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学-荀子历史哲学思想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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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论“礼”之起源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从以上的话中可以看出,荀子认为人生来都是有欲望的,如果人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争夺,争夺则会引起社会得混乱和贫困,因此,统治者就制定了“礼”。荀子接着又说“故礼者,养也”(《荀子·礼论》),这是他对“礼”给出的解释,意思即是:“礼”是用来调节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需要的。

从荀子对“礼”之起源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荀子所说的“礼”指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关于“礼”,荀子继承了儒家先人孔子的思想,孔子说“食色,性也”,宣扬“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可见,孔子是承认人欲的。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孔子又提出“克己复礼为任”的观点,“克己复礼”并不是要“存天理,灭人欲”,相反克己复礼追求的是“人欲”与“天理”、人与自然和社会规律的平衡协调与和谐统一。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关于“礼”和“欲”的认识,荀子和孔子是有一致性的。

至于“礼”的起源,不得不谈到“礼”中的等级制。等级制是荀子“礼”的核心内容。荀子明确地指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有贵贱的等级,有明确和严格的是非标准;提出“礼有三百,仪有三千”“分莫大于礼”,“礼”应该是完备而且细密的。这样的“礼”,也就是这样的等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的秩序。荀子“礼”的等级制是源于他的“人欲”的思想的。

荀子的“隆礼重法”

荀子对儒家先人关于礼的观点,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采用批判的继承态度,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度。孔子肯定了人的欲望,所以要“克己复礼”,孔子所说的“礼”,其实行必须靠人的自觉性;“孔子的礼具有等级制度、道德规范和礼仪形式等多种内含,而孟子的礼则主要是指礼仪形式”;而荀子并不像孟子一样缩小“礼”的内容,认为“礼”是具有等级制度、道德规范和礼仪形式等多种内容,但是,他并不认为“礼”可以靠人们的自觉可以实现,荀子认为人们必须有“法”的约束。所以,荀子“引法入礼”,提出“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思想主张。

荀子礼的特点,是“礼”与“法”并重的,两者比较而言,“礼义生而起法度”,所以,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刚纪也”(《荀子?劝学》),“隆礼重法而国有常”(《荀子?君道》),以及“治之经,礼与形”(《荀子?成相》),“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可见,荀子认识了“法”在社会政治统治中是不可缺少,看到了肯定了“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在荀子看来,“礼”和“法”是相辅相成的,这一点和孔子的看法是不同的。“这些看法,与孔子说的‘道之以礼,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后德后法(刑),重礼轻法是不同的。”

谈及荀子的“礼”,我们不得不说到他的“性恶论”。“孟子曰:‘人之学者,其性善。’曰:是不然也”,“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不赞同孟子的性善说,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从他的“性恶论”出发的。荀子认为“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

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荀子认为“礼”是国家的根本,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强国》),认为“礼”事关国家的命运,又说“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指出了为人、办事、治国都必须依靠“礼”。“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狱衡之轻重也,狱绳墨之于曲直也,狱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认为是说国家没有礼仪就不能很好的治理,治国的礼法标准既已确定,那就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欺骗了。“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他说“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荀子?强国》)。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荀子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引礼入法,提出了“重法”“慎罚”的思想,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荀子?正论》),认为对犯法的人不加以严惩,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民心就不服,国家就不稳定。虽然荀子提出“重法”,但他另一方面又反对滥用刑罚,因此,他提出了“慎罚”,认为只有合理利用法律的统治者,才能真正发挥法律

荀子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最富创新精神的唯物主义思想家之一,是先秦时期各种思想文化之集大成者。他处在一种社会变革及对社会历史进行反思的时代,他对中国传统思想的渊源、学术流派及现实政治问题都做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价值评判,在许多专门领域都做出了巨大理论贡献。历史哲学思想便是荀子突出的理论贡献之一,对中国民族秦汉以后的政治制度,伦理道德、思想文化及观念形态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荀子历史哲学思想的研究重视不够,笔者认为,对中国传统哲学,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把握,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来研究中国传统哲学,或许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尝试。本文试图在借鉴前人及时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观念变革、社会、历史、人性诸方面,对荀子历史哲学思想做一提纲挈领式的价值评价,纰漏乘谬之处,在所难免,尚望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历史哲学观的突破与超越

殷周以来的历史哲学观,大都认为自然与社会之间存在某种神秘的联系,世间诸种物事及人们的思想行为方式,皆受被神化了的自然力的鉴临与制约,并且认为社会的礼仪制度、典章规范也为超人格的上帝所创制。这种以自然现象解释社会历史的历史外因论观点不能正确阐释社会历史领域所发生的一切变革现象,也无法寻觅社会历史发展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最终不得不诉诸不可知的神秘的外在力量。迨及战国末期的荀子,兼融众家之学说,并收诸子之所长,在历史哲学观上,不囿于古人成见,突破了长期以来僵固不变的思维模式,进行了一场具有时代意义的观念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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