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财政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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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姓名:邹亚男学号:1110970 专业:环境工程

摘要: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存在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是新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尽管其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逐步增强,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仍然偏小,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作用发挥仍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势在必行,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建议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及发展

1、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6、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7、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涵义

1、个人所得税定义

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2、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费用扣除额较宽

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制模式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制包括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模式,虽然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但是难

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会承担相对较轻的税负,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偏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如一人每月工资收入2800,另一人则每月有2000元工资和8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后者则无需纳税。这种模式就会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当前,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 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甚至不少名列榜首的富豪却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凭借勤劳和才智所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远远高于那些非勤劳所得,不仅挫伤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

2、税种、税率、税基“年久失修”

税种多而繁,却又存在严重的缺失。目前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达11类之多,但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且由于税法本身对各项收入的界定缺乏科学性,从而在实际中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或称“灰色收入”)。也正因为其隐形,才显得无从监管。税率设置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低税率的税距小,高税率形同虚设。低税率的设置,目前的主要征收对象已基本上是处于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而高税率的适用对象极为稀少。这一种税率的设置,无疑不能倡导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或非劳动所得的主旨,实质上形成了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因此是极不公平的。同时这种税率的设置,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普遍课征的“大众税”,中低收入者也成为纳税人,势必造成税务机关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小额税收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甚至可能出现征收成本超过收到的税款的得不偿失的情况。从而降低了相关的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税基的涵盖面仍相对较小,对国家的税收增长未能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目前,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均未纳入综合所得之中;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交纳个税后不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却不给完税凭证,即完税证明。政府欠了纳税人一张税票,这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人们说:“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交了多少税—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拿到过一张完税凭证。”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代缴代扣”的征收办法。也就是由发工资的单位统一从工资中扣除,工资条当中也专门设有“个税代扣”这一项,问题是扣完税之后,税务局并不会给纳税人一张完税发票,而是给纳税人单位开具一张总的完税票证,缴税人对当月缴了多少税或者累计缴了多少还是一头雾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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