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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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
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
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律师推荐)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电话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9 0××0 0××2。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被上诉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的回函来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认识尚存在较大争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诉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来不定期租赁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诉人在其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明其无能力再签合同。这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并无争议。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房屋租赁他人,这是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以后,没有及时腾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及
时腾房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上诉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被上诉人到期没有腾房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向案外人承担违约金从而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租金元,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元,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