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教计字165号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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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6)教计字179号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复函
[87]教计字160号
(1987年8月29日)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厅人字[1987]第75号文件收悉。

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7)教计字165号
浙江省教委:
八月二十七日函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答复如下:
我委(86)教计字179号《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所指“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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