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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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ICS27-100

F20

备案号:J935-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

验收规程

Code for fossil 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 from the unit commissioning to completed acceptance

2009-07-22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 总则 (2)

3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

3.1 通则 (3)

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4)

3.3 分部试运阶段 (14)

3.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15)

3.5 机组的交接验收 (21)

3.6 特殊情况说明 (21)

4 机组的考核期 (22)

5 工程的竣工验收 (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阶段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27)

附录B(资料性附录)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表 (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31)

条文说明 (37)

I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达标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京、张洁、顾红柏、张戟、钱麟、王少俊、孙华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II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2 总则

2.0.1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按本规程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机组即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 为提高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相关标准的要求。

2.0.4 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各个阶段应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 机组达标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验收检查。

2.0.7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宜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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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1 通则

3.1.1 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3.1.2 机组的试运一般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两个阶段。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承担。

3.1.3 为了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3.1.4 机组各设备的单机试运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

3.1.5 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认可。

3.1.6 机组试运中发生设备损坏、非计划中断运行等事故时,应由总指挥主持,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

3.1.7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应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3.1.8 机组归档移交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建设项目档案归档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

3.1.9 机组试运应移交的档案包括:单机试运记录及验收签证,调试大纲,调试方案或措施,调试报告,调试质量验收签证,涉网特殊试验方案或措施,涉网特殊试验报告,机组性能试验方案或措施,机组性能试验报告等。

3.1.10 按设备供货合同供应的检修用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移交生产单位。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3.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3.2.1.1 启委会的组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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