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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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干部身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镇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党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党委以正式文件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文件中要写明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站所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
情况等,经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
由党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
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镇全体干部和机关单位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
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
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
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
召开党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
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
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
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机关中层干部、机关单位和村主要负责人、所在站所成员。
(3)综合汇总。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党委会议。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时间要提前一天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并就干部科同志是否列席会议进行沟通。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
党委委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
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
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委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委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
同时以党委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需呈报组织部审批备案的材料: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通气表。
组织部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盖报审章。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委进行考核。
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机构核定和职数控制
严格按照市编委批准的职位任用干部。
四、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五、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六、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镇组织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