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值公式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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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调值公式法:

小案例:

1.某项目2008年5月1日签署合同价1000万,合同约定固定系数0.2。2009年5月1日结算时发现,钢材涨价13%,水泥涨价16%,其中钢材和水泥分别占调值部分的比例分别为25%和30%。求结算价。 答:

)8.0%45100

100

8.0%301001168.0%251001132.0(1000⨯⨯+⨯⨯+⨯⨯+

=P 2.某项目

2008年5月1日签署合同价1000万,合同约定固定系数0.2。2009年5月

1日结算时发现,钢材涨价13%,水泥涨价16%,人工涨价22%,其中钢材、水泥和人工分别占调值部分的比例分别为25%、30%和35%。求结算价。

答:

)

8.0%10100100

8.0%351001228.0%301001168.0%251001132.0(1000⨯⨯+⨯⨯+⨯⨯+⨯⨯+=P

例:某项目有效合同价为2000万元,第一个分项工程土石方费用为460万元,第二个分项工程钢筋混凝土为1540万元,各指标费用占土石方、钢筋混凝土两个分项工程比例如下表,不调值的费用占工程价款的15%。 各分项工程费用比例、有关物价指标及指数表

若2001年9月完成的工程价款占合同价的10%,试计算该月的调价额为多少?

[解]各项参加调值的费用占工程价值的比例为:

人工费权重系数:

机械费权重系数:

钢筋权重系数:

水泥权重系数:

取上一个月的物价指数

2001年9月的调价额为:

P197【案例2A320054—2】

练习题

案例一

背景: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工程师代表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为2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各月工程量表单位m3

问题:

1.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1—4月每月工程价款是多?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3.如何理解总包和分包付款?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应怎么做?

答案:

1.预付款金额为:(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0.95=19.19万元<25万元

第一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0.95=27.36万元

19.19+27.36=46.55>25万元

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46.55万元

第三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0.95=25.84万元>25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25.84-9.26=16.58<25万元

第三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

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甲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 ×180+170×180×0.9=10.5万元

乙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 m3,没有超过原估算工程量。

乙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为:10.5+9.6=20.1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1×0.95=19.1万元

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6.58+19.1-18.52×50%=26.42万元

3.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如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办理,即: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某承包商于2003年承包某外资工程项目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有:

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费占50%,不调值费用占15%。具体的调值公式为:P=P0(0.15+0.35A/A0+0.23B/B0+0.12C/C0+0.08D/D0+0.07E/E0)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60%时,开始从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每月月中预支半月工程款。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人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该合同的原始报价为2003年的3月1日。结算各月份的工资、材料价格指数见下表。

各月价格指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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