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产品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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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产品的价格管制

【摘要】竞争性产业的价格管制是政府价格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管制是竞争性产业价格管制的主要内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通常是由企业自由决定的。但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加之市场失败的存在,企业价格行为多少也会受到政府各种形式的干预。政府对竞争性产业中的价格管制,主要是针对这些产业中有关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且基本上是通过有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施的。

【关键词】市场经济价格管制价格体制

一、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生产社会化程度时的必然产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它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而形成的个性或特点。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宏观调控,解决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注意力多集中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上,以及教育、基础科学的研究、基础设施和环境的保护上。简单地说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解决市场

办不了的事情和市场失灵的问题,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从而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由于受到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多重因素影响,当前物价过快增加、通货膨胀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阶段经济工作,并提出把“两防”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控制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放在首位,保持国内物价和产出稳定,既要继续遏制国内资产价格过快上涨,又要防范通胀风险加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否应当对竞争性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对价格监控和管理的必要性。这是由于:一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并不存在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充分条件。一般认为,市场价格机制要正常发挥作用,需要以下前提:经济主体有充分的自主权;价格通过市场交换产生并能灵敏地反映供求关系;经济主体的决策以市场价格对比为依据。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并非是万能的。市场

价格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对资源的配置,都是事后的,因而其对经济活动的引导和对资源的配置都不是完全合理和有效的,有时还会造成各种各样的浪费。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种价格行为从各方面阻碍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需要一种来自外在的力量予以制止。这样,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进行一定的监控和管理,就是十分必要的。四是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稳定,也需要对市场价格水平的运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我国产品价格管理现状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它要求价格回到交换中去,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要通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式上享有定价权的经营者实际上受着价格的支配,任何单个的经营者都不能独立地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我国产品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价格机制不健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少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缺乏成本约束机制,有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以低

于行业平均成本的方式取得较大的利润,而是采取竞相降价、合谋涨价、恶意竞争等诸多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配置。二是价格水平不稳定。每当国内外发生某些突发事件,或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时,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价格突发性上涨的“领头羊”。三是价格诚信有缺失。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理念,唯利是图,错误地理解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的“定价自主权”,在经营过程中不是以“公平、合法、守信”为原则制定价格,而是以虚假标价、过渡包装、搭售商品等方式诱骗消费者,有的甚至短斤少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重诚讲信的传统社会道德。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竞争性产品的价格管制是有必要的,在强调监管体制的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根据实践的要求做到监管方式多样化,作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以求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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