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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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实现行政许可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现对依法保留和设定的11项城市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机关: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具体名单附后)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占道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其他城市道路占道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武价行费字[1994]56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3、各种手续齐备;
4、依法缴纳占道费。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
(1)《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3)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2、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
(1)《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4)规划红线图(原件)。
(五)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临时占道许可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资料审查→市、区城市管理局占道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或有关单位缴纳占道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其他道路临时占道许可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
报→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占道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依照《武汉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区城市管理局缴纳占道费,但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的占道费由其管理机构收取。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机关: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挖掘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其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列入年度挖掘计划;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
3、各种手续齐备;
4、依法缴纳挖掘修复费。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项目计划批件副本;
3、规划红线图(原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4、施工资格证明文件副本;
5、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挖掘文件。
(五)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1、60条重要城市道路和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挖掘许可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市、区城市管理局占道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或有关单位缴纳挖掘修复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其他道路挖掘许可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或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审查同意后缴纳挖掘修复费→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武汉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20日)。
(七)行政许可结果:颁发《武汉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2、管线应急抢修工程,按边抢修、边申报的原则,在48小时内办毕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缴纳挖掘修复费,但汉口火车站广场、江汉路步行街的挖掘修复费由其管理机构收取。
三、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
(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机关:
1、中心城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2、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许可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决定。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需在车轮上加保护垫层;
2、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需在桥梁设计荷载允许范围内,加铺硬质垫板,均匀分散桥面受力;
3、各种手续齐备;
4、依法缴纳超重车辆补偿费。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特种车辆行驶申请表》;
2、车辆行驶线路资料;
3、车型(载重、自重、轴重、车宽、车高)资料;
4、市公安交管局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