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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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小常识

一、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哪些好处?

答:单位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在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二、住房公积金是怎样计息的?

答:职工个人和单位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利率计息;以前年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三、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内的余额?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生活保障性提取。

四、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生活保障性提取?

答: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符合河南省电力公司大病救助对象的。

五、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答:1、已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六、职工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职工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时应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资料:

A、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离、退休证明。

B、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C、出境定居手续。

D、死亡证明及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

七、职工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时,应提供哪些资料?答: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合法的购房合同(房管局已备案)及已付款证明。

2、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并提供已投入使用资金的证明。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

4、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租金标准、租金额度及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夫妻双方若需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婚姻证明。

八、职工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时,最多可以提取多少?

答:职工在购房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千位数以上(含千位数)的金额,并不突破总购建房屋总价款;如果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时,原则上应一次性还清其贷款本息余额。若一次性还清有困难,至多三年提取一次用于归还贷款,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累计提取额也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生活保障性提取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千位数以上(含千位数)的金额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使用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能不能提取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十、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职工需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时,应首先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责人处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由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责人集中到资金中心办理。

十一、职工购买住房可以办理几次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职工购买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业务,参加单位组织的批量团购住房可以由单位组织,统一办理两次提取。

十二、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按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正常还贷(即自行存现金还贷)不少于两期后方可申请按月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按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5年及5年以下的年利率是4.45%,5年以上的年利率是4.9%。

十四、我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2008年1月23日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2010年11月25日《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房[2010]9号)规定: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总价的70%并不突破60万元;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需结清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暂不受理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十五、借款人向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什么担保方式?

答:1.住房抵押担保。以借款人所购买商品房(期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借款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能正常还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拍卖抵押物以归还借款。

2.自然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人自行选择保证人,保证人以其在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

供担保。借款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能正常还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划扣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以归还借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常识

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称:维修基金或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哪个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答: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维修资金运作筹划、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3、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并经物价部门批复,我市中心城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多层(总层数7层以下,含7层)37.50元;小高层(总层数12层以下,含1 2层)65.00元;高层(总层数13层以上,含13层)77.50元。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何时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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