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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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XX高速XXX标段项目部(中国XXXX第XX工程局有限公司X分局)桥梁工程队

地址:中国XX集团XX公司XX高速TJ-X标工地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性别:男年龄:民族:汉

职务:

工作单位:XXXX劳务有限公司

电话:

因原告李XX诉答辩人搅伤赔偿[(2012)X民初字第XX号]案,答辩如下:

原告称:2011年7月18日上午在清理搅拌机时突然有人开电闸被搅伤,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慰抚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协调费等赔偿金各项合计79214元。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其事实如下:

1、因本桥梁工程队不是XX高速XXX标段桥梁工程建设的登记单位,只是桥梁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故本案桥梁工程队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1

2、本案原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队不是适格的被告。

此致

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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