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修正)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第二节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第三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四节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第五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第四章养护、维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共道路安装地桩相关规定文件
公共道路安装地桩相关规定文件
城市道路、公共区域私设地桩、地锁行为,严重损害居民公共利益,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决定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私设地桩、地锁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取缔,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宁陕县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遵守本通告。
二、道路路沿以上至建筑红线之间为公共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止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也不得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其设置的地桩、地锁和其他障碍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将联合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并没收设施设备。
对长期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的车辆逾期未挪移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拖移和处罚。
五、对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提供私设地桩、地锁的行为线索,共同缔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宜居生活环境。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7月31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营维护第四章保障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建设韧性、宜居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规划建设管控、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同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正式版)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预防安全事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 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5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7月29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4日西安市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赵正永书记的批示精神,有效整改我市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以《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完善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落实重心下移、体现市区联动为主要途径,齐心协力整改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城市功能日趋完善、环境容貌整洁有序、行人车辆畅通无阻、夜景设施完整齐备、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城市品位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努力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一个整洁、便利、畅通的生活环境。
二、提升范围和工作原则本次提升范围为城六区及各开发区内所辖区域道路、广场、高架桥下、街头绿地、商业街区、客运站点和城市出入口,郊三区和四县为建成区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广场和通往主城区道路出口周边。
提升公共空间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规划为先导,精心设计,切实提高规划设计编制水平。
重要区域进行统一设计,规划要体现建筑外立面、市政道路、市政环卫设施、城市街具的整体协调和环境效果。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urban public space management in Shaa 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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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城市公共空间重要意义文档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
下文是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经营,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包括各类场所、商店、酒店、饭店、娱乐场所、文化活动场所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消防安全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标准和现场实际情况配备消防设施,如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防火门、疏散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
对于新建或翻修场所,应当首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
第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经营场所应当按要求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评估应当涵盖场所消防设施的完好程度、消防通道的畅通程度、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内容。
第七条:协作联动机制经营场所要与社会消防力量、应急救援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进行及时处置,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对于已发布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对于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公共空间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空间管理,保障公共空间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高公共空间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公共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地、停车场、绿地、商业街等。
第三条公共空间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五)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公共空间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空间的管理、维护和运营。
第五条公共空间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共空间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三)负责公共空间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四)负责公共空间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五)负责公共空间的清洁卫生和绿化工作;(六)负责公共空间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七)负责公共空间的公共活动组织和服务;(八)负责公共空间的招商引资和商业经营活动;(九)负责公共空间的公共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共空间服务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公共空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空间规划与设计;(二)公共空间建设与管理;(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四)公共空间绿化与美化;(五)公共空间清洁卫生;(六)公共秩序维护与安全保卫;(七)公共活动组织与服务;(八)公共空间公共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八条公共空间服务标准:(一)公共空间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满足公众需求,合理布局,美观大方。
(二)公共空间建设与管理:应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确保公共空间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占道经营匿名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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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合适的地点进⾏,⽽且不要占道,对这些占道经营的情况的话,⾃⼰要匿名,如何进⾏举报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占道经营匿名怎么举报
占道经营属于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应该拨打城管执法的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道路从事⾮交通活动。
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不得擅⾃占⽤城市道路。
第⼗六条不得占⽤城市道路设⽴固定集贸市场
第⼗七条不得占⽤城市道路擅⾃摆摊设点
第⼆⼗条临街的商业、饮⾷业、车辆清洗维修等⾏业的经营者,不得擅⾃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商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这个占道经营的情况的话,那么是属于个⼈和单位,不得擅⾃占⽤城市道路,不得占⽤城市道路,设⽴固定集贸市场,不得占⽤城市道路,擅⾃摆摊设点,这些都是要进⾏处罚的,⽽且即使⾃⼰再就近有店铺的,也不能擅⾃出店经营或者展⽰商品,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陕建发[2008]7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8]7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门头牌匾遮挡窗户整治验收标准
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导则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管理。
根据《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规定,现对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三)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四)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五)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六)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特殊情况下,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Inb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七)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A)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九)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十)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十一)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十二)禁止事项: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6年11月16日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完整版)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号)《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陕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强化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力度,以降低事故总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实现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二、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概念及范围(三)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概念。
本意见涉及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各设区市、省辖市、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经营单位从事具有盈利目的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室内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内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室内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室内营业场所。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源头防控(四)全面落实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就需要对城市实施规划,那么你对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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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