥地面上铺以厚度为6mm以上的钢板。制样室内的防尘设备应安装在与制样设备等高度的地方,以增加防尘效果。
第七条存样室不应有热源,不受强光照射,不受风沙及外来灰尘的影响,通风良好,不潮湿,并无存放任何化学药品。
第八条制样设备确定无系统偏差并且精密度要符合标准。
第四章入厂煤样接收
第九条制样班长在燃料部高级管理人员未将一级编码改变成二级码前不得进入制样室,待接到燃料部高级管理人员通知后方能进入制样室并对煤样进行交接。
第十条燃料部高级管理人员准许制样班长进入制样室后,制样班长应准确记录二级码,清点煤样桶数,称量煤样质量,记录煤样采集方式(人工采样或机械采样)以及各种采样方式采集的车辆数目。
第十一条上述工作结束后,制样班长与燃料部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在双方确认无误后,送样人和接样人办理签字交接手续,交接完后,制样班长与燃料部高级管理人员共同退出制样室,由制样班长锁好门窗,等第二天早上制备煤样。
第五章煤样制备
第十二条准备工作。在制备煤样前,应先将制样设备和工具进行清扫,把需要的物品整齐摆放在工作区域。在工作前,必须要将钢板清扫干净。
第十三条制备煤样。制备煤样要严格按照GB474-1996标准进行操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制样方案。(机采样和人工样根据所采样量比例进行缩分后混合作为总样进行制样)
第十四条分析煤样、存查煤样及全水分煤样的封存。在制样完毕后,燃料管理部高级主管与制样人员共同将分析煤样和全水分煤样放入存样箱,然后将存样箱加锁,存查煤样在制样负责人监护下送入存样间封存。
第十五条制样完毕后,制样人员应将制样设备和工具清扫干净,把工具放入工具箱,最后将钢板和地面清扫干净。
第六章工作日志填写
第十六条制样人员应将煤样的二级编码记录准确,在核对完煤样后,要将煤样的数量、类型及各类型所采车数准确填写。
第十七条制样工作完成后,制样人员应填写煤样的重量以及制备煤样的粒度。制样人员还要将当天的工作人员、各类型煤样的制备人员(3mm存查,分析煤样及全水分煤样)、制样起始时间等信息记录清楚。并将制样过程中发现、发生的异常情况做好详细的、完整的记录。
第七章送样
第十八条存样箱要加用两把锁,制样班长和制样人员各锁一把。将煤样送往化验室途中,要由制样班长和两名制样人员三人共同护送。到化验室后,将锁打开与化验人员进行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记录送样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在各自的记录上相互签字。
第八章煤样保存管理
第十九条存样间的钥匙应由制样班长包管
第十九条制备的存查煤样应立即存入存样室,分类别按照日期,编码顺序号存放在样品柜内。
第二十条入厂煤存查煤样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因供需双方发生煤质纠纷,对未结算批次的入厂煤存查煤样要存放到纠纷处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一条非燃料管理部指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存样室。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未到留存期限的存样挪作他用。
第九章存样提取
第二十三条因煤质争议或其它原因需提取存样时,必须征得燃料管理部部长同意,填写存查煤样提取申请表,由燃料管理部长和职能专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提取存查煤样。
第十章煤样存查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留存的样品应由燃料管理部指定人员保管。存样、退样和提取存查煤样时必须两人在场,共同确认,共同在登记薄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存查煤样的销毁,必须由制样班负责人提供存期已满2个月的煤样二级编码,由燃料管理部结算主管确认已结完帐可销毁的被查煤样二级编码,燃料管理部长签字后,由制样班负责人按照提供的二级码进行销毁煤样,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