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一历指的是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
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1、出生年月认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和相关政策,以档案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2、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进编核定时间为准。
3、入党时间认定:党的十二大以前入党的,有预备期的,按当时党章关于预备党员预备期开始日期的规定认定;无预备期的,按上级党委批准入党日期认定。
4、学历认定:以毕业证和学校学籍材料为准。
学籍材料包括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录取审批表与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生登记表。
三龄一历的作用如下·:
这在提拔干部、晋职称等诸多问题时需要用到。
始终坚持把干部“三龄一历”信息审查、管理作为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以
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充分运用为重点,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为干部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
同时,单位提干、计算工龄等都与干部身份有关。
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
另外,薪酬待遇和各类保险福利也都与之挂钩。
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公式表格公式
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公式表格公式1. 引言工龄是衡量一个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间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定职称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但一般来说,工龄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
在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中,了解如何计算工龄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 工作时间的基本单位在计算工龄时,最基本的单位是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天、月和年来表示。
在实际计算中,通常以年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计算。
我们可以把工作时间表示为:年数 + 月数/12 + 天数/365。
这样可以更精确地计算一个员工的工作时间。
3. 工龄的计算方法在计算工龄时,通常使用的公式是:工龄 = 当前时间 - 入职时间这个公式比较简单,可以直接用于计算工龄。
4. 工作时间计算表格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使用工作时间计算表格。
表格的设计应该包括员工的入职时间、岗位、职称等基本信息,以及每年的工龄变化情况。
通过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到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龄情况,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和评定。
5.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工龄的计算,我认为更精确的工作时间单位可以更好地反映员工的工作情况。
表格的设计也可以更直观地展现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员工评定。
6. 总结工龄是评定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间的重要指标,计算工龄的公式简单明了,同时使用工作时间计算表格可以更清晰地展现员工的工作情况。
对于员工来说,了解如何计算工龄有利于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希望能够对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公式表格公式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些知识来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
工作时间对员工的重要性工作时间,也就是工龄,是评价一个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间的重要指标。
它不仅仅是一串数字,更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内所积累的经验和贡献的体现。
工作时间不仅仅是对员工本人有意义,对企业管理和评定员工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作时间是评定职称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在大多数公司中,工作时间长的员工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和更丰厚的薪资待遇。
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在企业管理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龄、工资待遇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
因此,正确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员工首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
这意味着,只有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正式开始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参加工作。
在这一点上,企业和员工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录用函等证明文件,以便日后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使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比如,对于曾经离职再次回到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当是指员工首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而不是重新回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
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经历和相关证明文件,做出准确的认定。
此外,对于员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跳槽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应当是指员工在各个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总和。
这就需要员工在跳槽时,要及时保留好离职证明、入职通知、工资单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将来需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使用。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必须要客观、公正、合理。
用人单位在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更改或篡改员工的参加工作时间。
而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认真核对合同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员工的工龄、工资待遇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
因此,在进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时,企业和员工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
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工龄
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工龄工龄是指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各个单位累计工作的时间。
在我国,工龄是职工享受劳动保障待遇的一个重要依据。
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如何认定工龄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工龄的分类工龄分为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两种。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累计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工作时间的总和。
在劳动合同中,通常认定的是连续工龄。
二、工龄的认定依据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认定工龄的重要依据。
2. 工资条:工资条是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上面通常会注明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信息。
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工龄的辅助证据。
3. 社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是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上面会记载职工的缴费起始时间等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工龄的参考依据。
4. 职工档案:职工档案是记载职工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内容的文件。
在职工档案中,通常会有招工表、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等材料,这些材料是认定工龄的重要依据。
三、工龄的认定程序1. 职工本人提供相关材料:职工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与工龄认定相关的材料。
2. 单位核实:单位应当核实职工提供的材料,确认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等信息。
3.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后,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材料内容,认定职工的工龄。
在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会要求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
4. 工龄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会在认定完成后,出具工龄认定书。
工龄认定书是职工享受劳动保障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工龄的认定注意事项1. 职工应当妥善保管与工龄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
这些材料在工龄认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2. 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社保缴费等相关手续,确保职工的工龄得以正确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一、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
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 年。
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1、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经组织部门或镇(乡、公社)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上述三种职务上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其中: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2月起执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如何确定高校人事档案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
习) , 是国家正 式职工 的 , 其参加工 作时
间吓 变 , 在 校 学 习 的时 间应 从 工 龄 中扣
除。
例如 : 李某 , 于 19 8 1年 10 月顶 替其
父进入 某工 厂 上班 , 学徒期为 一 年 , 其于 19 8 2 年参加 高考 , 考入 某高校 进 行 学 习 , 于 19 86 年毕业 后 , 分配 到我校工 作 , 由于 其参加高考时是以中学应届毕业 生 的身份
连续工 龄 的区 别 。
二 、 注意的几 个 问题
.
