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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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作为一部至少在我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电影,相信大多数观众在对其谈及感想时都会对剧中秋菊的所为各表其说。那么我们现在仅仅从法律这个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究竟秋菊所要得到的是什么?究竟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秋菊想要的结果是什么呢?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讨个说法”,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用法律来否定村长的行为”,且仅仅如此!她有错吗?没有,虽然说她可能或者事实上不懂法律,不懂得法律面前没有人情没有世俗习惯。但是当我们这个“已经有了现代化发展”的法律在那个“依旧贫穷落后”的山村得到施行时,结果却是换来了秋菊迷茫的双眼还有那个可能永远也无法解开的村民的不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还可以振振有辞的说我们的法律得到了很好的运用与实施了吗?当然你可以说在这个案子中,法律最后给了秋菊一个说法,甚至这个“说法”在我们的眼中看来远远超过了秋菊的所求!似乎秋菊应该理所当然的满足,但事实上呢,法律的介入带来的是对她更多的不利后果,她无法象以前那样甚至在和村长发生冲突后还可以做到的那样相处!你可以说我太固执或保守,说我小看了他们的心胸,但不可抹去的传统影响却实在的带来了我所说的后果!甚至更为严重的是,这一次法律的实施所带来的使得人们求助于法律来解决冲突的心理有了不小的阴影!那么究竟我们的法律得以制定的目的是什么?究竟法律介入社会冲突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仅仅去解决这个冲突呢还是仅仅是为了这个法律的实施而实施呢?或者说是两者的结合?法理学界对我国理论界“坚持”了很久的关于何为法律的“通说”开始了萌芽性的反思。我们不可以仅仅为了让法律得以严格实施而加以运用,在我看来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加以认识是我们应该的选择!工具的产生是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工具的运用也是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法律同样如此!我们尊重甚或运用法律并不是因为它有了“法律”这一我们人为加之的神圣光环与外在,我们运用的根本原因只是也仅仅是因为我们制定它就是为了让我们可以解决问题,如果运用的结果不是如此,不如弃之!若我是秋菊,若我可以遇见这样的法律施行的后果,那么我宁愿不选择让法律来介入!因为我没有得到我要的后果,我的要求确是适当的!我得到了我不应该承担的后果,然而我却是“无辜”的!法何在,其意何在!我象秋菊一样迷茫!!

首先,影片中的主人公具有共性之外的独特个性。农民特有的善良与朴实、愚昧与保守,是秋菊、村长、庆来等人物的共性。但秋菊的朴实中有一股倔劲与韧劲,愚昧保守中已融入现代意识。村长正义耿直,却也是头倔驴,夹杂着面子问题,甚至有点小官僚主义。这样,个性得到强调和突出的人,从叙事过程与文化背景中站立起来。

其次,影片集中关注着人自身的尊严问题。秋菊为从村长那里要个说法而层层上告,背后的心理动机是对人自身尊严的维护。秋菊打官司并不为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也不是想让村长去蹲监狱,而只是要个说法,要村长认个错;这是人的尊严问题。村长从始至终就是不肯嘴软,不肯认这个错,这也是人的尊严问题。正是这一尊严对垒,构成影片的叙事动机,使影片的叙事得以延续:正是村长“我叉开了裤裆在当院站着,让你男人还我一脚吧”这一句伤及尊严的话,直接促使秋菊走上告状之路;在李公安的调解后事情本可结束,正是村长将钱散在地上这一侮辱性举动促使秋菊一告到底。

最后,影片整体上弥漫着人文关怀精神。主人公秋菊本身是一个弱者,无论是在村长面前,还是相对于李公安、代笔的、拉三轮车的、看自行车的、开旅店的,还有严局长吴律师等等城里众生,她都永远处于被动的、弱势的、不安全的位置。找人代笔与坐三轮车的两次被骗,还有小妹追赶三轮车夫,都是在提示她们的弱者身份。影片安排看自行车妇女、旅店主人甚至市公安局长对秋菊慷慨相助,看似一相情愿,其中承载着的正是影片的人文关怀精神。这种关怀不是俯视的,无论旅店主人还是公安局长对秋菊都只是一种平视式的友善;而

秋菊最终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获得村长的重视更标明了这一视角。

而同样也在侧面表现了些农村人对于法律意识的觉醒。反映了农村人不懂法的愚昧。片子里那个代人写状子的老汉。算是最懂的人。因此才在邮电局门口写状子。自称“告死状的写过六个,四个判了死刑,两个判了无期。”可我们听到公安念他写的状子时还是忍俊不禁,“村长打人,犯了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在县里,就算是个最懂法的明白人了。法律在农村的普及程度,可见一斑。

一是迟来的正义

二是虽有法律意识,但却没有法律常识,对法律认识错误以为会按着自己想的来,会按着自己的风土人情来。

三是法律的裁判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的实行

四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到底应该是什么

五是理论和实践的区别

根据费孝通的说法: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秩序”。在中国的乡土社会农民很少依赖国家法。

从历史的眼光看,中国古代自西周就建立起了一套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统治秩序。所谓宗法制,其核心就是人的等级身份制。族长代表官府,依据族规家法,对族人进行统治。祠堂就是公堂,族规家法就是法律。宗族要求族人总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向官府提起诉讼,以求“不劳官府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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