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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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包括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中超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联赛。其中,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方式进行,中超联赛杯赛以主客场淘汰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中超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对中超联赛进行全面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为保障中超联赛的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超委员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超委员会对中超联赛的管理

第四条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中超联赛中行使下列权利:

通过本办法、中超联赛经营方案、中超联赛收益分配方案、其他必要的决议。

第五条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超联赛中行使下列权利:

对中超联赛中的重要或突发事件做出决议。

第六条中超委员会主任依照本办法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常委会决议,主持中超联赛全面工作。中超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中超联赛工作,处理中超联赛日常事务。

第七条中超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超联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部门及职能如下:

综合部:负责俱乐部、球队、运动员资格审核;赛区、体育场资格审核;负责中超联赛手册、秩序册、技术报告的印制;组织中超联赛奖项评选;其他工作。

竞赛部:负责草拟竞赛规程、竞赛日程、编辑秩序册;制定竞赛管理的各类规定、文件、比赛报表;接受俱乐部球队报名、组织竞赛;收取比赛报告、发布比赛成绩、发布红黄牌通知、管理竞赛资料;牵头组织体育场标准的检查;联络、协调、指导赛区竞赛工作。

裁判部:与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合作,制定中超联赛裁判员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裁判员选聘、管理、培训、派遣;对裁判工作进行指导。

技术部:制定中超联赛技术调研工作和信息发布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技术统计和调研、技术信息发布、技术报告撰写和编辑、技术资料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技术统计、调研、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部:制定中超联赛新闻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受理中超联赛新闻采访申请、新闻证件管理、新闻发布;负责中超报刊、网站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新闻管理工作。

安保部:与公安部治安局合作,制定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中超联赛证件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安保工作。

开发部:制定中超联赛商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草拟中超联赛经营方案或委托经营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负责商务管理、研讨新的经营开发项目;联络、协调、指导赛区和赞助商的商务工作。

财务部:制定中超联赛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工作经费标准;负责中超联赛财务管理、会计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和俱乐部的财会工作。

第八条中超委员会的各类通知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俱乐部主场赛区的确定

第九条参赛俱乐部的主场城市和体育场,由俱乐部在其注册的会员协会管辖区域范围内选择,并须得到注册会员协会和当地政府的批准,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俱乐部选择确定的主场城市和体育场,应在联赛开始前60天,由注册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共同向中超委员会书面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选择的城市和体育场、备用体育场的说明;

(二)由注册会员协会出具的,同意俱乐部在该城市和体育场设立主场并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文件;

(三)由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出具的,同意俱乐部使用赛场并承诺保证提供无广告场地的文件,依照《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办法》提交的申请书;

(四)体育场、备用体育场拥有的由中超委员会颁发的《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

(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保证按照公安部有关文件和中超联赛赛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承诺文件;

(六)当地政府出具的,同意俱乐部设立主场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中超委员会在接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俱乐部主场赛区方能正式确立。批复不同意的,必须另外选定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或主场城市,并在联赛开始前至少45天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如俱乐部选择的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尚未取得中超委员会颁发的《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则必须由中超委员会派出检查组,依照《中超体育场标准》对体育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颁发《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如俱乐部在联赛开始前30天,未能选择并申报主场城市和体育场或申报未获批准,则必须在中超委员会指定的城市和体育场设立主场和赛区。

第四章赛区委员会对赛区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中超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俱乐部注册的会员协会负责组建。如该会员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不在比赛城市,该会员协会也可指定当地的足球管理机构协助组建赛区委员会,但受中超委员会委托的会员协会必须负主要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依照本办法及中超联赛的各项规定,全面管理赛区各项工作。赛区委员会接受中超委员会管理并对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赛区委员会委员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体育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员协会负责人、公安部门负责人、主场俱乐部负责人、体育场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赛区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建议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副主任由体育职能部门、公安部门、俱乐部负责人担任,管理相关工作;常务副主任由会员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负责赛区常务工作和日常工作,管理赛区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赛区委员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安保组:由公安部门、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按照公安部有关文件和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的规定,负责赛区和赛场的安全秩序管理,并保障比赛监督、裁判员、客队在赛区的安全,保障观众的安全;负责证件管理。

接待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按照中超联赛的规定和标准,负责比赛监督、裁判员等在赛区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安排和接待;负责协调客队在赛区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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