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的相关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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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相关知识解读

一、票据时效的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一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在民事生活中,老百姓对时效的概念不十分清晰,这样规定其起算点基本可以满足民事生活的需要。但是在票据交易中,票据权利必须是确定的,因此,其权利时效起算点也必须是确定的,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第70 条规定:汇票上对承兑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第52 条则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债务人的追索权自规定的提示期限届满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也有从出票日起和从到期日起这些确定的起算点的规定。但追索权的起算点难以完全确定,这是因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时间是一个不能完全确定的日期,确切地说,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票人均可行使票据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票据法》第17 条第1 款第3 项的规定是: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

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二、超过票据时效的持票人应当向谁请求返还利益?

合法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款的付款请求权和在票据到期得不到支付时向其他票据债务

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逾期利息及追索费用的追索权。根据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远期商业汇票应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银行本票应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当持票人提示付款不获支付或提示承兑遭到拒绝,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追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应自出票日或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为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为3个月。超过票据追索权期限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后,在一定的期间内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时效的目的是为了敦促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促进经济流转,以便票据债务人早日脱卸责任。所以法律对票据时效进行规定是必要的。但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从而蒙受了经济损失,而其损失正是票据上的某些当事人获得的额外利益,这在法律上又是不公平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票

据法》第18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的这一民事权利一般称之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按《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应以持票人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其票据权利系因时效期满或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为条件。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额外利益不能视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人所得利益既无法律根据,又无合同依据;而出票人或承兑人则是根据合同受有票据利益。因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公平观念而特别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义务人对逾期票据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票据的付款人和利益返还义务人在票据逾期后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来确定。对于没有超过票据时效的逾期票据,如果持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该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作了提示付款,是付款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付款,那么,自持票人提示付款之日起发生迟延付款责任。根据我国《票

据法》第70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票面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不会发生付款人的迟延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无权要求义务人支付票据的逾期利息。

对于已经超过票据时效的逾期票据,当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是否可以请求逾期期间的相应的利息?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持票人请求有关票据当事人返还的利益不是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而是有关当事人额外实际获得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正好就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的利益,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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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期间为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一、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一)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三)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二、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一)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1、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2、《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期限与诉讼时效)【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一、概念题 1.取得时效(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 答:(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与诉讼时效一起构成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个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取得时效有以下特征: ①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②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③依取得时效取得何种权利,在罗马法仅限于取得所有权。后各国民法均有发展,将其取得财产权的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但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④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是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以及法定期间的经过。 ⑤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分为自然中断事由与法定中断事由。自然中断事由是指依法占有丧失之中断,主要包括:a.占有意思改变;b.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c.占有为他人所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d.占有物偶然丧失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e.占有性质改变,即占有的和平性、公然性变为带有暴力威胁或隐秘的占有。法定中断事由则是

指由法律规定的因权利人起诉或向占有人请求,以及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等引起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 ⑥取得时效无中止事由 2.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答: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财2014年研;东财2014年、2010年研;北科2009年研)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中止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4.诉讼时效的中断(北科2009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

商法学(14.5)--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与票据时效

一、单项选择题 1、张三冒用李四之名向王五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A银行。王五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赵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 李四会承担票据责任 C. 王五会承担票据责任 D. 张三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张三不承担责任 2、甲为大唐公司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大唐公司员工岑文本未经过公司同意,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公司利益,并且表明了代理关系,背书给李恪,事后证明岑文本没有该项代理权力。应当如何认定?( ) A.岑文本不承担票据责任 B.岑文本应承担票据责任 C.大唐公司承担责任 D.大唐公司和岑文本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 向法院提起诉讼 D.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4、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 A. 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 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票据丧失,失票人不得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 A. 失票人有重大过失的 B. 失票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持有票据的 C. 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 D. 无法确定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 C.乙出票时写明附条件支付,票据无效 D.丙为票据上的保证人附有条件时,视为拒绝保证 E.丁作为承兑人,承兑时附条件,视为无条件 F.庚背书时附条件,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G.辛背书给壬时,记载“不得转让”,辛对壬的后手不在承担票据责任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当合同签订人双方不能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时,就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生了诉讼时效这一概念。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 1、有明确的书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时付款的,另一方可从次日起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161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付款。

结算账户管理知识题库

结算账户管理知识题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使用说明 一.本题库仅作为结算账户管理知识竞赛复习参考。 二.本题库作为参考,由各市行自行制定本区竞赛试题。 三.本题库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简答题。

一.单选题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如何分类( B ) A.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B.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C.分为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D.分为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 2.对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执法机关是(B) A.公安机关 B.海关 C.人民检察院 D.国家安全机 3.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 B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A.1 B.3 C.5 D.7 4.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年。(B) A.一年 B.2年 C.3年 5.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请选择:(A) A.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银行可以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6.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A) A.基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一般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7.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是由:(A) A.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B.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C.各银行机构 8.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均应提供(A) A.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B.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C.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 C )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帐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A.1 B.2 C.3 D.4 10.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C )。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11.关于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下列说法其中不正确的是 ( A ) A.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其预留印鉴必须使用单位全称 B.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 C.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一致,单位客户可通过在其预留印鉴上加注编号的方式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所属单位 D.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印鉴必须包括“个体户”字样和其经营者姓名 12.已为单位客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不得再为其开立同一名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2009年新制度单选)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是什么

一、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 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人权利进行保障。凡此种种制度设计,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为加强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终结票据关系。票据时效制度可以使现有的票据关系迅速了结,以进行新的票据关系,从而加强了票据的流通,维护了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从这个角度看,票据时效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二、票据时效的计算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三、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1、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 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2、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3、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

