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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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苏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陕西延安716000)【摘要】高职院校作为扎根地方经济的高等教育培训单位,他的教育是能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
经济法作为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课程教学改革也要符合这一宗旨,教学改革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
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让他们成为所在领域的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8-0265-01__经济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已经成为实用性强、涉及领域广泛、受益面广且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
为了全面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并紧密结合专业培养的需要,有效地把经济法知识融入学生未来工作实践之中,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一些看法,供交流与探讨。
一、传统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
在传统经济法的教学思维里,认为只要把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实际工作中。
“在这样的观念和学科知识体系下,实践教学摆脱不了对理论的依附,实践课成为理论课的演绎和附庸,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冲突和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
2.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无法得到完全满足。
经济法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动脑思考,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是“由于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害怕因分析案例占用时间而完不成教学任务,所以就采取满堂灌、一言堂、填鸭式的形式,把大量课时用于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缩短或取消,结果使得学生发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难以提高。
”
3.传统形式下,教师与学生的交流是非常少的,教师考评学生,通常是用形式单一的期末考试作唯一的评价标准来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
姜太源教授就针对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和办学宗旨,提出“学生对知识的建构过程应与工作过程中的行动实现融合”,“教学过程应在着眼于‘为了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中进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动体系’课程体系。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学校的培养目标要求、2~3年的学制、有限的学时数,都不可能使其在经济法理论上有过多的探讨和获得较深的造诣。
经济法教材通常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篇,涉及诸多艰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这种纯法理的研究,实际意义有限,而且学习难度太大,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轻理论研究重实际应用应该是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1.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对于不具备基本法理常识并且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工作的高职
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只需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大众化的概念(不需要关注尚在争议中的观点)、调整对象、法律体系、原则和作用、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条件、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等与后续学习内容相关的简要知识点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重点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线索,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为学生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2.教学内容应与专业其他课程相辅相成。
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需求和其他课程内容适当增减,形成前后呼应、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如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专业课中包含税法、会计法、审计法的内容,那么经济法中就可以删减这部分内容;金融保险专业专门要讲授金融法规,其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会计法的内容在经济法中都可以删减,从而减少教学内容的重复。
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困难。
虽然教材无法满足每个专业的要求,但是只要依据上述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固定课程内容模块和变化课程内容模块就可以。
固定教学模块包括市场主体法部分和经济争议解决法部分,这一部分教学内容几乎是不变的,涵盖整个经济管理类专业;变化课程模块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可以根据不同专业需求适当增减教学内容,做到因人施教,而不是因教材施教。
3.案例教学内容不可或缺。
不容置疑的是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分析对学生准确扎实地掌握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而在以往,案例
分析都是教师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并没有把案例分析作为课程教学内容融在其中。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每一章都应该实实在在地增加案例一节,作为前期理论学习的总结和实践。
案例的选择,要本着“新颖、典型、综合”的原则,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来阐述经济法的理念、本质、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总之,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求他们掌握的理论不能太深,掌握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很全面,应以满足专业运用、能应对基本的相关专业法律事务为宜,最重要的落脚点要体现在实践应用上。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也要体现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应该少一些,够用就行,争议较大的内容不体现或者少体现,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学以致用上,真正做到姜太源教授所提倡的那样:“教学过程应在着眼于‘为了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中进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动体系’课程体系。
”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型人才,而非研究型人才。
通过实践性内容的学习,培养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专业实践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问题并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专业问题的实际能力。
参考文献
丁继安.高职实践教学体系的理论与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
2004,(25).
刘敏.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探析[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6):144-146.
姜太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7.164-165.作者简介苏娟(1983—),女,辽宁沈阳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