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办理程序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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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办理程序
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办理程序
成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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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提交材料
备案申请书(说明申请备案事项、理由,可附证明材料)、《档
案行政备案事项登记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及营业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业人员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证明及具有馆员以上资格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学习《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的重要条文: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
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两年来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档案中介机构获准备案登记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档案局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
(二)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三)在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
(四)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不按规定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