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税制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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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
香港税制是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香港地区税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储税券条例》等组成。
《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
在1955~1979年间经历过多次修订。
规定征收的税种有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和利息税等。
香港地区税制以税率低、税负轻,并对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等特点,享有国际避税港之称。
而且,香港税制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税种数量少和征税办法简化两个方面。
税制结构香港地区税制大体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主要税种有:
①薪俸税。
《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必须缴纳薪俸税。
“入息”一词,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
按照香港一贯实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课征薪俸税的上述收入只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
个人即便受雇于香港雇主,但如其劳务是在境外进行(公务员除外),在香港也无需缴纳薪俸税。
另外,雇员在港如系短暂停留(每一税收年度不超过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缴纳薪俸税。
薪俸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是以夫妻双方的入息额减去本人、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免税额和法定准许扣除的费用,并加上额外免税额的10%递减数后的净入息额。
如纳税人所纳的薪俸税总额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入息额的15%,改按入息总额的15%计算纳税。
由于扣除的免税额很宽,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达不到课税起点,在香港的500多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多万人,约占4%。
②利得税。
香港地区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
《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等,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均应缴纳利得税。
依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上述课税只适用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得。
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盈利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
利得税就纯利课税。
在计算纯利中,对纳税人为企业赚取利润而付出的各项费用均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为了推进技术更新,固定资产除了正常提取折旧外,还允许对购置机器按成本额的60%、工业楼宇按成本额的20%提取首次折旧。
采取这种优惠,在国际上并不多见。
利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1989—1990年度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6.5%,无限公司的税率为15%。
③物业税。
这是向位于香港岛、九龙及一部分新界地区的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课征的一种税收。
物业税的计算是先根据租金确定“评税值”,然后再扣除20%的维修费求得应课税的"净评税值"乘以15%的税率,即为应征的物业税额。
④利息税。
凡是来源于香港地区的债券、房地产的典当与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或其他
债务所取得的利息均应缴纳利息税。
原标准税率为15.5%,1989年4月1日起停征。
⑤遗产税。
是对继承死亡人在香港所遗财产课征的一种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遗产税条例》规定,遗产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
课税的遗产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拥有的在港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
在死亡前3年内对外赠与的财产也应合并计税。
不在香港的所遗财产,不征遗产税。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净遗产额。
净遗产额是从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被继承人的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之后余额。
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⑥印花税。
《印花税条例》规定,涉及在香港的不动产、证券、票据以及其他应税的凭证,在签立时必须缴付印花税。
纳税采取按定率或定额加贴印花的方式。
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香港地区还对彩票收入课征博彩税;对娱乐场所发售的入场券收入课征娱乐税;对酒楼旅店的房金收入课征酒店房租税;对新购进的汽车课征汽车首次登记税;对物业占用人课征差饷税;对在港经营的商业企业课征商业登记费(税)。
香港作为自由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课征关税。
但对酒类、烟、碳氢油类、饮料和化妆品,无论是进口或是在香港生产供本地使用的,则征收税率不等的消费税。
税务管理在香港,立法部门律政司负责制定并解释税法。
香港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管理,经财政司向总督负责。
《税务条例》规定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评税缴款、税务检查和税务上诉等制度。
香港地区纳税年度规定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评税主任的书面通知,填写报税表,并连同可供审查的资料一起送交税务局。
评税主任评估税额后,书面通知纳税人,并限期到税务局缴纳税款。
澳门税制
澳门税制是中国澳门地区税收法规和征收制度的总称。
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
澳门属于实行避税港的地区之一。
特点是税种少、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澳门税制(tax system in macao),中国澳门地区税收法规和征收制度的总称。
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
澳门属于实行避税港的地区之一。
澳门现有14个税种,其中直接税8种,即专利税、纯利税、营业税、业钞税、物业转移税、职业税、赠与税、遗产税;间接税6种,即印花税、消费税、旅游税、彩池税、枪械税、旅客离境人头税。
直接税是澳门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专利税和彩池税的税率由政府与经营专利事业的团体及公司直接进行磋商,以“合约”形式确定,而无需经过立法机关批准,这是澳门税制的一大特色。
娱乐业、旅游业是澳门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主要对幸运博彩专利征收的专利税一直是澳门最主要的税种。
来自娱乐业、旅游业的税收收入占澳门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
与“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相似,澳门也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来源于澳门地区的所得或位于澳门的财产征税。
纳税人在澳门地区承担的税负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特区政府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减和其他税收事务。
[1]
澳门税制的特点:税种少、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澳门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等特点。
[2]
具体特点有:
1、税率偏低,所得补充税最高只是盈利的百分之十二,是全球低税率地区之一。
2、只有在澳门地区内经营业务或工作所收取的收益,才含括在课税收益内。
3、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在续后三年的盈利内扣除。
4、自置物业办厂者,无论个人商号或有限公司组织,都可以申请豁免房屋税。
5、不动产即使于使用的首年度已经按月摊折,第二年仍然可以将其全年摊折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以示优待。
6、离岸公司更有多项税务豁免。
[3]
税种主要有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印花税、房屋税、物业转移税、旅游税、遗产税、专利税和消费税等。
①营业税,亦称“公钞”。
凡在澳门经营商业、工业或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为纳税人。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所持牌照,确定不同等级的年固定税额,并附征5%的印花税。
公共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全年的税额为150澳元;针织、建筑、不动产交易等全年税额为500澳元;离岸银行适用18万澳元的最高年税额。
非牟利性的中小学及技术学校、捐赠社会慈善的文艺演出、报刊出版和4人以下的家庭小型工场免征营业税。
营利事业的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不超过6000澳元者,按适用年税额减半征收。
②职业税。
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包括薪金、工资、佣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
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和散工。
