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几个问题的内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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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苗头性问题,主要是指按照问题发展的内在规律,可能会发生或者已经处于初始阶段的问题,但这种问题尚未完全爆发出来。从哲学意义上讲,这些苗头性状态的问题一般还处在量变的过程中,如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就会发生质变,成为违纪问题。此类问题一般多体现在日常的思想、生活、工作、学习中的状态上,需要组织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是监督检查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之一。因此,对与“苗头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且对此类问题应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处置。
四、关于“一般违纪问题”与“严重违纪问题”
在《规则》第十一条中,“一般违纪问题”与“严重违纪问题”是相对立的关系,二者皆属于“违纪问题”,那么二者之间的内涵和界限是什么?
笔者认为,通过分析《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该条表述与《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的表述存在区别。《规则》第三十七条认为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即应当立案审查。而《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要求达到“严重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才应当立案审查。虽然表述存在区别,但是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上述两个条文中关于“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看出《规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违纪”的表述,其内涵更为广泛,即:不仅包括“一般违纪”也包括“严重违纪”但不包括“轻微违纪”。这也与《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表述相一致,即: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应当是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并非严重违纪问题线索。
一、关于“苗头性问题”
“苗头性问题”在党内法规中,之前曾出现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中,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第一次在党内文件中明确提出注意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再次规定了“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而“严重违纪问题”与“一般违纪问题”相对应,主要是指已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且情节严重。对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如具有可查性,则应当予以初步核实,并按规定予以立案审查调查,根据审查调查结果,一般会给予“第三种形态”或“第四种形态”处置。
另外,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违纪问题”与《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也是并列关系,换言之,“一般违纪问题”不包括监督检查内容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违纪问题”应指已构成违纪的问题,并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该类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时,如线索具有可查性,则需要进行初核。如线索不具有可查性,也应予以“谈话函询”,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转为初核处置。但是鉴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等“第二种形态”处理。
二、关于“倾向性问题”
“倾向性问题”在党内法规中,之前也曾出现在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之后在2017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予以了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倾向性问题,一般是监督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此类问题发生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符合某项特殊情况,如任由其长期发展,将有可能演变成某种或某类重大问题。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与“苗头性问题”一样,对于“倾向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主要是通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且对此类问题应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几个问题的内涵辨析
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出现了一些相关联但涵义又有所区别的“XX问题”(以下简称“问题”),如《规则》第十一条中的“一般违纪问题”、“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以下简称‘严重违纪问题’)”,第十五条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轻微违纪问题”,第三十二条中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以下简称‘违纪问题’)”。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工作中如何分辨上述几个“问题”特定的涵义,影响到对上述“问题”能否作出精准处置。本文拟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笔者的理解对其作简要辨析。
三、关于“轻微违纪问题”
“轻微违纪问题”在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轻微违纪问题,是指监督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相关问题,且该问题已经构成wenku.baidu.com纪,但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转入立案审查,也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可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与“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一样,对于“轻微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但鉴于该类问题已经构成违纪,因此根据《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此类问题的处置,应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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