要 做 好这 项工 作 , 工 作人 员必 须要
做到 以下几 点 : 一 是要 加强 学 习。 要熟练 掌握 国 家有关规 定 , 认 真 区分 各种不 同情
工 作提供优质服务 , 较好地解决档案缺 少
材料 、
信 息不 准 、
整理 不规范等问题 ,
人
事档案 中工 龄的计算与管理 一 项 , 显 得 尤
其重要 , 是劳动人事管理 工 作必 不可 少的
组 成部分 , 关 系到教职工 的切 身利益 , 关
系到党的有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 是一 项
政 策性很 强 的工 作 。 目前在对人事档案的
L IL U N F A N G Z H U O
勃口
◆ 滨州学院 张秀伟
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是组 织人事工 作的
重 要 内容 , 也 是坚 持 公 道 正 派 地 选 人 用 人
的重 要 基 础 。 因 此 , 为 了加 强 干 部人 事 档
案管理 , 提高干 部人事档案质 更好地 为干 部
参加高考的 , 且 在以后的干部履历 表 中也
没 有体现 。 因此其档案 中没有任 何 材料 证
明其入 学前参加过工 作 , 因此 , 其工 龄认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作者: ————————————————————————————————日期: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ﻫ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 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 35年。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工龄方面的有关政策
工龄方面的有关政策第一节概述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一、参加工作时间。
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二、工龄。
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三、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
(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四、工作年限。
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
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是确定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二者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
参加工作时间的作用是确定在职人员工资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主要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六部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
工龄是单位认定还是人社局
⼯龄是单位认定还是⼈社局⼯龄对于⼤家意义是以后退休后能够享受的待遇,⼯龄可以分为⼀般⼯龄和本企业⼯龄,⼀般⼯龄的范围是⼤⼀些的,⼯龄是国家的相关部门来认定的,那么⼯龄是单位认定还是⼈社局呢?下⾯店铺⼩编就给⼤家具体的介绍⼀下相关的情况。
⼀、⼯龄是单位认定还是⼈社局⼯龄是由⼈社局来认定的⼆、⼯龄的含义所谓⼯龄,是指职⼯⾃与单位建⽴劳动关系起,以⼯资收⼊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作时间。
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龄和缴费⼯龄。
⼯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参加⼯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低。
三、⼯龄分类⼯龄可分为⼀般⼯龄和本企业⼯龄。
⼀般⼯龄是指职⼯从事⽣产、⼯作的总的⼯作时间。
在计算⼀般⼯龄时,应包括本企业⼯龄。
本企业⼯龄(连续⼯龄是指职⼯在⼀个⼯作单位连续⼯作的时间。
以前,连续⼯龄⼜称为"本企业⼯龄"。
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个单位⼯作的时间,⽽是包括职⼯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的全部⼯作时间。
)是指⼯⼈、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作的时间。
⼀般⼯龄包括连续⼯龄,能计算为连续⼯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般⼯龄;但⼀般⼯龄不⼀定就是连续⼯龄。
连续⼯龄和本企业⼯龄在含义上有⼀些差别,即连续⼯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作的时间,⽽且包括前后两个⼯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作时间。
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龄就是本企业⼯龄。
国务院1978年6⽉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规定将"本企业⼯龄"改叫为"连续⼯龄"。
四、相关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的临时⼯,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的,其最后⼀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的⼯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后的⼯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在当地实⾏养⽼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期间的连续⼯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养⽼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期间的连续⼯龄,要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在大多数国家,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及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方面。
一、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1.最低工作年龄: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低工作年龄。
一般来说,未满16岁的人不能合法工作,但有些地方将最低工作年龄定为14岁,并规定只能在特定行业从事轻微工作。
2.进入职业教育院校的时间:在一些职业教育院校就读期间也被视为参加工作时间,因为学生在这段时间内会接受一定程度的实习或实践经验。
3.入职时间:员工正式进入一家公司开始上班的日期,被视为参加工作的起点。
4.实习期或试用期:有些公司在员工入职后会先安排一段时间的实习期或试用期。
这段时间内员工也视为参加工作,但可能享受的权益和待遇与正式员工有所不同。
5.休学和离职时间: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可能会主动休学或离开工作岗位一段时间,但在重新参加工作时,之前的工作经验通常也会被计入参加工作的时间。
总结来说,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主要根据员工的年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来决定。
具体劳动法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连续工龄的计算:连续工龄是指员工在同一家公司或同一行业工作的累计时间。
计算方法如下:1.合同期限: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都可以计入连续工龄。
2.年度或季度制度:有些公司将连续工龄按照年度或季度进行计算。
比如,只有在同一年度或季度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才能计入连续工龄。
3.休假期间:一般来说,员工在享受带薪年假、病假或婚假等假期期间,仍然视为在工作状态。
因此,这段时间也会计入连续工龄。
4.临时停工或暂停工作的时间:如公司经营状况临时受到影响而停工或暂停工作,员工在此期间可能没有正式工作任务,但也视为在工作状态,这段时间也可以计入连续工龄。
总结来说,连续工龄的计算主要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同时考虑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离职、休假、停工等情况。
工龄的认定标准
工龄的认定标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参加工作时间:以最初缴纳社保人社局记录为准。
2. 工作年限: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
作的时间。
3. 计算方法:
连续计算法: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复查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合并计算法: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4. 其他情况: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每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
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作不折算增加。
职工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按除名情况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曾被开除、刑事处分后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工龄能否计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同地区或公司对工龄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具体咨询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劳动部门。
参工时间的认定对本人的影响
参工时间的认定对本人的影响
1、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国劳动人事大辞典》解释: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
而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其核心要素包括劳动的提供和工资收人的获得。
工龄是国家确定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津贴的主要依据,是衡量职工工作年限长短的标志,是职工退职、退休、享受保险待遇和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的基本条件。
同时职务或岗位的晋升也往往与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有关。
2、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
3、现在的工资是按你考入公务员时开始定职级工资。
社保工龄从你交社保时算起,而退休工资是按你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总额核算退休工资。
自己交的一年时间,影响不大。
合同法: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有着属于自觉地的档案存在,这是从出生一直积累起来的,对此我们的档案都有着相关的部门进行保管,只有我们在需要用到的时候才会进行调取。
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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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得确定与工龄计算,就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得同志必须熟悉得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她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得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得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得概念性得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得与建国后得。
建国前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得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与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得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得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就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就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得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得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得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得时间、5、工作年限得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得月数超过6个月得,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得工作年限就是35年。
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得,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得不再补发、第二节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得认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建国前干部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得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与从事其她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得,应肯定她们为革命做得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得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得时间算起。
机关得工勤人员与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得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团)得,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得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得,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得乡或相当乡一级得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得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得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得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得、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得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得革命大学与被我接收、恢复开学得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与干部学校附设得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得,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得,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得,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得,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复员、退伍军人与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得,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得,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得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得,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得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得,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得,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得,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节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得认定一、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与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得,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P254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得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得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得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得时间)。
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就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得时间,以及参军后得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得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得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P294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得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得,其工龄得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
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得工龄计算;不属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得其她(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得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P247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得知识青年,在她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得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得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她们参加工作得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得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得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得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与其她有关材料填写得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得,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得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得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得与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得,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得,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得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得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得,第一次任教与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得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得起始时间。
1988年1月1日以后得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得,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P212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得时间、服兵役时得军龄与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得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得义务兵得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得计算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P251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得,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得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得,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得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1970年到1978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技工学校得,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得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