雇员,俗称“白领”,一般指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包括同雇主直接合作,不计月薪的人。
散工即工人,俗称“蓝领”,从事技工或手工艺者也属于此类。
另一种是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医师、会计师等。
对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以及年满60岁的工人免征职业税。
职业税的起征点为每年40800澳元,采取10~15%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附征5%的印花税。
③所得补充税,即纯利税。
是澳门的主体税种。
除向赌场征收的专利税外,收入居于首位。
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公司、合伙公司、任何性质的有限公司以及在澳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所赚取的收益额,其次是房屋的成交额。
所得补充税采取1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2%,最高税率为15%,另附征5%印花税。
所得补充税是对纯利课征,毛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准予列支的成本费用。
对工业楼宇和工场设施还允许在购置年度提取按价值额2 0%的首期折旧。
对个人经营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在扣除法定负担后所课征的所得补充税大于该纳税人工作收益已缴的职业税时,补征其差额税款。
④印花税。
征收范围广泛,采取定额或定率征收。
除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物业税附征5%印花税以外,一般商业买卖,如价格低于100澳元,豁免印花税,高于100澳元而低于250澳元者,贴0.5澳元定额印花,250澳元以上者征2‰印花税。
⑤房屋税,也称“钞销”。
以房屋收益为课征对象。
房屋用于出租的,以年租金收入为该房屋收益,自用的房屋,按评估收益计税。
为鼓励房屋更新,新楼宇的税率为10%,未扩建或改建的旧楼宇,税率为16%。
⑥物业转移税,俗称“司沙”。
凡房屋或土地发生交易时,课征物业转移税。
在房屋税免税期交易的,税率为4%,免税期过后交易的,税率为6%。
依据买卖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和政府评估的市价,以两者较高的价值计税。
由买方缴纳。
另附征5%的印花税。
⑦遗产税。
依照遗产总额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同而订有高低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属于继承税性质。
此外,澳门资源缺乏,出口货物需办理“出口准许照”。
在澳门制造而出口到有配额限制的国家的货品,按货品离岸价格收取1%的手续费(惯称出口税),其他货品免税出口。
进口货物不加限制,同时不征关税。
只对烟、酒、汽车等少数货品进口课征消费税,属于关税性质。
台湾税制
中国台湾省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省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归还。
初期,税收制度仍沿袭日本占据时期以户税为主的旧制。
以后台湾当局陆续实行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时实行的税制,新旧夹杂,造成税制繁琐,税收管理失控。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中国台湾省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省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归还。
初期,税收制度仍沿袭日本占据时期以户税为主的旧制。
以后台湾当局陆续实行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时实行的税制,新旧夹杂,造成税制繁琐,税收管理失控。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税制沿革自1950年以来,台湾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进行过多次修正与改革。
主要有四次:①1950年税制改革。
经过在大陆恶性通货膨胀之后,台湾当局面对税制繁杂、征管失控的局面,确定从整顿税收、改革税制入手来解决财政困难问题。
改革重点是整顿旧税制,废除税捐摊派方式,融合各税,简化税目,制定统一稽征办法,实施统一发票
制度,强化税收管理。
②1958年税制改革。
重点是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奖励投资条例》,扩大税收减免以吸引外资,激励新兴事业的投资。
同时全面修订所得税法,建立所得税自动申报制度,健全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
另一方面对可供出口的商品课以较高的消费税,并实行出口退税,以抑制消费,鼓励出口,促使向外向型经济结构转变。
③1968年税制改革。
重点在于解决经济成长过快与税制结构不相适应,支持基本建设的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
改革内容主要是调整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修正奖励投资条例,改进货物税稽征方法,逐步推行增值型营业税。
④1986年税制改革。
目的在于优化税制,加强管理,但提出的许多方案和措施多未能正式实施。
税制结构台湾省征收的主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
税收是台湾省财政收入的主干,全省税收收入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2/3。
80年代中期以后,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增长较快,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下降。
1989年,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税收及公卖收入占60%,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占11.1%,公债收入占11.1%,其他收入占17.8%。
在税收收入中,以所得税、土地税、房屋税、遗产税及赠与税等直接税收入发展较快,比重直线上升,营业税、货物税、关税等间接税的比重相对下降。
1980年在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比重已达47.3%,间接税比重下降为52.7%。
1989年台湾省税收收入占全省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9.7%,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1%,比1980年所占比重略有下降。
主要税种①综合所得税。
即个人所得税。
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征税。
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
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
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②营利事业所得税。
课征对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独资、合伙与合作组织,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对来源于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要综合计征。
采取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税,10万元以下的就其全部应税所得额课征,税率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多于课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数;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25%。
税率条例每年制定公布。
③遗产税。
因死亡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所课征的税收。
在遗产总额中,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后计税;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后计税。
实行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2%,最高税率60%。
与遗产税相配合还征收赠与税。
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超过一定部分的赠与净额课征。
④货物税。
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
应税货物包括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
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
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⑤证券交易税。
对买卖有价证券依实际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
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⑥营业税。
台湾省于1986年实行按增值额征收的营业税。
课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
按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
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和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
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适用税率最低5%,最高10%。
实行统一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采取税额相减法,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
后者是指按营业全额计征的营业人,适用税率
为:金融业5%,夜总会15%,小规模营业人1%。
⑦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
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
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超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
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
购买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