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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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诚信建设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建立诚信体系、组织诚信教育、开展信用管理、促进诚信履约、预防失信行为、处置失信事件、实施激励惩戒。

第三条诚信建设管理工作遵循“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强化自律、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诚信建设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作为诚信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司诚信建设总体统筹、协调与安排,指导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诚信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公司诚信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风险控制部是诚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及

完善公司诚信管理体系,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及完善诚信管理体系,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布失信风险警示。

(二)组织制定诚信建设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诚信管理责任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对所属单位的信用评价机制。

(五)建立和执行诚信约谈机制。

(六)联合建立和完善内外部信用记录的成果运用机制。

(七)归集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信用记录,督促责任单位妥善处置失信事件。

(八)组织建立内部信用档案,定期通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信用记录和诚信管理情况。

(九)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并定期公布对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相关方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职能范围收集相关的信用信息并报送风险控制部。

(2)组织开展与部门职能相关的内外部诚信评价、信用评级的申报和维护工作。

(3)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对负面记录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及时消除负面记录。

(4)完成或配合完成信用记录成果运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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