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医疗依法执业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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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
常见违法行为 及处罚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 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依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七条规定,给于警告, 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三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重点强调:医疗机构登记的诊 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缺设 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 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任用两名以上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对患者造成伤害的;
医疗监督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
1.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 目开展诊疗活动; 2.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必须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收费标准、诊疗时间; 4.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载有 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 牌; 5.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 殊治疗时,必须征的患方同意, 特殊情况除外; 6.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规定 加强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根据《武汉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 轻微: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可以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曾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使用1名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或者使用1名无医师资格人 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或者任 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 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 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处理办法 : 依据《放射诊疗 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 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三)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 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 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 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 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注意: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就是说医师 在非执业地点不具有处方权。
《护士条例》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办理执业地点 变更、延续的护士在机构内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 定的护理活动的,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情节可给予核 减诊疗科目,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并进行诊疗科目登记。
法律规定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 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 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 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
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法律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 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 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 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 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 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 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非卫:使用无执业资格卫生技 术人员(含聘用取得医师资格 因本人原因未经注册取得执业 证书人员)
视为使用非卫技人员:1.使用 卫技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 活动;2.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 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4.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