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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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利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的时候回核定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 (三)中介人不算合同主体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大的是冰山冰山碎了成浮冰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不能动了船底底部损坏不能继续航行持续停航时间

12小时 *发上在港口浅滩的搁浅退潮时发生的不算叫坐浅一般不会带来损害不是

意外事故涨潮时可以航行

触礁(Stranding):撞到礁石

沉没(Sunk):船体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浸入水中不能继续航行

碰撞(Collision):航行的时候与其他可航行的物体相撞或者与其他漂浮物体

失踪(Disappear):意外的事件导致不是故意的扣押、海盗、部队等

火灾(Fire):有光有热有火焰;偶然意外的火;有蔓延的趋势

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货主委托船长

抛弃(Jettison):为了防止损害、继续航行合理扔东西

等海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被偷盗雨水淋湿短量(如粮食:大豆)受潮受热

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

2. 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主要是海上损失(Marine Loss)简称海损(Average)。

广义的损失:通常海损(可以预料到的,船的磨损,货物的损耗)+非常海损

狭义海损为非常海损:意外事故

海损按损失的程度划分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指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全部毁损、灭失

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a、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全部灭失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糖盐或可溶性化学物品

第二,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挽回船舶被扣押或者没收

第三,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品价值或原有用途茶叶、水泥、烟草等

第四,船舶失踪

b、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也可称作解释全损(Explanatory Total Loss)

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若对之进行抢救,其抢救费用将超过被救标的的价值,此时,按全损进行赔付,称为推定全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偏僻地区无法救助或者天气恶劣不去了

第二,被保险人对其船货的所有权因保险事而丧失,船货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或者收回的费将超过收回后保险标的的价值。例如战争期间被扣押有时间期限一年后请

求赔偿

第三,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施救费用将超过该船舶的价值。

第四,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费及继续运送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送达目的地后货物的价值。

c、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第一,实际全损是一种物质上的灭失,而推定全损是一种经济上的灭失。

第二,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请求全损赔偿;但在推定全损的条件下,被保险人要请求全损赔偿,必须办理委付手续。

d、委付(Abandonment)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尚未实际全损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作推定全损按全部损失赔偿的做法。防止被保险人取得额外收益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代位求偿中的物上代位保险人可以选择拒绝或者接受未付接受了责任义务就都得承担

e、部分全损也属于全损

装卸时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一张保单上分类货物的全部损失某一类货物例如粮食

每条驳船上全部货物的损失小船开到大船边上把货物放到小船上这种小船叫驳船

(2)部分损失

简称分损,是指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的灭失或其一部分无法恢复的损害。

海损按损失性质划分可分为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a.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等各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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