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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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1 使用说明

1.1 为加强衡大高速日常养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日常养护工程比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工作,衡大处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由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涵、第600章安全设施、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计日工组成。

1.3 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归属于本处养护科,但必须符合相应规定。

2 技术规范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1 保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

101-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3‰。

102-1-2 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次数为一次,保险费率为3‰。招标人已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并填入工程量清单中,实际计量以保单为准。

除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外,承包人还应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及投保其他必要保险,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1施工要求

当发生病害需进行维修时,招标人向承包人下发维修保养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应包含需处理病害的名称、桩号位置、维修时限以及其它相关内容。承包人按照通知单所通知内容及合同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如在施工中发现所通知病害数量与现场不符时,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后方可进行施工,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后应立即申请验收并上报验收单,招标人在接到工程验收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102-2 材料与机械

102-2-1 如遇桥下净空大于5.5m或所跨地物非平坦陆地的桥梁施工时,必要时招标人可提供桥梁检测车辆,燃油及一切附加费由承包人负责;并在使用过程中要求承包人对桁架进行防护避免污染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致使车辆或液压系统损坏的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102-2-2 承包人所用原材料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厂合格证,均应符合规范标准或招标人另行规定或指定的要求。

102-2-3 集料一般要求:集料应清洁、坚硬、坚韧、耐久、无外包层、匀质、并不含结块、软弱或片状颗粒、无黏土、尘土、盐、碱壤土、云母、有机物、或其它有害物质。必要时,集料应予清洗和过筛,以除去有害物质。

102-2-4 细集料:细集料应由颗粒坚硬、强度高、耐风化的天然砂构成,经招标人批准,也可用山砂或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

砂的分类表102-2-4-1

102-2-5 粗集料技术要求

粗集料技术要求表102-2-5-1

102-2-6 混凝土强度等级指150mm标准立方体试件(粗集料最大粒径为

40mm),在温度(20±3)℃、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潮湿环境下,养生28d经抗压试验所得极限抗压强度,单位为Mpa,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

《根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预算定额》参考混凝土配合比见下表:

单位:1 m³混凝土。

混凝土配合比表102-2-6-1

102-2-7 砂浆:本合同工程要求砂浆强度等级不小于M7.5。《根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预算定额》参考砂浆配合比见下表:单位:1m³砂浆。

砂浆配合比表102-2-7-1

砂的分类表102-2-7-2

102-2-8 水泥

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规定。

2.所有水泥应取自招标人同意的产源,在此项目中所用的任一类水泥应取自同一生产厂商,但招标人批准者例外。

102-2-9 石灰

石灰可采用普通袋装石灰,其技术指标应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要求。

102-2-10 素土

1.凡具有规定强度且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实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为适用填料。

2.对于盐渍土、膨胀土、冻土及含水率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土方回填的填料,在采取规定要求的技术措施并经招标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02-3 质量保证金

合同内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5%,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102-4 竣工文件

1.承包人须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 1018-2009)、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交公[2012]337号)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通知》(冀高养[2011]384号)中《高速公路养护专项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的规定编制竣(交)工验收所需的文件,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包括工程中(终)期支付证书、通知单、验收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相关工程评定资料。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提交招标人(监理人)审查。

2.承包人应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冀高办[2011]282号文)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高工[2011]155号文)的要求整理竣(交)工文件等相关资料,并满足科技档案归档要求。

3.计量与支付:本项内容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列。

102-5 施工环保费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承包人在从事各项维修工程时,拆除的建筑垃圾不可遗留在现场,需及时清运。

由于承包人的环保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由于污染而造成的一切索赔或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计量与支付:本项内容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列。

102-6 安全生产费

承包人应遵守一切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的规范,并应提供一切安全标识、装置、设备与器材。保护雇员的生命、健康及公众的安全。

养护施工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进行交通布控,其标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

养护作业应按照本处《养护作业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进场施工之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向所有进场施工人员介绍安全施工常识、施工现场应该遵守的安全规范和事故急救的基本知识。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统一穿着橘黄色养护套装,并进行安全教育,严禁随意穿越公路。每个工作面均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摆放安全标志,至少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标识摆放,发现破损及时更换。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交通。

施工车辆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识。

施工完的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施工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工伤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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