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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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材料
一、政府信息及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的活动和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四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条例》例举式地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重点应该公开的内容(见《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当申请人申请时,才像申请人公开)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个安全2个秘密1个稳定1个隐私”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
(2)危及社会稳定(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
(3)涉及国家秘密(解密后才可公开)、商业秘密
(4)涉及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在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上应该区分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不予公开,对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应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3类主体: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条例》36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例》37条)
2、公开规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条例》17条)
四、公开的形式
1、主动公开
公开的范围:上述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的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政府网站、档案馆和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公开的时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且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这部分政府信息内容就不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所以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才给予提供。当然,对原本就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政府未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获取这些政府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里指的是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不能说明特殊需要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中,申请人承担了对该特殊需要的说明责任。
对原本就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后,才可以提起诉讼,是因为政府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受理尚没有诉讼法依据,因此,当申请人向政府申请获取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则转换为申请人个人获取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侵犯该知情权时,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政府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在政府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时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我办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开的时限: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应当提供的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
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此种情况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而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八条则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则是针对申请任何政府信息都应该出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