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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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审查批准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孔令昌律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号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建设程序地质勘查设计图纸审查

裁判摘要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基本案情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日,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擎公司)就重型钢结构厂房基础工程发出招标邀请,其招标文件载明,本次报价只对钢结构厂房桩基及基础的施工进行报价(图纸内所有项目);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厂房基础设计图纸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材料市场自主报价,一次包死风险自负。

中兴公司投标标价为1510.65万元,预算价1368.98元。投标的土方开挖方案中基坑开挖注意事项第(1)项为开挖深度应该严格按照基础结构施工图进行;第(5)项为基坑开挖后如发现坑底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及时向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反映。

同年12月15日,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中标并与海擎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桩基及基础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工程工期60天(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2月22日,具备验收条件并书面通知海擎公司进行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内容:重型钢结构厂房桩基及基础工程(图纸以内全部工程),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330万元,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总金额,为不变价。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增减部分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商议。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海擎公司权利义务为:中兴公司施工中,海擎公司有权在现场进行监督质量、进度工作。成立质量检查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验收、其组员由监理公司、海擎公司技术人员组成。质检小组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抽查。对材料加工如有质量问题、施工不合格或工期未达到要求等,有权制止施工。为中兴公司提供三通一平条件,海擎公司提供水准点及坐标点,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有关单位图纸会审。中兴公司权利义务为: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保质保量,确保工程按期交工;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等。中兴公司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每影响海擎公司正常开工或正常生产一天,中兴公司应向海擎公司支付本合同造价3‰的违约金。以此类推,并承担由此给海擎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海擎公司和中兴公司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报检手续、桩基检测、外部协调工作。

海擎公司所提供桩位布置图说明载明:本工程基础设计以连云港市民用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海擎公司一期所做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07年11月)为依据。地基基础设计为乙级,建筑桩基安全等级二级。基坑开挖时应注意对桩身的保护,在桩侧严禁临时堆土。桩基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执行等。

同年12月16日,海擎公司向中兴公司提交岩土勘察报告和现场总平面图各一份。12月20日,中兴公司进场施工。12月26日,中兴公司致海擎公司工作联系单二份,主要内容为因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原自然土为水中所泡淤泥等,现土方量大大超出合同工程量范围,并需解决降水,建议提高室内±0.00标高及场区标高至合理位置,请示设计院增加桩长提高承台(并修改承台),解决排水问题。

同年12月27日,泰兴建行向海擎公司出具《承包保函》,主要内容为:为中兴公司履行上述合同约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60万元,保证期间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2月26日。2008年2月22日,泰兴建行将到期时间延期到2008年3月30日。

2007年12月30日,中兴公司致海擎公司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因道路问题运输车辆无法把材料运送到位,请求加快道路修复。

2008年2月19日,海擎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施工工期延长至2008年3月30日,每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月26日,中兴公司致海擎公司报告,主要内容为现土方量大大超出合同工程量范围,且全是淤泥,请求海擎公司拿出措施,否则申请工期顺延。2月27日,中兴公司致海擎公司报告,称由于现场施工道路不合格,二次倒运土方坍塌,无法正常施工。

2月27日,海擎公司针对上述26、27日报告回复中兴公司,主要内容为:双方所订施工合同是竣工验收合格价格,是不变价格(有设计变更除外),不管地质情况是淤泥还是亚粘土,我方均认为施工方在签订合同以前,对建设地点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已了解现场地质情况。因此关于施工的一切事宜,均由施工方处理,与海擎公司无关。

2月28日,中兴公司函告海擎公司,主要内容为:1、我单位是在合同签订后无法打桩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后贵公司才给我单位地质勘察报告。2、我单位签订合同前是对现场进行了考察,但考察前贵单位已对现场进行了回填,也未曾告诉我单位。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大面积淤泥。3、我单位投标书中总的土方开挖,回填量才1万方,现A轴线在还没有开挖完的情况下挖出土方就已超出了整个标书的土方量。4、我单位拿出多种施工方案报批,但贵单位一项也没有批复。5、贵单位进行开挖试验致开挖的承台又有淤泥坍塌。如再不拿出可行的开挖措施回复我单位,我单位将于2008年3月2日停止一切施工,由贵单位赔偿损失并追加违约责任。

3月11日,海擎公司通知中兴公司变更工程量。当日,中兴公司通知监理单位出现三、四类桩,并提出对于三、四类桩的处理意见。监理单位经与海擎公司共同商定,同意三类桩处理办法,并称相关费用由中兴公司自负。四类桩要提供有设计单位认可的处理意见。

3月15日,海擎公司、中兴公司和监理单位达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A轴线除四类桩外,到19日上午完成到设计标高-1.5米的工程量;B轴线三、四类桩处理完成后,10天内完成所有工程量。施工方严格施工,逾期完不成上述任务,施工方自动撤场。

3月19日,中兴公司书面报告海擎公司和监理单位称,目前出现的三、四类桩已无法正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要求当日下午共同对三、四类桩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当日下午,由海擎公司、中兴公司和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开会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出现三、四类桩问题的原因与地质状况和重型机械碾压有关,要求对地基进行处理。

3月25日,中兴公司书面报告海擎公司和监理单位称,因土质问题,无法进行下道工序。

3月26日,监理单位致中兴公司工作联系单称,A轴暂停施工,待设计院处理方案出来后再进行施工,其他清理工作继续进行。

3月28日,中兴公司向海擎公司和监理单位递交基坑支护方案和大样图。次日,由中兴公司、海擎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就支付方案达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海擎公司图纸已经送审并审批,中兴公司提出支护方案并送审。

3月31日,由中兴公司、海擎公司、监理单位和连云港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连云港市宇建建设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就基坑支护研究方案,会上海擎公司要求中兴公司拿出支护方案计算书以便确认。专家确认中兴公司的两方案均可行,主要取决于费用和工期。当日,连云港市宇建建设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海擎公司煤化工设备制造厂房基础基坑围护设计方案的论证意见》,该论证意见于4月5日递交海擎公司。论证意见认为:中兴公司的两个《设计方案》均可行,并由海擎公司择优选择。连云港市宇建建设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设计方案同时做出了深化、完善意见。

4月1日,中兴公司向海擎公司递交基坑防护费报表。4月2日,中兴公司函请海擎公司选择确认基坑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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