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景观绿化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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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海·东方华庭二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青岛仟和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订日期:2012年4月6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隆海·东方华庭二期景观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隆海·东方华庭二期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胶南市海滨大道与海港路交汇处
施工内容:绿化、景观工程及种植土整型(土方甲供)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二期景观工程图纸内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5月1日
竣工日期:2012年8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1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总价款:暂定7036016.23元,柒佰零叁万陆仟零壹拾陆元贰角叁分整,详见附表。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有效的设计变更(经设计、甲方认可)和甲方现场签证。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清单未列项目及所列项目变更的调整均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09年》、《胶南市2007年价目表》调整,人工费按49元/工日;超过3000元/株的苗木采购前须经甲乙双方共同考察确认后方可种植,报价表中未包含的按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未经甲方考察确认价格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六、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按月付款每月10日前付上月已完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二年五月付至结算值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李磊职务:甲方代表
职权:协调、质量检查、工期管理
姓名:张良明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甲方提供水源及施工养护用水,甲方提供电源,电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2)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由发包人按规定到位。
(3)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现场交底。
(4)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进场后10日内,施工月计划及验工月报各壹份每月25日前提报。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4)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加强安全保护措施,若发生伤亡事故,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误工的不顺延工期,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损失。另甲方可处以合同总金额 1 %至 5 %每次的罚款。乙方证明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 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项目经理及工程师现场管理,否则甲方可处以合同总金额1000-5000元/次的罚款,甲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
(8) 乙方进行款项结算时,须开具工程所在地发票,在提供发票之前甲方不予付款。
(9) 乙方施工用电,由甲方负责协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九、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