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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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规范票据的日常使用,加强票据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3.公司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等,其中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节相关岗位职责
1.票据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出纳负责。

2.财务部出纳的相关岗位职责:
2.1.负责商业汇票、空白支票等票据的日常保管。

2.2.负责在票据上填写必须记载的内容,上交财务部经理加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

2.3.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贴现、背书转让、注销等的申请及具体操作。

2.4.在“商业汇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或注销商业汇票;在“支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支票的领用情况,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2.5.每月盘点商业汇票,核对登记簿、票据和账户三者是否一致。

第三节票据的日常管理
1.对于支付给主要供应商的款项,财务部经理于每月中旬制定下月的付款计划,分供应商标明计划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交给出纳组织付款。

出纳根据付款计划的要求,结合现有票据的情况付款。

一般而言,依照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方式付款,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支付。

2.其他须使用票据的付款,经一般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审批后,出纳根据需要组织付款。

3.公司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4.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贴现、背书转让、注销等须先由出纳提出申请,财务部经理审核后出纳具体操作,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出纳须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并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编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6.出纳须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并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到期日、承兑银行、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单位及经手人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清付后,应在登记簿中逐笔注销。

7.出纳须设置“支票登记簿”并逐笔登记每一张支票的领用日期、付款内容、付款单位、付款金额等,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8.公司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总监负责保管法人代表章,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财务章,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9.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其他法人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必须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0.出纳填写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出纳原则上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出纳签章证明。

11.票据票面必须盖有出票人的印章、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及经办人盖章。

票据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均必须为大写。

12.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13.对异地委托收款的,公司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公司凭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款时,应填制异地邮汇或电汇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14.公司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15.公司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凡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等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7.票据丧失,公司须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18.公司须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9.1.公司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19.2.公司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19.3.公司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19.4.公司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1.银行转账支票必须由采购部门指定专职的采购人员或经办人领用。

22.领用支票,需填写相应的付款申请单,写清用途、收款单位、金额、申请领用部门等(一个购货单位填写一张),经领导审批及财务经理核准后方可领用。

23.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由领用人员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并规定报销期限。

不准携带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24.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出借、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5.支票领用后,应于当月内报账。

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迟至下月报账,在支票报账时,应与付款申请单核对收款单位、用途、支付金额等。

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6.出纳必须每月负责盘点商业汇票,对登记簿、票据和账户三者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第四节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

公司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偿还票款,公司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2.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

公司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期)。

票据的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将一年定为360天。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

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结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价
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应收票据转让:
3.1.应收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前欠货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

3.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沾接处盖章,票据出票人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转让。

3.3.公司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应收票据贴现:
4.1.公司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4.2.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即将已贴现的票据退回公司,同时从公司账户中将票据款划回。

此时,公司应按所附票据本息转作“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公司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5.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五节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
1.不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不带息应付票据,其面值就是票据到期时的应付金额。

2.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票据,其票据的面值就是票据的现值。

在每月末,对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尚未计提的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利息的计算同应收票据)。

3.对到期的应付票据金额,财务部必须及时筹集资金,按期偿付票据,防止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应付票据而产生的罚款损失。

4.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支付的,应在票据到期时,将“应付票据”账面价值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待协商后再行处理,如果重新签发的票据以清偿原应付票据的,再从“应付账款”转入“应付票据”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如果票据到
期,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公司无力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再接到银行转来的“××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等有关凭证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对计收的利息,按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节监督检查
1.公司建立对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地检查票据管理情况。

2.票据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2.1.票据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2.票据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票据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2.3.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贴现、背书转让、注销等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票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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