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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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 拍卖出让 ; 2 招标出让; 3 协议出让 ; 4 挂牌出让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 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续展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回制度 1 土地使用权者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规定而开发利用土地,被国家强制收回 ;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国家自 动收回 ; 3 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4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 用土地的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省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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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土地所有 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我国目前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 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大类型,公民个人不享有土地 所有权。 (二)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性质: 1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 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第十九章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房地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房地产交易管理 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物业管理 违反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用途管制 (一)土地按用途分类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 础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 土地分为: 1 农用地 2 建设用地 3 未利用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预先进行审批是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 (三)集中征地审批权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要 求 (四)土地用途登记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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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 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行为。 特征: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设权行为 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偿行为 4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附随着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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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幅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国有 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征: 1 土地使用权划拨仅限于国有土地 2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行政性 3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无偿性 4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无期性 5 划拨土地的用途具有特定性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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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 制度概述

一、房地产 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是房产和地 产的结合体。 二、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房地产法,包括了对房地产经济关系 进行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 。 狭义的房地产法,人们一般将其理解为房地 产法典,在我国,一般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对全 国土地实行宏观调控,制定全国城镇住房的基本 制度、统一政策,设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征用土地、 建设用地,可以设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房地产权利的重要组 成部分。 房屋所有权包括以下要素: 1 主体 2 客体 3 内容。①占有 ;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 (二)房屋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 使用权利,以及非房屋所有权人因租赁、借用、 出典等原因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利 。 房屋使用权的性质应区分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 权和非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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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 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 地; ②提高土地利用率; 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三)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 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 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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