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考核细则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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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考核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制度

(一)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溜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

(二)员工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请假,不请假擅自不来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每次50元。

(三)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着装,操作人员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特别是安全帽,违者每次罚20元。

(四)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20元。

(五)在LNG或L/G加气站、LNG移动加液车、槽车安全围禁止吸烟,违者罚款1000元或开除公职处理。

(六)机关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饮酒后原则上应不再上班。违者给予批评或处以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七)操作人员酗酒后上岗或上班期间饮酒,一旦发现给予开除处理。

(八)夜班人员睡岗者每次罚款100元;夜班值班干部必须在

岗,不在岗者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九)严禁员工发生争执,不管何种原因,处罚当事人每人50元。至于情节严重者造成打架斗殴,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对于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奖金,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者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也进行处罚,金额为罚款金额的20%。

第二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一次、罚款30元处理

(一)着装不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

(二)不允许迟到/早退;员工上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时间饱和;未到休息时间提前离开岗位或关闭工作电源的视同早退。

(三)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四)不服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的。

(五)未经许可,对非职能人员进入公司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食堂后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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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财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等。

(六)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的。

(七)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八)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公司环境卫生的。

(九)不爱护公物,浪费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十)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十一)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的。

(十二)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十三)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下班时不整理工作现场,不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第三条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可以给予记过一次、罚款50元处理

(一)警告达到二次的。

(二)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旷工除扣发三日工资

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

(四)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五)接到生产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的。

(六)上班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七)没有物资相关领导的批准,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八)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扣发当月工资。

(九)上班时间私自回宿舍的。

第四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并处罚款100元

(一)记过达到三次的;

(二)连续或一个月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细则给予加罚)。

(三)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令企业蒙受

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五)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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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七)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八)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提出后不改正者。

(九)泄漏公司的技术、商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每次奖励30-50元;立功,每次奖励100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公司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一)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二)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三)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四)根据公司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五)公司出现临时突击任务,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或工作、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六)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也包括办公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资产管理人员或领导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七)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

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八)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九)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作方法、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嘉奖或立功。

(十)坚守公司利益,积极为客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第二章劳动纪律行政处分容

第六条员工守则

(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

(四)不酒后上岗;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蛮干;

(七)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

(八)不聚众赌博;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十)不起哄滋事;

(十一)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十二)不准组织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种抗议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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