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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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1页目录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控制单元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划分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划分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划分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现状调研.............................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控制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绿地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 城市设计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规划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2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9]第4号)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要求,整合原已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开展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规划公示时,涉及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排水系统,电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空、防洪等防灾系统的规划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备案。

今年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要完成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其中,各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省政府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抓紧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6•【字号】•【施行日期】1982.1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10月28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原则,通过1982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拆迁安置管理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市规划实施和各项设施完好,逐步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公安、司法、银行、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拆迁安置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凡需在城市规划区或经上级批准的控制区内征用或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大中城市郊区的园田、菜地,要严格控制征用。

有平房可供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区的单位,原则上不准征地。

确需征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尽量划拨荒地、山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菜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除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外统属国有,由城市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如已征用的建设用地,不准出租、买卖或擅自交换、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海床、坑塘、荒坡、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市民宅基地,不准买卖。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05目录一、总则 (1)二、片区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3)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规模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5)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设施规划 (7)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8)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 (9)五、规划成果 (10)六、附则 (12)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省城市和县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市和县城依据总体规划,分片区综合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对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开发建设用地强度和规模提出控制要求。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1)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综合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编制,保证城市科学合理有序发展;(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安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保障城市特色和环境品质,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5)正确处理城市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近期实施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安排,远期重点制定规划控制要求;(6)重视资源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水平;(7)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CFS-2011—1400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

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

1.0.3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1.0.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2、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阶段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设区城市为了进⼀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地⽤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 总体规划2.2.1 规划期2.2.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般为5年。

2.2.3 规划内容2.2.3.1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标。

2.2.3.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2.2.3.3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2.2.3.4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2.2.3.5 确定城市⼈⼝规模、建设⽤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2.2.3.6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区中⼼位置。

2.2.3.7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道系统的⾛向、断⾯、主要交叉⼝形式,确定主要⼴场、停车场的位置。

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排⽔、防洪、供电、电信、燃⽓、供热等设施的发展⽬标及总体布局。

2.2.3.9 确定城市河湖⽔系的治理⽬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2.2.3.10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标和总体布局;进⾏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研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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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2.3 划分成果三、现状调研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3 市政设施规划4.4 绿地规划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4.8 城市设计控制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五、规划成果六、附则附图则参考格式(略)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各地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河北省也加大了城市发展力度,那么其城市规划也有着改变,那你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希望大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198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2年4月1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8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编制和实施好城市规划,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对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我省的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所有城市,包括市、工矿区、县城、设镇建制的镇。

第三条所有城市都要按照本条例认真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各项建设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

第四条城市的规模,按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一百万人口以上的为特大城市,五十万以上至一百万人口的为大城市,二十万以上至五十万人口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和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

第五条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建设小城市。

凡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除直接为本市服务的项目外,一般不再兴建大中型项目。

大、中城市的郊区范围,本着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和满足蔬菜、副食品供应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为便于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防止城市边缘扩大,大中城市规划区外三至五公里范围内划为“城市控制区”(经过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城市控制区”内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要求。

对城市各项建设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并注意继承、发扬民主传统,保持地方特色。

第八条城市规划要贯彻执行勤俭建国的方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冀建法[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冀建法〔2013〕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2年10月31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04件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31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2年10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
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4日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聚集优质产业、强化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狠抓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村镇规划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城镇化方面。

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6.7%,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扶持中小城市,培育一批新的城市增长极。

--住房保障方面。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8.6万套以上,竣工15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3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兑现目标责任状。

--城市建设方面。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000亿元,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2%、县城分别达到78%和73%,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39%、11.7平方米以上,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5.8平方米以上,新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15个,启动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抢救性工程重点项目。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界定。

城市规划区界定图及其附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保定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三第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章五第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七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章八第章建筑与城市景观九第附则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浅议县城中心城区单元控规的编制以河北藁城为例

浅议县城中心城区单元控规的编制以河北藁城为例

浅议县城中心城区单元控规的编制——以河北藁城为例夏雨冯小虎孙洪艳【摘要】由于县城的城市发展阶段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的特点,造成县城单元控规编制中出现了设区市不曾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以河北藁城为例,从控制单元划分、开发强度的宏观控制、人口容量的预测和容积率的确定等四个方面,探讨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在指导县城单元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在编制过程中的技术探索。

【关键词】县城;单元控规;编制1.县城单元控规的编制1.1 单元控规编制背景《城乡规划法》重点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明确要求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依据控规方可实施。

常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地块为单位进行控制,显然难以满足当前需要,因此各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导则,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引入了单元控规——这一规划概念,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也成为了控规编制的主流。

河北省住建厅为了推动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实现城市控规的全覆盖,于2009年也颁布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下称“控规编制导则”)。

该导则分为六部分:总则、控制单元划分、现状调研、控制内容、规划成果和附则;规定了单元控规的编制内容、方法、深度,并附有图则参考格式。

导则实施以来,河北省大部分设区市完成了单元控规的编制工作,县城也在2011年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着手编制单元控规。

1.2 县城的建设特点设区市的中心城区与县市中心城区,由于城市发展阶段不同,在城市建设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县城是城市与乡镇的过渡空间。

既带有城市功能和空间特点,也有乡镇特色;城镇化进程中各种矛盾最集中的地区。

城市开发存在以下特点:(1)规划范围内未开发土地所占比例较大。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往往远远大于建成区范围,控规范围内有大量的发展备用地,也就是生地,没有路网,没有市政设施,甚至没有开发意向。

比如,藁城单元控规范围内一半的土地现状为农田或者城郊村。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08•【字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苗运涛)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苗运涛)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的挑战
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 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历程
从产生到规范——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过程
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访华,带来一个全新的城市规划概 念——土地分区规划管理(区划法 zoning )。 1982年,上海虹桥开发区的规划,为适应外资建设的要求,借鉴 美国区划管理经验,编制了土地出让规划,首先采用8项指标对用 地建设进行规划控制。这一方法在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中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 1986年6月,上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建设部级的《上海市 土地使用区划管理研究》课题,1990年建设部组织专家对该课题 进行评审,肯定了区划技术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 制的重大作用。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制做出了贡 献。 1987年,同济大学编制厦门、清华大学编制桂林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法。

[练习]容积率计算方法——房地产类

[练习]容积率计算方法——房地产类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简介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相关规定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联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建筑特点(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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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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