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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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一药品的管理
八、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患者拒绝使用已经剖开的麻精药品针剂,除按残余液处 理外,还应在处方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 毁登记记录”上写明“患者拒绝使用”;患者拒绝使用未剖开的麻精药品针剂或医师 开错,应在当日内退还药房,隔日严禁退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 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 第九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 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一、临床用药必须优先使用国家 基本药物。
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纳入 “药品处方集” 和 “基本用药 供应目录”。
三、科室对医师使用国家基本药 物情况有自查及分析整改措施。
执行处方或用药医嘱时的核对程序
1、护士应及时处理执行医嘱,做到双人核对,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医嘱。
五、日常领用:有备用药品的科室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凭专用处方 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
六、领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 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七、麻精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各病区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 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麻精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必须交回药房统一销 毁处理,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 毁登记记录”。
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二、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所有内容。
药剂科的科室设置
目录
CONTENTS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药品管理(采购、储存、调剂、供应)
配备临床药师、实行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药物安全监测、报告不良反应 抗菌药物管理 其他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2.3.1;3.5.2.1;4.15.1.1-4.15.1.3 (涉及等级医院条款5项);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 动中为患者开具的、Leabharlann Baidu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 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
处方权的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毒性药物(A型肉毒毒素)处方权 五、中医处方权 六、专科护理人员有限处方权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病房(区)在药学部门指导下加强药品的保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 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 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2、对明显违反诊疗常规的错误医嘱及遗漏的医嘱,护士有责任及时通知医生进行更改。 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确认后方可执行。
3、因某些特殊原因使一些医嘱无法执行时(如患者拒绝执行、临时离开医院等),要及 时向主管医生报告,并在护理记录单中记录,必要时要向接班护士交班。
4、护士根据医生的医嘱对病人进行处理,没有医生的医嘱,护士不得给病人进行处理。 但在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护士有权根据心肺复苏抢救程序等护理规范对病人 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医生。
、药品管理(采购、储存、调剂、供应)
3.5.1.1;4.15.2.1--4.15.2.11 (涉及等级医院条款12项);
麻醉、精一药品的管理
一、麻精药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二、专人管理:备用麻精药品科室应在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帐物管理;设 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点清并双签名,确保帐 物相符。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
药剂科
药事管理
• 一、药事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方便、及时,宏观上国家依照宪法通过立法,政府依法通过施行 相关法律、制定并施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在微观上药事组织 依法通过施行相关的管理措施,对药事活动施行必要的管理,其 中也包括职业道德范畴的自律性管理。
三、储存:储存麻精药品必须配备保险箱,并具有抗撞击和抗挪动能力。易搬动的小 型保险箱必须固定在墙体上,存放的房间必须有防盗措施及报警装置。不得与其它药 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麻醉、精一药品的管理
四、麻精药品的备用:各科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由护士长在OA系统申报备用麻精药 品品种、数量,主管部门审批后,到病区麻精药房领取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
{ 慢长处方可开具不超过3个月的药品(签订知情告知书)}。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 消其处方权。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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