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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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项目法施工,加强对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及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与成本的管理,提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写质量,确保全过程处于有组织的受控状态,现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写、会签、审批、实施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根据设计图纸,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招投标的要求,从全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客观条件,拟定工程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制定质量、安全、环境技术组织措施,安排施工进度,组织各种资源供应,并对现场道路、运输、水电供应、仓库、生产生活设施做出规划和安排,使施工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达到优质、低耗、高速的建设目的。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以中建股份《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试行)》为蓝本,其它类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试行大纲见附件1)。
第五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应调查收集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自然条件资料及技术经济资料,主要包括:
一、地形地貌资料:主要为建设区域及相邻地区的地形图;
二、工程地质资料:主要为地质构造、承载能力、土壤特性;
三、水文地质资料: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
四、气象资料:包括气温、降雨、降雪、风力;
五、周围环境及障碍物资料:包括施工区域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沟渠、水井、古墓、文物、树木、电力架空线路、人防工程、地下管线;
六、当地的建筑业、工业企业情况、地方材料、半成品资源;
七、当地的交通运输条件及供水、供电、通讯情况;
八、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九、现场实际勘测的资料。
第六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施工顺序;
二、保证重点、统筹安排、遵守合同承诺;
三、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及施工进度计划;
四、恰当安排冬雨季施工,提高施工的连续性和均匀性;
五、合理充实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七、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图,减少临时设施,节约投资和施工用地。
第七条三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可合并编制。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应分别编制,全部归档。一类工程或群体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明确编制依据,施工技术人员应认真学习工程所涉及的各项规范、标准及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其分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总包单位审批后据此实施。
第十条对工程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突出企业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的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机械设备装备能力,着重对工程的总体部署及对质量、安全、工期的承诺,在行文上忌用指令性语句,要求行文流畅、图文并茂,不使用引起对方不理解或误解的语汇。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依据其规模、跨度、高度、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划分为三类工程。(其划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三类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审批表样式详见附件3),由项目部备案。
第十三条二类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由总工程师批准实施,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一类工程和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及分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初审,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第十六条一类工程中合同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程(不含特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授权可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初审,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应与工程项目的分级管理制度相互协调。
第十八条参与审批的人员和部门应对提交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作出结论性意见,不能仅仅签字了事。
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实施与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为指导工程项目施工的法规性文件,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条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会签制度。由分公司有关部门对送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会签,各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实施给予配合、支持(签记录表式样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原编制人或编制单位提出,并由相应人员或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修改应建立相应的
完整记录,修改前后的各版本应完整归档(变更记录表式样见附件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按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编写、会签、审批、实施及管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如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误导工程施工而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其它问题,由相关人员承担一切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