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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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近日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负责指导辖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擅自提价业主可拒交,物业不辞而别或赖着不走最高罚10万元。

基层政府指导业委会换届

在物业管理实际中,一些新建小区三五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常有的事,对物业的监督无法进行。不少楼盘入住多年,也有一批热心的业主积极筹备,但由于种种原因业委会就是难以出炉,致使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处理住宅区物业管理与服务问题时,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但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责并没有明确,使得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物业管理于法无据。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对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物业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

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还创新协调机制,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物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业主一致认同开发商找来的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问题多多,就换了另外一家物业公司,我们现在的物业已经是第二家了。前期物业由于达不到居民业主的要求而没有与其续约,但该物业公司撤走时拒不移交账本等相关资料。业委会要求公开相关项目细目亦遭到拒绝。近年来,上述因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或者始终赖着不走。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全部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

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交接或擅自撤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擅自提价业主可拒交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但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物业服务收费是引发物业管理矛盾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有的物业在不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服务费;另一方面,有些业主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从而与物业产生纠纷。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针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

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服务企业不能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否则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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