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信制度在律师行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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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制度在律师行业的建构
编辑:lian
一、诚信原则在律师执业中的内涵和标准
我
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为改革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塞责,玩忽懈怠;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律师以及律师行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行业种种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律师漠视诚信原则有关。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就曾说:“民无信不立”;管仲在《管子•枢言》中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以诚信为天下万事中的关键;唐代大诗人李白曾为诗“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元好问所说:“言圣人之道无他,至诚信而已”,以“至诚”为圣贤大道的核心,更是把一个“诚”字摆到了至高重要的位置。
现代法律更是把自罗马法以来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
如法国民法典第11条:契约应以善意发履行之。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给付。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依诚实信用为之。
我国台湾民法第219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该民法于80年代初修订时,在第148条增设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日本民法典本无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于1947年修订时增设第1条第2款: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应恪守诚实信用。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有义务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统一起来。
那么,什么是律师诚信呢?判断律师诚信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诚乃诚信无欺,信乃踏实守信。
律律诚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
对律师来说,当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是一种法律义务。
律师的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
《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中规定了律师的法定义务,这些都是国家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的承诺,。
第二,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一整套行政法规定。
这些是律师对主管部门所做的承诺。
第三,行业规定。
主要是行业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循的服务标准,如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律师在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客户所做的承诺。
判断一个律师是否诚信、诚信度如何就是看他对上述几项承诺是否已经履行的程度。
在判断律师诚信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一般民众往往认为诚信就是诚实信用,那么法律上的诚实是追求法律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法律上的真实就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尽管也可能是真实的,但仅是客观真实,不构成法律上的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
一般社会公众强调更多的是客观真实。
追求法律真实的一致,是律师的工作目标,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或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的非法而事与愿违。
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是否“恪尽职守”,应以是否达到“法律真实”为标准,不应以是否达到“客观真实”为标准。
只
要律师在忠实于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了一切合法的手段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就是诚信的,不能仅仅因为诉讼结果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愿望,就否定律师的诚信。
二、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律师庆信执业受到阻碍的原因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
当前,社会信用已经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焦点,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个人信用这些机构成信用体系的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市场就有法律服务。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纽带。
法律是治理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手段,也是重塑社会信用秩序的基石。
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从法律服务。
律师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诚信是律师服务业的内在灵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因此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受益者。
诚信是是社会信用的核心和本质。
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业的具体表现。
因此,律师及律师业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律师事业的前途就可想而知。
因此,律师诚信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
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对于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塑造律师诚信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在诚信服务方面受到阻碍,主要是受到分配机制和管理方式的限制,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分配方式的落后制约了律师诚信服务的实现。
自1988年成立第1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来,律师的收入由工资加奖金全面进入实行效益工资制这一分配方式,曾一度为律师业的发展、激励律师开拓业务、扩大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在律师行业中普遍实行的效益工资的分配方式逐渐暴露出其弊端。
那就是在律师律师队伍中出现了极端的既得利益主义者,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互相争光揽业务搞不正当竞争。
有些律师不管自己能不能办,是否办得了,一时间包打官司引发许多代理纠纷。
当事人对律师的不讲讲信用的投诉有增无减。
律师界的信用危机成为自身发展的阻碍。
同时这一分配方式也导致律师单独作战、各自为政的局面的出现,使律师间缺乏相互协作、集体互助的精神,无法相成团队的优势,也使律师间缺乏对诚信执业的相互监督。
其次,管理方式和手段的落后,使诚信制度的建立无法得到落实和保障。
多年来,我们的管理是说教多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处罚多于用制度化的引导。
特别是在诚信制度的建立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手段。
尽管有些所制定了制度,行业管理也有要求,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措施。
具体地说就是没有一个将不良记录的和律师清理出去的有效手段。
再次,由于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不统一,服务人员的不一致,也是造成诚信无法落实的症结所在。
在我国目前从事法律服务的除了律师外,还有基层法律所人员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公司。
这些人又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其中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很难让诚信在法律服务行业中推广。
可见,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是我们建立和完善诚信制度的障碍。
其中,改进分配方式和加强管理中的诚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管理是当务之急。
我们要建立一个相互协作、有利于建立品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机制,统一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让过渡性、不规范、不守信用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退出该领域,为诚信的生长提供土壤,这样我们整个法律服务水平才能跃上一个台阶。
三、建立和完善律师诚信体系
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要求律师是全社会诚信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
律师业诚信度下降,与律师业自身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有关。
作为我国较早进行行业管理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律师行业,有条件在总结国外律师行业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自身的行业诚信体系。
律师诚信体系是保障和提高律师整体诚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机构的总称。
我们认为,大致可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律师的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由这些规范指明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由这些标准构成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
2、诚信级别评价系统。
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评审办法,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所有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执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平审,凡没有违反规则就可获得高诚信级别,相反则降低诚信等级,定期向社会公布。
采用这样的评审系统就使得利润大小不一、案件难易、案件类别不同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均有同等机会获取高的诚信级别,从而使全行业的律师都能获得相同标准与社会需要基本一致的信誉。
3、律师道德评审委员会。
该机构负责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诚信级别的评审,同时也负责衡量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道德评审委员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较高诚信级别的律师中选举产生。
4、诚信记录。
结合诚信等级的评审,对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从无到有、由多至少的积累,诚信记录将成为诚信等级的评价基础,奖罚褒贬均以此为据。
诚信记录的建立,可以逐步养成做一名诚实的、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习惯。
总之,诚信,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市场竞争力。
面对入世后的机遇与挑战,律师行业必须提高认识,建立信息完备的诚信系统,增加行业运行的透明度,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方能赢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在当前社会,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
诚信规范提出之后,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机制运作使这些规范要求真正成为律师个人的内在素质:一方面是诚信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就是诚信的养成机制。
因此,作为律师行业与律师管理行业来说,任重而道远。
信用体系是一种威慑力量,对守信者,信用体系是一个“保护神”,对失信者,信用体系则是一把利剑。
在这种制度下,律师将诚信作为其执业理念,那么,中国律师业将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朝着规模化、国际化的轨道稳步前进。