中期票据PPN知识要点

中期票据知识要点 简介 中期票据(MTN, Medium-term Notes)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08年4月在国内银行间市场推出。 中期票据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中长期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等;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40%;目前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主承销商 商业银行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已有部分券商获得独立主承销商资格 注册时效 注册有效期2年。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首期发行应在注册2个月内完成 发行对象 基本上所有的银行间市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投资中期票据 市场规模 中期票据推出至今,总发行规模约38643.70亿元,占同期债券市场总发行量的比例约7.4% 发行机制 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实行余额管理,最高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发行人完成注册之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在额度内自主确定每期发行数量、发行期限,择机发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定价机制

采取簿记发行机制,类似于荷兰式的单一价格招标,发行利率相对市场化,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自由协商确定。(可提醒大家思考,中期票据发行可否采取美国式招标方式!) 重点关注 第一,近期开始推出永续中票、浮动利率中票等创新品种 2013年末,国电电力发行首单永续中票,采取固定利率,前5年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2014年5月,浮动利率中票(14核风电MTN001)。 第二,交易商协会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系统平台”,组团、申购、发行利率确定、信息披露等环节均通过线上簿记建档系统进行。

诉讼时效的审查

诉讼时效到底该不该主动审查 作者:宋勇发布时间:2004-05-09 14:30:39 诉讼时效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因此,不断地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审查的争论,不仅困扰着裁判案件的法官,也使很多律师同志不知所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时,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通常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否认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形债务人往往不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二是承认债务的存在,但未明确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没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形下,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二是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关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审查的问题,近年来,不论是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均纷纷撰文发表不同看法。不主张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主要观点认为,时效利益当事人有权放弃,对私权利的处分国家不应干涉;世界上多数国家均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法官是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笔者撰写本文发表自己浅见。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之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时,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张建平.doc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 度的问题/张建平-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许多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往往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 我国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缺乏统一认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碰到过一系列有关诉讼时效的棘手问题,针对这些频频出现的实务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进行着理论上的研究,本文拟在归纳、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在从事律师实务中的一些体会,提出对一些问题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在一些情况下,侵害事实发生后债权人可能马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知道具体的侵害人,或是无法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如损失无法很快确定),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对类似情况,就不宜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开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否则必对被侵害人不公;2、“权利被侵害”做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过于狭隘,无法包含其他“权利未被侵害”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问题。如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就不存在谁“侵害”了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权利被侵害的标准?3、人民法院在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有很大随意性,“应当知道”包含过多主观判断的内容,易依发争议; 我国部分的民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在民法典的起草中采用请求权产生或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如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篇条文建议稿》第193条第1项就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依以下规定开始计算:(一)时效期间自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能避免如前所述的不足,且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较之现有规定更趋科学; 二、关于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23206987.html,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

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 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票据法》对本票、支票的付款时间规定,不同于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类型用途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 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 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 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 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 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 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 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 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 理。 预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 金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 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 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它账户和 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 时需要并在 规定期限内 使用 适用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增资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 名称开立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熟悉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注意: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 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 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 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 域之外(跨省、市、县)开 立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理由: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 【注:对本条的理解。(1)其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2)其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所谓同一笔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典型表现形式为约定分期还款、分期交货的借款之债、买卖之债等。】 【注: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以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①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不同合同项下约定的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债务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当事人分别签订合同约定的定期给付债务的情形下,由于该债务已经实际被分割为不同的独立债务,故其独立性大于整理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在合同总的履行期限较长的情形下,如果仍然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在司法实务中,该类债务较为典型的体现为项目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即:当事人一般在总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贷款方向融资方发放一定数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框架 1:票据的分类(★) 1.分类一 2.分类二 【例题1·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2018年) A.银行汇票 B.现金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例题2·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2018年)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承兑银行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不承担签发票据的职能。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 【答案】ABC 【解析】(1)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选项ABC: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3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2: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银行结算账户

学科财经法规课型新授课时2课时课题《银行结算账户》 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学目标知识目标 1.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分类 2.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 情感目标 1.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品质 教学 重点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分类 教学用具粉笔、黑板、多媒体教学自制课件 教学 难点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教学处理思路 本节课我通过复习旧知导入新课,在教学过程中我提问学生旧知。一直到最后引出新的教学内容。并不断的提出问题,采用边讲边讨论的方式解决提出的问题,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巧妙的解决了本节课的教学重点和难点,使学生的自学能力、合作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培养了学生发散思维的精神,激发了学生的竞争意识,并通过励志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学生坚韧的品质,为学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夯实基础。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 知识回顾5’【提问问题,回顾知识】: 问题:开户单位可以在哪些范围内 使用现金? 参考答案: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 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 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 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 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 现金的其他支出。 根据前 面所学内 容,提出相 关问题,为 今天将要学 到的内容打 下基础。 思考 教师提出 的问题, 各小组抢 答,巩固 前面所学 知识。 师生 共同复习 巩固旧 知,为今 天新知识 的学习做 铺垫。 新课导入10’【导入新课背景资料】: 2003年4月25日,由中国人民 银行行长周小川签署的央行5号令 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 施。此《办法》具有条理清晰明朗、 易于操作的特点,对存款人和银行 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权利 及义务进行了规范,赋予各经济活 动主体平等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 算账户权利,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方式进行了较彻底的改革,以适 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要求。《办法》的实施将对我 国银行业为多种形式的经济活动 主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方式和 服务内容带来深刻变化。 情景导 入:为学生 讲讲述背景 资料,带入 本课内容 各小 组抢答, 带着问题 进入新 课,实现 巧妙的过 度。 案例 导入和问 题驱动进 行开篇, 激发学生 学习兴 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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