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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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防雷科研业务管理问题
国家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
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 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 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 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关于从事防雷工程的范围问题
甲级资质单位从事的范围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 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 (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 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 者施工 • 注: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属于0或1区的面积占建 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为第一类
三、关于资质证和不得申请资质的管 理问题
资质证的管理问题:《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 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认定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 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禁止行为: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 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一、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 认定问题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两类: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三级:甲、乙、丙 管理和资质认定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 管理工作,承担甲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
(六)关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问题
管理权限责任: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核实检测报告:验收单位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 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气象主管机构决定: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书;不 合格,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禁止行为: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检测单位要求: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对检 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技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412号)
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单位:中国气 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 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 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8号令)
(一)关于管理职责问题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 灾工作。 •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 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涉外防雷管理问题
五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 理手册。
申请甲、乙级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是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是《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件 4, );
三是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是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 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受理时间:甲级:每年九月,乙级:每年三月 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申请丙级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是申请报告; 二是《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 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高级、中级 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 原件及复印件;
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系统的 研究和开发
(四)关于防雷工程资质问题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
• 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资质由国 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 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 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 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十)关于个人资格问题
转变管理职能:省级气象学会负责资格认定, 组织的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
监督管理: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级气象学会 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十一)实施问题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 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关于防雷产品管理问题 • 要求: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的使用要求。
• 鉴定:防雷产品进行正式鉴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 检验机构: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 防雷产品的使用: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检查。
六、关于资质证的管理和年检问题 (一)年检 • 对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 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 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 资质
•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上一个资质 等级
(二)有效期和资质变更
四、关于资质申请条件问题
(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和设施; •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 档案保管条件; • 有资质的单位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 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 章制度。
• 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四)申请丙级资质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 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人员 •
•
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五、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查程序问题
(一)申请
申请:甲级资质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乙、丙级资质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申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 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 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以下省略) • 《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也都对雷电防护管理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防雷法律法规规章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11年5月
防雷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部门规章: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中国气象 局8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 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气象法> 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资质证
2.乙、丙级资质评审 •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 组织评审 •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 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 意见,报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 案、颁发资质证
(二)受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 • • 不予受理 补交材料(5日) 决定受理
(三)初审
初审机构: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 象主管机构负责;乙、丙级资质,设区的市级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初审内容: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 应的资质条件
(九)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 加大处罚力度:对11项违法行为给予了处罚3万元罚 款的处罚
• 加大了事后监督力度: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资 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对申请单位 规定在一年内和三年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得的规定。
• 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民事责任
(五)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问题
• 各地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合格或不合 格证明
• 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 付施工。 • 施工单位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 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 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重新申请审核
(三)申请乙级资质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 两名和四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 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 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 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 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初审上报:合格的,在申请表》 “初审意见” 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 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 说明理由。
(四)评审发证
1.甲级资质评审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 组织评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 定. •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二)申请甲级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 至少三名和六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和中级技术 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 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 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 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七)关于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问题 管理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 位配合。 受灾单位职责: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上报, 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 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雷电风险评估:组织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 危险环境等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乙级资质单位从事的范围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 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 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 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从事范围:《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 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