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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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159 2007-06-06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以下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广场、水域、车站、公园、游园等公共场地为载体设置的各类广告。
(二)利用城市道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各类广告。
(三)利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载体设置的各类广告。
(四)依附于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的征收主管机关,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的征收工作。市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按照“统一征收、政府调控、财政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收取:
(一)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二)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按地区分类、分标准征收。征收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地区招标、拍卖出让所得的20%。
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是政府通过出让城市空间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同级国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支出。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建委、市市政市容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价格、财政、市政市容部门审批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征收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条对政府开展的节日庆典、大型活动等公益性宣传广告免征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外,财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不得出现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